对华援助协会 2012年02月10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0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2月10日公开开庭对杭州异议人士朱虞夫进行宣判,判决如下:1、朱虞夫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刑期从2011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4日止。
该法院认定朱虞夫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朱虞夫的律师李敦勇和李柏光为朱虞夫作了无罪辩护,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杭州法院认定朱虞夫发表了原创的诗歌和曲谱《是时候了》和《到敌人后方去》有煽动内容,还称朱虞夫撰写的文章或接受境外记者采访的言论“恶意诋毁和煽动推翻我国国家政权组织、包括我们各级权力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以及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违反了中国刑法第105条等多条规定。
朱虞夫在庭审的时候提到自己未向他人发送鼓动人们进行非法集会的消息,并表示自己年事已高,不想也不愿再进行类似的举动,要求政府对其行为宽容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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