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储伟牧师
著 名基督徒作家余杰和王怡已于北京时间5月18日下午5点结束美国访问后顺利抵达北京。据悉,因为余杰,王怡和李柏光于上周在白宫受到美国总统布什的热情接 见中国高层非常恼火。余杰的太太刘敏和方舟家庭教会的同工作家北村也分别被安全部门找去谈话。白宫也向中国最高层明确发出信息,布什总统本人非常关心这几 位客人的安危,希望中国领导人慎重处理这几个访美人士的回国事宜。据悉,美国大使馆派出高级别外交官亲自前去首都机场接机。中国安全部门以及一位来自国务 院宗教事务局的官员也着便衣前去机场监视情况。在机场大厅也有8-9位来自日本和韩国的记者对他们回国事宜跟踪报道。余杰的太太刘敏和教会同工北村以及其 他几位放舟教会人士将余杰顺利接走。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在5月16日和18日, 上海和北京又有家庭教会领袖被抓捕。
5月16 日,上海市闵行区一个教会在12号的一次聚会被公安局冲散,不允许聚集。一个女性信徒叫范金林,5月16日搬到她自己家里,让几十个人聚会。下午3点公安 局去了十多个人,开了两部车,把她们赶散,最后摄像。又把两个人,一个是温州叶胜冲牧师的抓去,还有一个是河南的叫张光明牧师,也被抓走。到截稿时为止仍 有一位被抓捕人士未获释。
5月18日,安徽家庭教会领袖储伟牧师在北京也被抓捕4个小时。当时储牧师刚刚结束了为河南温县宗教迫害一案寻求著名宪 政学者陈永苗先生的法律援助的谈话。北京时间下午1点25分正当储牧师走到海淀区四道口水产区批发市场附近,他被3名拒绝出示身份的国安便衣劫持到海淀区 大钟寺派出所强迫讯问。一位自称姓史的北京国保大队官员对储牧师进行了4个小时的问讯后释放了他。该官员称=他们是接到了河南省和安徽省公安厅的请求对储 牧师进行问讯的。储牧师一直在对一些受迫害的河南和安徽家庭教会信徒推动法制教育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
对华援助协会呼吁各界良心人士和国际社会透过信件和电话,向中国有关部门关注此案。尽快释放被关押的无辜教会人士。
附:
陈永苗:河南省3.13家庭教会迫害案件调查报告
陈永苗(知名宪政学者)
2004 年美国记者艾克曼的著作《耶稣在北京》,艾克曼的《耶稣在北京》一个论点引起很大的注意,他说再过二、三十年大概到2030年左右,中国大陆的基督徒可能 要达到总人口的三分之一,阿克曼预期中国未来会成为一个基督教国家。一位密歇根迦尔文学院的中国基督教史学家Deniel Bays说,“如果过去的20年里,基督教在中国发展得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发展都快,我一点都不惊讶。”
宗教信仰的上升,对于在其队伍里 只允许无神论者、并总是将宗教特别是“西方引进”的基督教作为潜在的异议来源的中国执政党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挑战。政府约束福音传道,要求基督徒在官方许可 的教堂敬拜,但是正在与猛增的人数争战。与此同时,地下教会以极快的速度扩张。这些团体中的一些反对任何政府控制。其他的则希望能登记注册,而政府又不接 纳它们。面对激增的家庭教会,政府已经进行了严厉镇压——对他们中的许多进行威胁并增加了逮捕的人数。在全国的家庭教会中,河南家庭教会具有突出的地位, 河南家庭教会受到了极大的迫害。
缘起:跨省跨县聚会
2006年3月3日,因基督教的传统节日复活节临 近,在河南温县祥云镇张寺村71岁老人马文清家里,信徒们非常勇敢地参与节目的排练,并因各种亲戚关系,从北京房山、江苏徐州,河北诼州、河南的洛阳、信 阳、洑阳、三门峡以及焦作本地区几个县的基督徒闻讯而来,以示对所信的救主耶稣基督的崇拜之情。基督徒们认为,这是一种信仰精神的外在行为和肢体的表达方 式。很不幸,
在3月1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当时聚会已经结束,基督徒们开始散会回家,突然遭到了公安部门的包围,不少基督徒惊慌失措, 有的跑出来,有的被堵在屋里,回家走到公路上的,和看见公安因惧怕跑到麦田里的,多数被抓进公安局的车里。有的在麦田里遭到了毒打,据后来家庭教会领袖描 述,有三个公安局的警察在麦田里把一个青年按倒在地上拳打脚踢时,几个女基督徒吓得瘫在地上站不起来,口中说不出话来。另外几个女基督徒因为这个青年被打 得太惨,吓得放声大哭。家庭教会领袖说,出动的公安车辆有警车、公路巡逻车、还有豫A车(河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上的红色面包车,围观群众有上千 人。
非法审讯
属于河南焦作市温县的基督徒在24小时询问后,除了家庭教会领袖71岁的马文清和张金枝、河北省诼州市的张亮以外,全部释放。
审 讯中,有一个叫做张明荣,71岁,女性,据其本人说是温县杨磊乡南张伦村人,被带手铐铐了4个小时左右,打了两个耳光,并让全身脱光了衣服。另外一个女 孩,21岁未婚(本人因为人权受到侵害而不愿意对外公布,只透露给张明荣),被打后衣服全部被剥光,连胸罩也被取了下来,理由是钱是不是装在胸罩里面。该 女孩人格受到了侮辱,第二天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张金枝在审讯期间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打骂,非让其承认是邪教,张不承认而招致挨打,在非法关押26天后被 家人取保候审。
71岁的家庭教会领袖马文清,属于非常德高望重的家庭教会领袖。早在上个世纪30——40年,就有英国传教士常驻她家中。这 次他为了让弟兄姐妹过一个复活节而倡导节目排练,不仅丧失了人身自由,而且其家庭财产遭受了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1500元被公安局搜走,儿媳妇的护照、 港澳通行证、一万元的股金证等,所有这些都无扣押清单。马文清的儿子,儿媳妇被惊吓,至今不敢回家。
非法处罚
1、信阳市人基督徒蔡弟兄和基督徒朱弟兄(名字不便透露)。在温县受人身限制后,回到信阳后,被信阳市当地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蔡兄弟 1000元,朱弟兄2000,并且没有出具任何收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6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三门峡地区卢氏县基督徒马建玲等3人。在温县受人身限制后,竟不给任何释放证明。该三人在温县24小时审问后,被押送往卢氏县拘留三天,因为温县公安 局并没有合法手续,卢氏县无奈用稿纸写了一个拘留5天结束的证明,并盖上公章。这三人因为温县公安局胁迫她们自认邪教不服,要求提出行政复议,就向温县公 安局索要法律手续,找到国保大队大队长王庆安几次都不给,最后一次竟把其中一人马建玲从办公室拽到外面去,从此再找王庆安都避而不见。没有法律手续,马建 玲等3人无法行政复议。
3焦作市孟州市被抓基督徒李公社等9人
李公社,男、51岁,家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韩村,残疾人。被带到温县公安局转到温泉镇派出所讯问,当时不让说话就定他是邪教组织成员。李公社抗辩说,我 不是歇脚。其中一个叫做王顺的民警上去拳打脚踢,当时所长指导员就在现场注视没有阻止(在派出所的照片栏中是第四个,李公社说他们手上取到该所照片栏上的 所有相片,一眼就认出动手打他的王顺)。李公社是残疾人,怕打在原骨折处,就把“残疾人证明书”拿出来让所长指导员和王顺看,并申明自己是残疾人,希望他 们别打,他会老实回答问题。王顺不但不听,反而说,就是因为你是残疾人,我才狠打你,看你以后还跨县聚会。在李公社被打的过程中,他看到指导员拿着警胶棍 娶了隔壁,随即听到隔壁传来惨叫声。李公社听出隔壁被打的人是56岁的李德安(男),18岁的谢增增)。温泉镇派出所把李公社打得不能动弹,左胁痛苦难忍 (他们打人时,用沙发或报纸垫在身上不留下外伤)。第二天李公社被孟州市公安局押送回孟州看守所。在劳动的时候李公社左胁痛苦难忍不能干活,看守所指导员 问,你怎么啦?李公社回答说,昨天在温县公安局被打得太狠了。当时指导员带李公社到孟州市中医院检查,发现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接着住院治疗。孟州市公安 局马上让李公社签字,说不是孟州市打伤的而是在温县公安局的,李公社签了字。李公社现已出院,医疗费共近2000元。
谢增增,男,18岁,被公安打两个大耳光,被用“胶警棍”打屁股4下,并被用绳子捆了四分钟左右,公安局胁迫他写悔过书,说今后不许再信耶稣了。
李德安,男,56岁,多处被打,并听到隔壁人被打得惨叫声,因为他本人被打时,干警用沙发垫打的未留下外伤。
李 德芹,女,44岁,李德安之妹,被温县番田派出所拘留,铐在床头一整夜,直到第二天上午十点,被双手铐着带回其家中,用录像机录了家里的里里外外。回到派 出所后,又铐到沙发上到下午三点左右,进审讯室审讯。按照李德芹披露,派出所的公安先叫把衣服脱掉,叫跪下。李德芹不跪,公安就纠住李的头发,用脚在李的 腿上踩了六七下,几个人齐上前一起按着李德芹跪下,然后用绳子捆了大约15分钟,他们口中说,今天叫你们知道“绳之以法”的利害,然后松开,有人搬了几块 砖头,说“你再不说,叫你跪在砖头捆你”。家里女儿的电脑还有很多东西收走,至今不还。
张菲菲,女,24岁,3.13事件使其精神错乱,自费住院治疗5天后被姨母保释领回,至今不得痊愈。
徐学敏,男,52岁左右,被打严重,关押10多天释放,没有给与任何法律依据。有本人在看守所所交的200元生活费发票收据。
邓桂香,女,51岁,被公安局打几个耳光。
郝秀荣,女,71岁,被公安局铐了二十八小时,冻了两夜,没给任何事物,并用教踢老人家三次。
张亮,男、22岁,被打严重,关押28天,不给任何释放证明。
4、濮阳市南乐县基督徒李会民等5人,清丰县1人
李会民,男、48岁,濮阳市南乐县家庭教会领袖,在温县公安局被胁迫要求承认是邪教,李会民拒绝而遭受毒打,其后押送回南乐县,拘留38天以后被宣布劳动教养一年,于2006年4月26日送往濮阳市劳教所劳教。劳教的理由是“非法聚会”。
据受害人李会民家属披露,公安部门在下达李会民劳教通知之前,知会家属那一万元去赎,不然判刑三年,后来又降到了5000元、3000元、1000元。但是家属贫困而无法拿出,所以导致李会民被劳教一年。
刘会敏,女,22岁,她被打很严重。在审讯的过程之中,因为拒绝承认是邪教,而被温县武德镇派出所一名男性干警打得脸部肿胀,只到第三天才消失。据刘会敏 披露,在整个审讯的过程之中,始终是一个男干警进行的,当男干警让刘会敏把内衣脱掉时,刘会敏严词拒绝,这男干警就大打出手。男干警单独一个人对刘会敏进 行了搜身。
岳江辉,女,19岁。因为拒绝承认是邪教而被打很严重,并且也遭到脱衣搜身,致使该女孩一度出现精神失常。
郑某某(不愿意透露姓名),女,23岁,即将结婚的基督徒。温县武德镇派出所也是被一名男性干警单独审问。据郑某某披露,该男干警命令郑某某脱掉内衣,郑 某某死命不从。该男干警就从背后抱着郑某某进行猥亵,遭到郑某某的反抗大叫,该男干警未遂才放松,导致即将结婚的郑某某精神受到很大刺激。
李红敏,女,15岁,没有对该女孩毒打,但仍非法关押30天。
范忠玉,男、56岁,系清丰两会主席,因朋友关系而顺路参与,被温县公安局搜走现金4000元,袖珍录音机一部。温县公安局拒绝出具扣押清单,在温县被濮阳公安局押回濮阳市清丰县后,又让交5000元保释金而不给任何收据。
5、新乡地区原阳县和辉县市有十几人被打,其中郭姓弟兄被打最严重,以至于有了轻生念头,但这些因为惧怕公安局报复,不愿意出面指证。
该案的法律问题
一、 非法传唤
温 县公安局,未表明执法身份,未出示传唤证,未告知传唤原因,未及时通知家属,将家庭教会基督徒带到温县公安局,没有立即补办传唤证,进行非法审讯,变相拘 禁达二十多天,有的多大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市、县的指定地点活和他的住 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应当标明执法身份,并出示传唤证。对当场发现的的违法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传唤 到案后,应当立即补办传唤证。
二、 非法拘留
2006年3月15日,孟州市公安局拘留李公社等三人时,没有拘留证,没通知家人,非
法拘留李公社等十五日。此行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三、 非法释放
三门峡地区卢氏县马建玲等3人释放时没有合法手续。2006年3月30日孟州市公安局
释放基督徒徐学敏时,对他说,我们没有拘留你。为了不留下把柄,公安局不给释放证明。
四、 非法扣押
71 岁的家庭教会领袖马文清其家庭财产遭受了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1500元被公安局搜走,儿媳妇的护照、港澳通行证、一万元的股金证等,所有这些都无扣押清 单。范忠玉被温县公安局搜走现金4000元,袖珍录音机一部。温县公安局拒绝出具扣押清单。2006年3月13日温县公安局扣押李公社等四人,未给扣押清 单,未作处理决定。
五、刑讯逼供
被公安传唤、拘留和劳教的家庭教会基督徒,均有被刑讯逼供。很多被胁迫承认是邪教,女基督徒被男干警侮辱猥亵。
该案的政治问题
本案的政治问题为河南有关部门滥用法律污蔑家庭教会为非法邪教组织。
因 为无法调查河南有关部门,本人只得按照已有的经验和知识估计,该宗教迫害并不是温县公安局的决定,因为有北京房山、江苏徐州,河北诼州、河南的洛阳、信 阳、洑阳、三门峡以及焦作本地区的基督徒跨省聚会,以及河南焦作、濮阳等地级市的公安部门协调作战,还有基督徒看到河南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豫A车,所以滥用 法律污蔑家庭教会为非法邪教组织的主凶为河南省当局有关部门。
家庭教会不属于邪教,也不是组织,这一点是不言自明。就连中国宗教事务局都屡次公开承认家庭教会的合法地位。
因为河南当局迫害污蔑家庭教会,致使基督徒无法享受国民待遇,不具备人权,例如用绳子捆绑,猥亵女基督徒,拒绝出具扣押清单,迫使他们下跪,殴打,被非法拘留、被打骂,被劳教。
家庭教会的法律行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河南当局 迫害污蔑家庭教会,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受害的基督徒和家庭教会即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
有关宗教法 规的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要贯彻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1997年7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在美国华盛顿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坦率说中国有些地方可能在贯 彻我们的法规时有所偏差,我们的责任就是去监督、去发现这种偏差并及时地加以调整和纠正。受害的基督徒和家庭教会即将依法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查处河南 当局迫害污蔑家庭教会的非法行为,如果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作为,受害的基督徒和家庭教会将以国家宗教事务局作为被告,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陈永苗:河南省3.13家庭教会迫害案件调查报告全文完)
河南3.13教案消息:被劳教教会领袖复议申请今天被受理
2006年5月16日陈永苗
行政复议申请书 (博讯 boxun.com)
申请人:李会民,48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绍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06年3月13日因非法聚会被刑事拘留,2006年4月12日被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濮阳市劳动教养所。
代理人:李伟强 20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绍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原告之子。
被申请人: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对原告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濮劳字(2006)第031号)
事实和理由
2006 年3月3日,因基督教的传统节日复活节临近,在河南温县祥云镇张寺村71岁老人马文清家里,信徒们非常勇敢地参与节目的排练,并因各种亲戚关系,从北京房 山、江苏徐州,河北诼州、河南的洛阳、信阳、洑阳、三门峡以及焦作本地区几个县的基督徒闻讯而来,以示对所信的救主耶稣基督的崇拜之情。基督徒们认为,这 是一种信仰精神的外在行为和肢体的表达方式。很不幸,在3月1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当时聚会已经结束,基督徒们开始散会回家,突然遭到了公安部门的包 围,不少基督徒惊慌失措,有的跑出来,有的被堵在屋里,回家走到公路上的,和看见公安因惧怕跑到麦田里的,多数被抓进公安局的车里。
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为, 2006年3月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玉、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红敏、五花营村刘会敏、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辉、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婷五人到焦作温 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 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 壹年(2006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
原告不服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认为被告于法无据,理由如下:
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原告是家庭教会没有登记属于非法聚会,动用劳动教养的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前提是家庭教会没有登记属于非法聚会,于法无 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 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里的法律术语使“一般应当”,是一种弱的规范性 规定,而不是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应当”可以有例外,也可以有不同的情形,并不构成对该条款的违反。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布了第145号令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聚会场所要登记,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的人为主,有时有个别 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 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面向全世界公布了我国政府对我国宗教信仰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有关实际运作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及政策导向性)第 三条规定: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法无明文禁止就是公民任意作的,何况已有政策公开承认其合法地位。以上法律法规可见,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 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因此,原告并没有违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 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因为按照政府的行政解释和有关司法政策,家庭教会并不是宗教团体,也不是宗教活动场所,所以原告认为被告 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并没有法律依据。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你们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你们判决如所请!
此致
濮阳市人民政府
原告:
附:劳动教养决定书(濮劳字(2006)第031号)
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濮劳字(2006)第031号
李会民,男、48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邵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06年3月13日因非法聚会被刑拘。现查明李会民有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3月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玉、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红敏、五花营村刘会敏、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辉、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婷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壹年(2006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的第二日起60日内,直接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办公室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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