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吴桂兰姐妹被判处劳动教养通知书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8月19日,中国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梁家沟教会,被当地警方搜查。
8月9日上午8时左右,当地派出所,联同当地统战部门,民族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来到梁家沟教会。搬走了聚会用的凳子,黑板等用品,并警告说禁止私自聚会,如果要聚会必须去三自教会。
对华援助协会还获悉:2006年8月5日,中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腾席热镇50岁的蒙古族传教士吴桂兰姐妹,被判处劳动教养1年,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据悉吴桂兰姐妹在伊金霍洛旗境内,曾对蒙古族群众传福音,劝他们不要信奉没有用的成吉思汗,而要改信 “天神”,并组织了几次布道活动。她于2006年7月27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抓捕。
另根据博讯网消息,8月24日,山东省沂南县法院判处盲人陈光诚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另三个同案村民陈庚江等已在8月18日上午被秘密审判,判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陈光诚的妻子袁伟静仍然处于当局的软禁中。
由于临沂地方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上,存在野蛮行为,比如强行对育龄妇女进行绝育手术、对生二胎的孕妇强行堕胎、引产,甚至随意抓捕亲属、逼迫家人交纳巨额罚金,陈光诚试图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这些受害者的利益,并向媒体揭露了有关情况。2005年9月6日,陈光诚在北京与时代周刊记者讨论临沂的计生状况,下午即被山东警员强行抓走。回到山东后,陈光诚基本上被软禁在家,与外界的通讯也被限制,并且受到多次殴打,一些同情支持他的村民也曾遭殴打。
2006年3月11日,陈光诚被临沂警方从家中带走后与外界失去联系。在失踪三个月后,6月12日陈光诚家人才收到他被刑事拘留的通知。
8月18日,山东临沂沂南法院开庭审理,陈光诚被指控犯有故意破坏财物罪和聚众扰乱交通罪。陈光诚的辩护律师以及陈光诚的妻子不被允许进入法庭;法庭临时指派的两各辩护律师,没有为陈光诚做任何辩护;陈光诚明确拒绝法庭指派律师的情况下,法庭并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休庭。
8月24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破坏财产和聚众扰乱交通罪,判处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坐牢4年3个月。
“针对内蒙古家庭教会的两起迫害事件明显是对少数民族公民的信仰自由的侵犯和剥夺,也与中国政府多次承诺保障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的信仰自由和自治的精神 相违背,” 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牧师就此发表评论.”对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和他家人的打压和非法判刑只能使有良心的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施行法制化的信心动摇.”
附件: 吴桂兰姐妹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鄂尔多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鄂劳教字[2006]182号
吴桂兰,女,蒙古族,1956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52825195607010028, 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现暂住伊金霍洛旗阿腾席热镇。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2006年7月以来,吴桂兰在伊金霍洛旗境内针对蒙古族群众宣传,信天神以后,有病不用吃药就可以好,不用工作日子会一天比一天 好,蒙古族传统的生活方式不好,不要信奉没有用的成吉思汗,而改信天神等歪理邪说,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吴桂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合议审核认定,2006年7月以来,吴桂兰在伊金霍洛旗境内针对蒙古族群众宣传,信天神以后,有病不用吃药就可以好,不用工作日子会一 天比一天好,蒙古族传统的生活方式不好,不要信奉没有用的成吉思汗,而改信天神等歪理邪说,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上述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 陈述等予以佐证,本案已被规定告知过聆讯,本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聆讯。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吴桂兰组织利用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4项之规定,决定对吴桂兰劳动教养1年。劳动教养期限自2006年7月27日起至2007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 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的3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8月5日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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