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徒申诉撤销劳动教养决定首例胜诉,河南地方法院一审撤销劳动教养决定



9/25/2006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8月2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就李会民上诉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请求撤销对其劳动教养决定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 院认为,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对李会民处以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第2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的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由于本案的原告李会民是一位来自家庭教会基督徒,而被劳动教养的理由则是“参加非法聚会”,所以这是中国在类似诉讼中基督徒的首例胜诉。
2006年3月13日,在河南温县祥云镇张寺村71岁老人马文清家里,举行了基督教的传统节日复活节的庆祝活动。参加的大多数是本地的基督徒。因为亲戚关系,外地几个县也有一些基督徒闻讯而来。
3月13日下午6点30分左右,正当聚会已经结束,基督徒们开始散会回家的时候,突然遭到了当地公安部门的包围。多数基督徒被抓进公安局的车里。濮阳市南乐县基督徒李会民,就是这时被逮捕的。
李会民,男、48岁,濮阳市南乐县家庭教会领袖。李会民被抓到温县公安局后,被胁迫是邪教,李会民拒绝而遭受毒打。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本县刑事拘留。拘留38天以后被宣布劳动教养一年,于2006年4月26日送往濮阳市劳教所劳教。劳教的理由是“非法聚会”。
李会民不服,于2006年5月16日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同年同月同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原劳动教养决定。于是,李会民委托律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月2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就本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虽然仍然判定温县聚会为非法聚会,但是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即《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并不适用于处罚参加非法聚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 2006年4月12日作出的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先生评论说,虽然这是中国首例基督徒在类似案件中胜诉,但法院并没有认定基督徒聚会合法,且本宣判只是一审判决,所以本例胜诉,并不说明中国的宗教政策有所改变。
附1:    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濮劳字(2006)第031号
    李会民,男、48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南乐县西邵乡五花营村人,现住址同上。自幼上学,小学毕业后在家务农至今。2006年3月13日因非法聚会被刑拘。现查明李会民有以下违法事实:
    2006年3月13日李会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玉、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红敏、五花营村刘会敏、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辉、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婷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壹年(2006年3月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的第二日起60日内,直接向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办公室或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2。附判决书主文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认定如下事实:
    经 审理查明,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如下事实:“2006年3月13日李会 民伙同清丰县的范中X,南乐县西邵乡四坡村的李洪X,五花营村刘会X,寺庄乡岳村集的岳江X,韩张镇王楼村的郑利X五人到焦作温县张四村参加家庭非法聚 会;13日下午5时左右被温县公安局抓获。3月1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后刑事拘留。”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 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三)项,第13条之规定,决定对李会民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3月 15日起至2007年3月14日止)。原告李会民不服,向濮阳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同年月日濮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李会民到温县祥云镇张寺村马文清家中参加聚会的事实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聚会 是否属于非法聚会.根据国务院新闻办97年10月16日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第三部分(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规定:“对基督教 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从被告提供的有关事实方面的证 据可以证实,原告李会民等人与马文清并无亲友关系,聚会的人数众多,所以,被告认定原告到温县参加的聚会为非法聚会并无不当,原告请求认定该聚会不属于非 法聚会,本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作出的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为《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第(三)项即“有流 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6年4月12日作出的濮劳字(2006)第03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雪梅
审判员:郭永杰、武熙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亚萍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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