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副会长董全玉牧师获释; 北京家庭教会维权人士华惠其的母亲双淑英女士向中级法院上诉



3/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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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援助协会获悉,北京时间2007年3月16日晚上9点, 被以所谓非法聚会之名被判行政拘留10天的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副会长董全玉牧师获释回家. 董全玉牧师与河南省南阳市33名教会领袖和3位韩国牧师于3月6日被抓捕的.当时他们正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联合街一家庭教会学习圣经,县公安局,刑警 队,当地派出所袭击了聚会现场。因强大国际压力,33名教会领袖和3位韩国牧师于3月7日被释放.
对华援助协会 还获悉,  因维权上访被判刑2年的77岁的基督徒因维权上访被判刑2年的双淑英女士日前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见上诉书全文
http://www.chinaaid.org/chinese_site/press_release_detail.php?id=1723
2月26日北京崇文区法院 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双淑英女士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本协会调查,77岁的双淑英系北京家庭教会维权人士华惠祺先生的母亲。两人于北京市人代会期间反映其房屋强制拆迁纠纷,被亚运村派出所关押和殴打;随即 华惠祺被朝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逮捕至今。因此,其父母华再臣、双淑英于2月9日到崇文区政府门前维权,要求释放儿子。期间,双淑英遭警车冲击被迫用其拐杖 别入车轮,后遭公安人员强制挟持到信访办,在挣扎中曾用其拐杖敲打区政府办理信访接待手续的屏幕。其行为被认为致使屏幕不能正常使用,从而涉嫌“故意毁坏 公私财物罪”。所以,患有心脏病、糖尿病和高血压的双淑英当天被关押到崇文区看守所。2月26日春节假期后第一天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强行通知被華母已經拒 絕了的律师出庭并匆忙宣判.
根据上诉状, 双淑英女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重审并宣判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定罪错误,并且量刑不当。因此, 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撤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并从人道主义立场处理本 案。”
据本协会了解此案案中有案,意味頗多。華惠棋母子無端在大街上遭毆打,因向警方討公道而遭受虐待和非法關押,警方給的罪名是“涉嫌妨害公務”;已經77歲 的華母,離開拐杖難以自己行走,在政府門前要兒子,警方給的罪名是“涉嫌損壞公私財物”。更富於意味的是,母子倆的案子,分別由兩個不同區的公檢法系統處 理,被抓的時間和因由也都不相同,而他們被正式批捕的時間卻是在同一天!崇文區的公檢法三家更是聯手辦案,特案特辦,在不足20天的時間裏,竟然完成了以 往幾個月也難以完成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預備三大程式,火速開庭!特別是,在十幾天裏,竟然包括了中國傳統春節連續8天的公共假日。就是說,在被告人和家屬 得知本案進入審判程式和開庭日期的第二天,就進入了公共假日,公檢法三大部門和律師全部休假!待假期結束,第一個工作日的早晨,就是開庭的時間!
華惠棋88歲的老父親華再臣老先生,一生承受了無盡的磨難,如今年老體衰,唯有企盼安度晚年。不想,禍從天降,在新春佳節這萬家團圓之際,面對妻兒雙雙陷 入冤獄的境況,感到十分的無奈和無助。他說:“每逢佳節倍思親。別人家裏都在過團圓年,而我家過的卻是傷心年。在今年1月26日,我兒子華惠棋被朝陽分局 抓走,定了一個“妨害公務”這個莫須有的罪名。77歲的老伴雙淑英拖著有病的身體,到各個有關部門為兒子討說法,誰料到,我老伴又在2月9日被崇文分局抓 走,到如今,兒子和老伴都在監獄裏,什麼時候才放出來。”
我們只能說,中國不但需要經濟上的騰飛,更需要的是法制上的騰飛,和社會公義上的騰飛!我们认为,逮捕華惠棋和重判其年迈母亲是对他们多年为弱势群体维权行动的打压报复并且在2008北京奥运会后才释放的判决也显示此次判决的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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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电话:+86-10-65205114 传真:+86-10-64729863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前北京市委党校讲师, 中国家庭教会牧师, 威斯敏德神学院哲学博士候选人): 傅希秋
     2007年3月16日 于美国德州美德兰市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双淑英,女,1931年10月29日生于北京市,满族,文盲,北京纺织器材厂退休工人,暂住北京市崇文区沙土山街21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南官园胡同28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9日被逮捕。
上诉人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不服2007年3月2日收到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7年2月26日(2007)崇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消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7)崇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证据既不充分也不确凿,证据存在明显的疑点。
首先,作为当事人的上诉人从来没有认可自己毁坏了索纳塔牌轿车前机器盖和金雀数控触摸屏,上诉人没有必要去砸毁上述财物。
其次,从法庭出示的录象资料来看,金雀数控触摸屏仍然显示在正常运行,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无法使用”的结论完全相反,显然一审法院的结论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明显不符。
第三,法庭认定的证据与损害结果不能吻合,存在明显疑点。鉴定结论书认定显示器屏幕左上、右上和右下角三个不同的地方各有1.5CM裂痕1处,其故障只是 出现在显示屏上,但数控触摸屏的主要价值并不体现在显示屏,而是后台控制系统,对于出现故障的显示屏只需要进行更换就可正常进行。但一审法院将显示屏的价 值等同于整个数控触摸屏的价值,明显违背事实。法庭认定的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只是对财产完好状况下的价格评估,并不是对财产损坏程度和残值的评估,在没有 确认数控触摸屏完全报废的情况下,将显示屏的价值作价为数控触摸屏的价值,就如同将电脑显示器的价值作价为电脑的价值,这是违背最基本常理的。
第四,对于上诉人的指控,公诉人所提供的证人都是平常对上诉人持对立态度或带有偏见的利害关系者,他们平时就惟恐对上诉人打压不够,其对上诉人的指控的公 正性更值得怀疑。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要求,这些人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而本案定罪完全依据的是上述有违公正的证言。
本案量刑倚重,违背社会主义人道精神。
上诉人年近八十而上访,不能享受天伦之乐,均是事出有因,难道我们的社会没有责任吗?对于一个古稀之年而且体弱多病的冤屈者不去好好安抚以体现社会主义人 文关怀,反而倒去判其两年的牢狱之苦,既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也不符合法律管理职能所降低经济成本的要求。因此,从人道主义角度来 讲,对上诉人的量刑也是不当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定罪错误,并且量刑不当。因此,上诉人请求上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撤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上诉人无罪,并从人道主义立场处理本案。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双淑英
2007年3月8日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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