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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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xxx在非法从事宗教渗透活动的认定告知书
接群众举报,经我委调查证实:xxx,xxx,国籍,护照号码:xxx,自2000年以来,xxx以开办公司为名,在xxx地区非法从事宗教渗透活动,在维吾尔族群众中传播基督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发展基督教徒,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它传教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有下列传教活动:(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三)擅自在宗教场所讲经布道;(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布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五)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六)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印象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七)散发宗教宣传品;(八)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 和其他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第十八条:“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员不得在我区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战部《关于加强基督教、天主教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不允许在信仰伊斯兰教、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中发展教徒。不允许在边境地区发 展教徒。”根据我委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大量证据,现认定:xxx在xxx 地区从事非法宗教渗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现告知:xxx立即停止非法宗教活动,由xxx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 境出境管理法》之规定,做出处罚。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执法人:
见证人:
市民宗委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主送:地委统战部、地区民宗委
报送:市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存档。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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