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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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xxx在非法从事宗教渗透活动的认定告知书
接群众举报,经我委调查证实:xxx,xxx,国籍,护照号码:xxx,自2000年以来,xxx以开办公司为名,在xxx地区非法从事宗教渗透活动,在维吾尔族群众中传播基督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发展基督教徒,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它传教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有下列传教活动:(一)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二)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三)擅自在宗教场所讲经布道;(四)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布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五)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六)制作或者销售宗教书刊、宗教印象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七)散发宗教宣传品;(八)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不得在任何地方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及音像制品。”第十八条:“外国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员不得在我区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战部《关于加强基督教、天主教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不允许在信仰伊斯兰教、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中发展教徒。不允许在边境地区发展教徒。”根据我委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大量证据,现认定:xxx在xxx 地区从事非法宗教渗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现告知:xxx立即停止非法宗教活动,由xxx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之规定,做出处罚。
被告知人:
告知时间:
执法人:
见证人:
市民宗委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主送:地委统战部、地区民宗委
报送:市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