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对华援助协会获悉,2007年11月27日, 新疆一维吾尔族基督徒吾斯曼依明因在美资公司工作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劳教两年. 新疆和田地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委员会签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中指控”吾斯曼依明1998年3月至 2004年4月在外资企业新疆太平洋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浦县分公司工作期间,协助外国人从事违法活动”.决定书中并未列举其从事了何种违法活动.据 悉,35岁的吾斯曼依明曾在美国在新疆和田一独资企业太平洋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浦县分公司工作. 因该公司美资老板系基督徒,新疆当局以涉嫌宗教渗透为名将该公司关闭,公司美国老板也被勒令离境. 吾斯曼依明本人于2007年11月19日被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被新疆和田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吾斯曼依明家人已经聘请来自北京的张凯律师代理下一步的法律事务.
附:
(新疆)和田地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和劳教字(2007) 94号
劳动教养人:吾斯曼依明,男,维吾尔族,现年35岁,1972年10月27日生,身份证号:653222197210270813,原住址:墨玉县扎瓦乡 乌尔其村3队,现住址:和田市肖尔巴格乡二环路帕合塔巷95号,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毕业后回到墨玉县扎瓦乡宣传办公室工作,1998年辞去公职,后受雇于 新疆太平洋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浦县分公司,现在无固定职业,2004年10月21日因违法被监视居住,2004年11月18日其家人保释解除监视居 住,2005年10月18日因处理取消保释,2007年7月26日再次实施监视居住(在家),2007年11月19日刑事拘留。
经查证其违法情况如下:
吾斯曼依明1998年3月至2004年4月在外资企业新疆太平洋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浦县分公司工作期间,协助外国人从事违法活动。
吾斯曼依明的以上犯罪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吾斯曼依明实行劳动教养两年。
根据法律劳教人员吾斯曼依明在实行劳动教养决定以前拘押的8天一并计入劳动天数。
执行期限为2007年11月27日至2009年11月18日。
根据法律,劳教人员符合在劳教场所以外实施条件的可以在劳教场所外执行。
如不服此决定,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委员会提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直接向和田市人民检查院提请诉讼。
和田地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劳教者及家属、受害者及其单位、卷案发送单位各一份,劳教所一份,存档四份。
对华援助协会经过深入调查认为对吾斯曼依明的长达两年的劳教判决纯粹是以所谓泄露国家机密为名行宗教和政治迫害之实的行为。吾斯曼依明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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