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2007年12月19日
近日,对华援助协会获悉,山东鱼台县大程村42岁的圣经教师程振安于2007年8月10日4点被捕,罪名是“假借宗教名义扰乱社会治安”。案发当时,在场的有与程一起举办这个青年圣经培训夏令会的4名同工和30多名学生。
据鱼台县政府的公文描述,“这些被拘留者“举办查经、唱歌(和)玩游戏……9日下午,国安人员、清河派出所和鱼台县宗教事务局人员尝试禁止他们,当场宣布他们假借宗教名义扰乱社会治安。”
程和其他5人在孩子面前被抓,并被带往鱼台县派出所。程被拘留10天,罚款1300元。其中两位同工被拘留5天和罚款650元,同时两个学生被罚款500 元后释放。在没有出示拘捕证的情况下拘留这6位人士是严重违反中国宪法的行为。此外,警察在没有出示有关文件的情况下没收了程家中所有圣经和有关照片。
被拘留的有:程振安(42岁)、杜学峰(39岁)、仇月英(40岁)、高风琴(40岁)
程、仇、杜已向鱼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以维护中国宪法所清楚陈明的权利。
孩子们不但无法参加两天的夏令会,还亲眼目睹他们的老师被拘留,并被称为“非法神职人员”。政府官员将程的教会认定为“未登记的宗教场所”,所举办的青年圣经培训夏令会是“扰乱社会治安”,此举与中国宪法中有关宗教自由的条例大相径庭。
对华援助协会敦促国际社会重视每天在中国发生的这些不公正行为和宗教迫害, 为那些因信仰遭逼迫的信徒祷告。
同时我们鼓励关注这些事件的人士采取行动,向与事件有关的人士表达你们的关注。欲直接与当事人联系,可致电:
程振安 手机:(86)133-7124-5183
杜学峰 手机:(86)133-5514-8090
仇月英 手机:(86)133-5515-4527
付元彬 手机:(86)139-0547-2688 (鱼台县公安局局长)
王 圣 手机:(86)139-0547-2688 (鱼台县派出所所长)
对华援助协会版权所有©2007年12月19日发布
鱼台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7)鱼政复决字第04号
申请人:程振安,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清河镇大程村149号。
仇月英,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老砦乡仁南村。
杜雪峰,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老砦乡仁南村。
被申请人:鱼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元彬,职务:局长
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的鱼公决字(2007)第417号、第418号、第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7年10月8日依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源于对国家法律理解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而作了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无效而被撤销。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的行 为是合法的,正常的宗教活动,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处罚的行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一)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宗教政策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在自己家 里按照宗教习俗举行宗教活动,不需要批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宗教活动是“非法聚会”的认定是错误的,也是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基本原则的。(二)申请人的 行为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2007年8月10日申请人和其它基督教徒举行的主日学夏令营是正常的宗教活 动,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合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的,也是侵犯了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 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但没有实体法上的依据,并且违反相关的法定程序。(一)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二)被申请人对没有给申请人行政处罚决 定书。(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罚款没有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而是在罚款的十日后经申请人多次要求才给予一般的收条。综上所述,被 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鱼台县政府依法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返还非 法收取的罚款和书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2、农行代收罚没款收据3份;3、公安拘留所生活费收款收据3份;4、县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2000年、2001年基督教礼拜堂收款收据。
被申请人称:2007年8月8日至9日是,申请人等在鱼台县清河镇大程村第一申请人家中,组织多名青少年(包括部分未成年人)进行宗教性培训,第一申请人 家不属于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申请人等也属于非法教职人员,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第20条,第43条,以及《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7条,第 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冒用宗教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法》第27条第22项之规定,作出 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 受审登记表,2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3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份,4 行政处罚审批表3份,5 治安拘留所执行通知书(回执)三份,6鱼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证明,7 询问笔录6份,提交的法律依据有: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2《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20条,第43条,第 45条;3 《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7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第33条。
经审查查明:2007年8月7日,申请人程振安与另外两名申请人及其他人电话联系,准备与8日至10日在其家中举办宗教培训班,下午申请人杜雪峰带领本村 及邻村十几名青少年,开三轮车到清和镇大程村申请人程振安家,同时,申请人仇月英带领本村八名青少年到程振安家,程振安又通知本村十几名青少年到其家,共 约有三十多名,这些青少年中小的有13——14岁,大的有17——18岁,也有20岁的,大部分为在校中、小学生。8日至9日在其家中进行宗教活培训,讲 圣经,唱歌,做游戏,培训班进行了两天,9日下午,鱼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清河派出所,鱼台县宗教事务局人员予以制止,被申请人以冒用宗教名义扰乱社会秩 序为由,将申请人等传唤至清河派出所,进行了询问,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政的权利,并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另查明:2000年,2001年,清河镇大程村基督教(礼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必须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才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假冒 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清河镇大程村程振安 家里是未经登记设立的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人也是未经依法认定、备案的非法宗教教职人员,2007年8月8日9日,申请人在第一申请人家中组织30多名 青少年举行宗教活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其行为属冒用宗教名义扰乱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第2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维持鱼台县公安局鱼公决字(2007)第417号、第418号、第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鱼台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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