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 2008年2月29日
以下是河南襄城县公安局就宗教迫害案向县人民法院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 辩 人 :襄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刘延召(局长)
委托代理人 :林红超、王万彬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襄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范湖乡崔庄村刘浅英家有几十人正在非法聚会,其中有外地城市人员参加非法聚会活动。我局国保大队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汇同县民族宗教局的同志迅速派人赶往非法聚会现场,经查,违法行为人:郭新伟,男,生于1969年1月23日,汉族,自称驻马店平舆县万金店分厂庙村人,农民。
2007年11月20日,郭新伟带领本县汪贵东、秦小景三人乘车从平舆县到我县范湖乡崔庄村刘浅英家中参加非法聚会,同时参加非法聚会的有外城市人员共计50余人,被我局国保大队及县民族宗教局当场查获,并依法当场宣布取缔。
一、 申请人称在信徒家里举行宗教活动是合法的。错,2005年3月1日1起实行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宗教公民的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组织,……)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等人在信徒家里举行集体(51人,人员涉及多个地方市)宗教活动是违法的。
二、擅自举行“跨地区”,超容纳规模的集体宗教活动。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向举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等没有申请,就在我县境内一信徒家中搞既跨地区、又超容纳规模(聚会房屋不超过15平方米,坐了50余人)的没有任何合法审批手续的聚会活动,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05年8月15日,刘浅英家因举行非法聚会被我宗教局事务部门查获并取缔,该聚会点属屡教不改。
综上所述,申请人等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等的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郭新伟因不服我局2007年11月20日对其作出的襄公(国)决字第0223号处罚决定书,于2007年12月21日向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襄城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元月16日以襄政复决定[2008]1号决定,维持襄城县公安局作出的襄公(国)决字[2007]第0223号处罚决定书。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襄城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延召
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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