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2008年4月4日
图片:汪清秀姊妹家人收到的刑事拘留通知书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3月29日和30日, 四川渠县公安局和宗教局分别冲击家庭教会聚会并且对13名教会领袖实施刑事和行政拘留.根据对华援助协会信息调查员传来的由渠县公安局于3月29日和30 日签发的对4个教会领袖的拘留通知书以及目击者可靠消息, 3月29日下午大约三点多钟,在教会赞美敬拜之时,突然进来十多个人,介绍说他们是宗教局的、社区的、国安大队的,带走了教会汪清秀、周严美、张明秀三人,然后有4个姐妹罗清华、万华碧、王贞平、燕某某,她们自己说信的好的,也把他们带走,共7人。在公安局受审后万华碧、王贞平二人放回家。下午六点钟左后,王贞平接到看守所通知,汪清秀在看守所。第二天得知罗清华也在看守所。其余还有3个姐妹在拘留所。
3月30日上午主日儿童学习结束走后,留下的9个姐妹和4个小孩,连同另外一个在衣服门市上的姐妹被一同带走,在公安局受审后,孩子和2个老人放走,其余8个人3人在拘留所,4个姐妹在看守所,还有一个姐妹不知道在什么地方。
“渠县公安局拘留通知书渠公刑拘通字[2008]64号 王其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 2008 年 3 月 29 日 时将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的 汪清秀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渠县 看守所。二OO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渠公(行)决字[2008] 136号 被处罚人:李贤碧, 女,生于1949年5月23日,住渠县渠江镇北大街兴隆巷77号。现依法查明:2008年3月30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李贤碧、阎传芳、余利玉等十余人在渠县渠江镇北大街兴隆巷77号李贤碧家中非法聚会从事邪教活动,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处罚人的陈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李贤碧处行政拘留五日;履行方式:由办案民警将其带至渠县行政拘留所执行拘留。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渠县人民政府或者达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OO八年三月三十日 被处罚人(签名):李贤碧 2008年3月30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对华援助协会认为这是奥运会前中国宗教自由状况恶化的又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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