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2008年10月23日
2008年5月下旬,我们团队接到有关贵州习水教会受逼迫的材料。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本案情以及办案的经过。
习水县家庭教会的弟兄姊妹总共30人左右,并且都是老年人,没有年青人。平时二里乡吴光清、张绍林、吴兴权等十来位弟兄姊妹在李四学姊妹家里聚会。2008年5月4日的主日,他们和平时的主日一样,大家一起唱歌、读《圣经》。大约下午两点左右,当地的村长来到李四学姊妹家里,他说弟兄姊妹的聚会是邪教,并不许他们以后再次举行。5月5日,习水县公安局、派出所的几位执法人员来到张绍林的单位,他们要张绍林带着他们去张绍林家,理由是他们怀疑张绍林家中有邪教的书籍。之后,习水县公安局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和搜查证的情况下,就对张绍林弟兄和李四学姊妹的家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一些属灵书籍。同时,习水县公安局二里乡派出所又分别传唤了吴光清、吴兴权以及当时正在种地的李四学。下午4点左右,他们又将这四位弟兄姊妹转到习水县公安局。之后,习水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光清、张绍林、吴兴权、李四学分别作出十五日行政拘留决定。
2008年6月4日,我帮弟兄姊妹写了起诉状。之后,弟兄姊妹向习水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是,一直到10月7日下午弟兄姊妹才接到开庭的通知,时间是10月10日14时。
10月9日,我从北京前往习水帮助弟兄姊妹参加诉讼。习水县是贵州省遵义市一小县城,其地处黔北边缘山区,具有"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分平"的特点,去该地区的交通很不方便。我首先从北京坐飞机到了贵阳,然后从贵阳坐火车到桐梓,再从桐梓坐汽车到习水。9日,我到桐梓时已经是傍晚六点半了,原本想在桐梓住一宿,然后10日早上早点起程去习水。但由于9日那天下雨,我怕10日天气也不好,万一耽误时间就赶不上开庭,所以我和桐梓的弟兄姊妹决定当晚起身前往习水,桐梓一位老弟兄的女婿帮我们开车送过去。
如果白天从桐梓开车到习水一般需要5个小时左右。从桐梓开车到习水走的都是山路,要翻很多座大大小小的山,并且大部分山路都很陡峭,如果从车的窗户往外看,山路的一边总是悬崖。我们从桐梓刚开不到四十五分钟,由于晚上山上的露水很大,我们很难看清路线。即使司机不断地打雨刷,效果也不明显。没过多长时间,由于山上温度低,而车内人多,窗户的内侧也开始模糊。我坐在辅座上就开始帮司机擦玻璃,甚至有时司机把车停下来擦。有些地段露水特别大,司机就根据路边的白石块来判断路线,判断是否下坡、上坡,是否要转弯。甚至有时不管司机怎么打远灯和近灯都看不清楚,必须停下车,从窗户外看好路线再继续开。有些山路连续几个紧急转弯,一不留神就掉下悬崖。可能是因为温度越来越底,加上车子经常紧急刹车,我半路上晕车了,吐得很厉害。但是那时我们正在半山腰,四周毫无人烟,只好继续往前行走。路上,我和弟兄姊妹都很紧张,一边默默祷告,一边眼睛盯着前方的路,并时不时地相互问下时间。二十三点半,我们经过了一个镇,那段路平缓了一些,桐梓的弟兄姊妹给习水的弟兄姊妹打电话,说我们到习水的时间大约一点半左右。可话音刚落不久,施工队把路挡住了,说前方在施工,晚上九点到第二天七点,除施工车外,其他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由于从那里到习水只有一条路线,我们只好把车掉头开往刚才经过的那个小镇,决定先在那里睡一宿,第二天再早点动身。10日早上,我们六点起床继续前进。虽然到施工队才六点半,但他们同意让我们过去了。感谢神,我们在10日上午八点一刻平安地到达了习水。
到习水后,我和当事人就去了法院,我们提交了证人名单(起诉时已交)、书面证据(到习水后才得知)和委托授权书,当时法院的态度很好,也没有拒绝我们提交的书面证据,非常感恩!
接着,我与弟兄姊妹交通了四个多小时。弟兄姊妹和我分享了教会的一些情况和这次出事的来龙去脉。当年是杭州的弟兄姊妹向桐梓弟兄姊妹传福音,然后是桐梓的弟兄姊妹向习水的弟兄姊妹传的福音。但由于他们那边的交通不方便,又加上经济条件差等原因,桐梓的弟兄姊妹也很少到习水去牧养教会。但是他们经常受到逼迫,从2000年开始,一位桐梓的老弟兄曾因信主被劳教两次,一次三年,一次两年;一位习水的弟兄也因信主被劳教两次,每次都两年;其他弟兄姊妹也有被拘留的情况。因此,这次诉讼对他们来说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他们对这次诉讼的期望很大。弟兄姊妹决定10日那天禁食祷告一直到庭审结束。
同时,我和弟兄姊妹分享了这是属灵的争战,我们要靠着主,依靠他的大能大力来争战。我告诉弟兄姊妹,我们进行诉讼,不是要凭着血气高举自己的名的,乃是单单希望我们以后有一个自由的聚会空间。同时也劝勉弟兄姊妹,我们应该顺服作为执政、掌权的公安机关,平时只要公安局所做的与我们的信仰没有冲突,并且是依法行政的话,我们就应该顺服他们。最后,我向弟兄姊妹讲了有关宗教自由有关的法律,以及在这次案件中公安人员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并和他们分享了在庭审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由于他们以前都没有经历过诉讼,我又把庭审的整个过程做了一下模拟。
在庭审中,公安局来了两位代理人,但他们却用方言进行诉讼,都说自己不会讲普通话。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且又都是三十岁左右的年青人怎么可能不会讲普通话呢?他们分明就是故意不想让我听懂。不过还好的是,他们的方言和普通话比较相似,在庭审中,我几乎都能听明白。
习水公安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光清、张绍林、吴兴权、李四学分别作出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决定。根据这两条法律的规定可知,适用此法条的前提必须是弟兄姊妹有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在庭审中,公安局拿不出任何证明弟兄姊妹从事邪教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单位秩序的行为。他们辩称道,只要进行的宗教活动未经登记、不是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就是"邪教"。显然这是完全错误的。同时,在庭审中,正如我所预料的一样,公安局出示的很多证明自己程序合法的证据都是非法的。如他们制作调查笔录时,很多内容与事实不符合,但却采取威胁和强迫的手段要弟兄姊妹签字和捺手印。并且在弟兄姊妹被拘留的第八天,公安局来到拘留所,他们要弟兄姊妹在几张空白表册上签字、按手印,即以这种狡诈的手段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书面材料作为自己程序合法的申辩。
当弟兄姊妹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时,被告的代理人拿出手机进行录音(不过我没有亲眼看见,是旁听的弟兄姊妹庭审后告诉我)。庭审中,公安局说话语气有时很难听,好象在说,就你们这些老百姓也想告我们公安局?
整个庭审,我们花了三个小时四十分钟,但是有一审判员只听了半小时就再也没有过来了,后来就两位审判员参加庭审。最后法院决定休庭,于22日宣判。
从6月中旬法院立案到预期的10月22日判决,一审法院至少经过了四个多月。然而,大家都知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容。
这次起诉习水公安局的弟兄姊妹共有四位,虽然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这么明显,但是在庭审中,只有一位老弟兄比较刚强,敢于指出公安局的违法事实,其他三位弟兄姊妹还是有些害怕,缺乏胆量。
庭审一结束,为了赶路,我们没来得及吃晚饭就从习水起程回桐梓。虽然路途没变,气候也是那样的恶劣,并且半路还堵车半小时,但可能是因为已开完庭,我们比来的时候轻松多了。我们于11日凌晨一点多到了桐梓。感谢神,我于11日晚上平安地回到了北京。
这次让我经历了神特别的恩典,也让我看到了自己的微小和软弱;让我深深体会到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多么需要福音、现在的农村教会多么需要牧养、神的工人何等缺乏!也希望弟兄姊妹继续为我们现在的家庭教会祷告,特别求神加我们智慧和胆量,让我们刚强壮胆地去面对我们面临的每个属灵争战;继续为习水这次的判决结果代祷,求神扭转习水公安局的心意,赐公义的灵于习水法院的法官。
对华援助协会版权所有©//2008年10月23日发布
------------------------------------------------------------------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联系人:傅希秋 马可
手机:267-205-5210
电邮:info@ChinaAid.org
网址:www.ChinaAid.org
www.MonitorChin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