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部教会状告县公安局违法执法



9/03/2009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9月3日
图:教会土地征用证

四川消息 2009年8月26日,南部县花罐镇家庭教会韦三红和吴汉委托代理人吴成莲律师,向南部县人民法院状告县公安局违法执法。2002年,南部县花罐镇教会在镇领导直接关怀下建立。2008年8月,在四川赈灾的浙江教会帮助下,花罐镇教会从马家桥村转让了2.14亩土地,建立了“花罐镇赛金基督教会”聚会点。2009年3月以后,县镇公安干警多次逼迫教会,拘押基督徒,搬走教会财产,散布谣言攻击教会。花罐镇家庭教会遵照上帝在圣经弥迦书6章8节的教导:“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 神同行。” 他们立志行善,同时也甘心乐意帮助逼迫教会的公安干警学习行善和依法执法。

花罐镇教会在行政诉讼代理词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斥被告南部县公安局所有无理指控。同时指出,国务院《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对基督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中央政府对家庭聚会早已认可,但被告把宗教信仰自由错误地理解为“只有经过登记的教会才能举行宗教活动,未经登记的教会举行宗教活动就是非法聚会”,这种认识违反中国《宪法》第36之原则。被告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对花罐镇教会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更是侵犯了原告和其他基督徒受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诉讼代理词特别指出南部县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如未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没有出示搜查证;也未出示扣押命令书,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产;未开列扣押清单;没有向原告家属通知原告被拘留的事实。

代理人吴成莲律师认为,被告南部县公安局于2009年6月28日对原告韦三红、吴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花罐镇教会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南部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归还教会被扣押的书籍和物品。(花罐镇教会的行政诉讼代理词全文如下)

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您们好!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人受本案韦三红、吴汉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予以充分的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一)被告认定原告“冒用宗教”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原告和其他基督徒朋友信奉的是信奉的是具有几千年历史、世界上三大宗教之一的、正统的基督教。每个星期天,原告和其他基督徒按照基督教的传统习惯在自己租的房子内举行礼拜,他们所使用的是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刷的《圣经》,是地地道道的基督教。

至今,在被告出示所有证据中,没有一项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和其他基督徒如何冒用宗教、气功的名义。而且因为被告南部县公安局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府机关,并不是宗教裁判机构,所以被告并不具备判断何为真宗教和假宗教的知识和资质。

可见,被告不能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

(二被告认定原告“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在2008年震惊世界的 “ 5·12”之后,原告和浙江基督徒自愿者出于对四川同胞的关爱积极参与爱心公益活动,特意从浙江来到南部县,帮助灾区做灾后重建工作。他们免费给灾民盖房子、帮助政府修建公路,资助了家境贫困的家庭、失学孩童等;在灾区,为了帮助灾民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他们早出晚归;生活中,他们和灾民和睦共处,从未任何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相反,他们积极宣扬和平、宽容,鼓励大家做一名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孝敬父母、家庭和睦、热爱劳动的好公民。他们这种无私的爱心和奉献,在当地老百姓中留下美好的名声,更是对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一定贡献。2008年10月16日,南部县伏虎镇党委、人民政府因为原告和浙江基督徒志愿者杰出的救灾工作,向他们共同表示感谢。原告怎么可能会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呢?

在灾区,原告和其他基督徒不仅给灾民提供物质帮助,并且给予他们精神上的鼓励和帮助。面对一些精神不正常、身体有严重疾病、生活有恶习的灾民,原告和其他基督徒不但没有轻视、抛弃这些灾民,反而为了帮助身体有严重疾病的灾民,原告帮助病人家属努力寻找当地最好的医生。正是他们这种超乎常人的爱的行为,使病人家属得到了极大的安慰和鼓励,使原本精神不正常的人恢复了健康,使原本嗜酒成性的人改掉了恶习,使许多家庭渡过了难关。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原告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是完全弯曲事实。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所出示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行为。

二、原告和其他基督徒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常的宗教活动,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此条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一般性的规定。同时,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对基督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明确反对家庭教会,恰好相反,中国宗教局局长叶小文在对外谈话中多次提到,中国允许家庭聚会这种形式存在,而且说家庭聚会的登记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向全世界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也明确表明,中央政府对家庭聚会早已认可。2008年11月21日至22日,中国的官方研究机构——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民族发展研究所与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在北京昌平联合举办了关于家庭教会的专题研讨会,其会议主题为“基督教与社会和谐研讨会——中国家庭教会问题专题讨论”。再次说明了,中国家庭教会不但合乎中国《宪法》和中国的宗教政策,并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其重要性日益显现。

可见,2009年6月28日,原告和其他基督徒朋友一起在信徒家里进行宗教活动,正是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示,其行为没有任何触犯中国的法律之处,是受中国《宪法》所保障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但被告把宗教信仰自由错误地理解为“只有经过登记的教会才能举行宗教活动,未经登记的教会举行宗教活动就是非法聚会”,这种认识违反中国《宪法》第36之原则。被告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更是侵犯了原告和其他基督徒受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

三、被告违反法定程序。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009年6月28日,被告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和传唤证的前提下就将原告强行抓到派出所进行讯问。

(二)被告没有出示搜查证。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009年6月28日,被告在没有向原告出示执法证件和搜查证的情况下,就搜查了原告和其他基督徒聚会所在的房间,以及原告居住的房间。

(三)被告未出示扣押命令书,扣押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产;未开列扣押清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5条规定:在案件调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对处于受害人控制中的合法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第86条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扣押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第88条又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2009年6月28日,被告南部县公安局在聚会现场扣押信徒的宗教书籍和原告私人财产时,并未出具扣押命令书,在此过程中还扣押了与本案无关的私人财产,并未开列扣押清单;并且从6月28日扣押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亦未退还给当事人。

(四)被告没有向原告家属通知原告被拘留的事实。

显然,2009年6月28日,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其程序上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南部县公安局于2009年6月28日对原告韦三红、吴汉作出的南公(伏)决字【2009】第255号、26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被告在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南部县公安局作出的南公(伏)决字【2009】第255号、26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返还原告被扣押的书籍和物品。

代理人:吴成莲

2009年8月26日

对华援助协会2009年9月3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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