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律师在国会为中国宗教自由和法律现状作证全文



10/29/2009

各位尊敬的美国国会议员、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我叫江天勇,来自于中国大陆,是一名律师,所 承办的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关涉宗教信仰的,人们通常称为“敏感案件”。同时,我也是一个基督徒,需要与主内弟兄姊妹一起聚会赞美神。下面我谈三件事,希望 有助于各位了解中国的法治与宗教信仰的实际情况。

第一件事。2007年的母亲节,5月13日下午。我和我主内的弟兄姊妹一起在北京的一个私人场所、一个大 房间内聚会;我们祷告、我们唱歌赞美神。突然,房间里闯进来近三十人,除十几个穿警察服装外,其他都是便装。其中一个人强迫我们停下来留在原地不能动,更 不能离开;他们宣称是北京市宗教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并说我们的聚会非法,予以立即取缔!他们查封了我们的奉献箱;他们中许多人对我们录像、拍照,详细登记 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后对我们每一个人进行了长时间的讯问。我是凌晨1点多离开的。从那一天 到2009年的7月,我没有地方可以聚会。 这是我作为基督徒的经历。

第二件事。2009年4月16日 我与李方平律师成为布绒朗活佛的辩护人,他是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布绒朗寺和亚丁寺(Ya-tseg)的主持,被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职务侵占罪。但经过详细的调查,我们了解到活佛被控告另有原因。2008年3.14事件之后,藏区的人们被政府组织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运动”,僧侣和尼姑们被强迫在寺院里学习,长时间不能出去。他们教育的内容是什么呢?他们被要求批判达赖喇嘛,要骂他是豺狼,要与他 划清界限;人人被要求以践踏达赖喇嘛的画像和对画像吐唾沫的方式过关。布绒朗寺和亚丁寺的二百多个尼姑无法忍受,2008年5月14日冲出寺院到街上游行,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活佛作为这两个寺院的 负责人被拘捕了。2009年4月21日该案进行了审理,律师和活佛本人都否认控罪。此案至今没有结果;但我们担心活佛的命运。

第三件事。从2008年开始我在近20起法轮功案件中为法轮功修炼者辩护。我发现对法轮功的打压的确是严重的人权灾难。他们或仅仅因为修炼被抓捕,或仅仅因为给别人 修炼的书籍被审判,或仅仅因为散发揭露迫害事实的材料被判刑。他们往往面临酷刑,有专门的资金、专门的地点、专门的人员和专门的工具对法轮功修炼者实施酷 刑。辽宁锦州的黄成,开庭审判时身上的人人都能看见;辽宁沈阳的陈新野被打骨折;黑龙江哈尔滨的栗志刚被往鼻孔里灌芥末水;四川成都的周慧敏被打死。在法 轮功案件上法律往往被践踏,被告人的的辩护权难以得到保障。河北唐山孙锋利被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河北邯郸的葛何菲在不让律师介入的情况下被判刑。法轮功 案件中,律师被禁止就法律的适用和事情的性质进行辩护,禁止谈宪法和人权;只能说被告人做没做某事。

我和中国的其他人权律师因捍卫宗教信仰 自由的案件受到来自官方的骚扰、打压和迫害也越来越严重。

2006年、2008年我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两次受到北京市司法局的刁难;2009年7月9日我 的律师执业被北京市司法局宣告注销。我们经常被国保秘密警察跟踪、骚扰、威胁;在特殊的日子或有外国领导人访问中国时,我们经常会被禁止出门,比如下个月 奥巴马总统访华时我将被迫呆在家里;我们的家人也常被骚扰;司法局常找我们谈话,禁止我参与某些案件;我们的房东因承受不了秘密警察的压力拒绝继续租房给 我们,我们常常被迫搬家。

因办理涉及宗教信仰的案件,李和平、黎 雄兵、王雅军、唐吉田、刘巍、温海波、谢燕益、韦良玥、张星水等律师和我至今没有通过所谓的“年度考核”,我们无法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中国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家庭教会成 员和其他宗教信仰者没有因为面临打压而放弃自己的权利。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发育并将走向成熟,我认为在座的各位应该对此保持信心。我们也非常需要在座各位及 美国政府的关注和支持。

我建议:

1、更加关注和支持中国民 间力量,比如在美国国务院的国际访问者项目(International Visitor Leadership Program)中让更多维权律师参与;

2、奥巴马总统或其他政界人士在访华期间能够会见维权人士并参加家庭教会的聚会;

3、奥巴马总统访华期间能够向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争取刘晓波、陈光诚、胡佳、郭飞雄、郭泉恢复自由,也非常希望奥巴马总统 此行能够了解高智晟律师到底身在何处;

4、美国驻华使馆官员更经 常更广泛的与维权人士、异议人士来往,并且邀请他们参加使馆举行的一些活动。

谢谢! 江天勇

2009年10月29日

张凯律师证词

关于中国宗教自由法律现状的证词

作为中国维权律师,以近年 来对家庭教会的实物维权工作的案例为基础材料,特发表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现状及建议的声明:

近些年来,中国有大量的民众寻求信仰而成为基督徒,但是他们正常 宗教信仰生活却常常得不到合法的满足。在中国基督教会,既有官方所认可的“三自教会”,又有由信徒自行组成的“家庭教会”。因为基督信仰要求以基督为头, 而不是由政府作为头。所以很多基督徒愿意在自己家里和亲戚朋友过信仰生活,这样就发展出了家庭教会。

但是,作为家庭教会的信仰生 活常常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和阻挠,有的信徒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甚至刑事处罚。

一、对于基督教的信仰被非法干涉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家庭教会以邪教为理由而予 以取缔

2000年,公安部下达《公安部关于 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在该规定中确认: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共14种邪教,而这14中邪教中, 包括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教会等11个与基督教有关系。因为该规定直接违背现代法治之政教分离之基本伦理的,进而导 致在执法的过程中,直接把大量的具备纯正信仰的基督徒家庭教会当作邪教打压。会根据现行《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 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给予行政拘留或罚款。该条款在执法过程中导致大量教会财产被没 收、损害,信徒被拘留或劳教。

2、以跨地区传教为名被处罚

在一些地方性规定中,禁止信徒跨地区传教,而基督教信仰的特点是随走随传,基督徒要把福音传到地极。《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宗教职业人员未经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批准,不得跨地、州、市、县进行传教活动。”在新疆的一个地方,一个信徒到别的教会刚刚拿起圣经读了一句话,就被宗教局撤销了其教会的职务。而 有些地方直接就行政拘留,甚至劳教。

3、以没有登记为名被取缔

目前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规定办理登记。而家庭教会又无法独立登记,进而导致地方政府或公安以非法聚会或没有登记为理由而被取缔。

4、任意干涉信徒的宗教活动。

据今年对新疆南疆部分城市的调查中显示:温宿、拜城、阿克苏地区政府宗教部门(既民宗 委)不经过信徒民主选举,任意任免家庭教会宗教人士,限制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掰饼、施洗等。甚至信徒的圣诞节的节目都需要宗教部门的审核。对于部分宗教场 所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而违法关闭。

5、有意侮辱基督教徒的嫌疑。

2008年,温宿镇人民政府居然给温 宿基督教堂颁发了“平安清真寺”的牌匾,该行为,引起基督徒的普遍反感,并可能挑起不同宗教信仰人士的矛盾。

6、大量的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 定书,没有法定的正规发票而罚款 的事实。

如乌什地区的李恩福,该公民自幼信仰基督教,虽然身有残疾,却多次评为优秀个体户,但仅仅因为李恩福参加宗 教活动,却被多次处罚,改公民2002年从温宿教会拿了基督教年历 表,该年历表是国家正规出版的刊物,就被罚款4000元,实际支付2000元。2006年,因在自己家参加基督教聚会,被罚款8500元,2009年3月因聚会和祷告,黄明和李恩福被罚款共3000元。

7、新疆维族少数民族信仰基督教会被处罚

在新疆地区,维族人信仰基督尤为困难,他们基本属于秘密的状态,在南疆大概有100个维族基督徒,他们聚会只能两三个人在一起,完全不能公开。去年,他们的领袖吾 斯曼被劳动教养,阿里木疆被刑事处罚。

二、对于基督信仰法律救济的失效的评述

   在律师介入到这种案件中为信徒提供法律服务时,常常受到巨大阻力,主要包括:法院不立案、立案不开庭、开庭不判决的现象。

法院对于相关的案件,立案非常困难,并不给下达任何法律手续。按照中国的法律,不立案 应该下达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有权根据该裁定予以上诉,但是,常常法院即不立案也不下达任何裁定。今年在山西汉中地区,我们提起了相关行政诉讼,法院就拒 绝立案。而类似的情况较为普遍。有些案件虽然立案,并交了诉讼费,法院却迟迟不开庭,四年前我在陕西汉阴地区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当地政法委直接告知不开庭 审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庭。

三、鉴于以上事实,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以上事实主要包括立法或执法直接给家庭教会带来的伤害,我们希望国际社会给予更多的关 注,以增加监督,而减少这种伤害。我们希望美国政府能够更多的在以下几方面给予具体的落实

1、督促和帮助中国政府制定 《宗教自由法》,而该法律应当符合普世价值观。

2、希望更多的美国官员或驻 华使馆到中国家庭教会参加礼拜活动。

3、希望美国政府官员或驻华 使馆工作人员定期与维权律师沟通并了解情况。

见证人职业律师:张凯

2009-10-29

代金波律师证词

山西临汾教案与中国宗教自由状况

一、 近年来中国的宗教自由状况

自从04年中国国务院《宗教事物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的出台以来,家庭教会以及其他未经登记的宗教团体均被当局政府视为非法。因为持守信仰而不愿加入三自教会的家庭教会在这种行政许可式的宗教团 体登记制度之下的受害者。《条例》成为了政府部门对于包括家庭教会在内的未登记宗教团体进行选择性执法的依据,这也是中国宗教问题法制化的产物。

因此,05年《条例》的正式施行,使得各地家庭教 会都有面临政府以未经登记为由而予以取缔、罚款、要求停止进行宗教活动等形式的行政处罚的危险或经历。就取缔而言,就有各种不同的取缔决定书,比如宗教管 理部门作出的取缔非法宗教团体,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取缔非法圣经培训班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是宗教部门来管理宗教,民政部门也运用他们作为社会 团体宗教团体主体的资格来以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的名义来取缔和打击家庭教会。比如今年6月成都秋雨之福教会的遭遇即是例证。甚 至公安机关也会介入到宗教团体的内部事物,干扰宗教团体走向自治,今年3月份以来发生在温州白象教案即是证明。

在中国政府试图以登记来控制和打击包括家庭教会在内的未登记宗教 团体时,这些未登记宗教团体并没有忍气吞声,而是走向了依法维权的道路。依法维权暴露了中国政府以未经登记为由打击未登记宗教团体违背了法治与人权原则, 违反了国际条约和中国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相关规定。这也使得更多的宗教团体达成了一个共识,即登记与否并非宗教团体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标准。以未经登记为由来 打击宗教团体是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非法剥夺。

由于过多的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案例对于中国的国际形象的影响不好,另一方 面以取缔来控制未登记宗教团体并不能达到其理想的效果。于是有些地方政府部门改变了打击未登记宗教团体的策略,将宗教问题非宗教化,从空间的角度来控制未 登记宗教团体,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针对在城市的以租用场地为主的宗教团体,政府部门常常是暗中逼迫房东退租或者不准其继续续租从而使得宗教团体 没有稳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另一种是以非法建筑的名义强行拆除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06年的萧山教案,09年天津静海县国土资源局以违反土地管理法为由责令当事人拆除新建的教会房屋,并处以一万多元的罚款,这些即 是明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未登记的宗教团体如何获得合法的教产问题成为了中国实现宗教自由的突破口。

最近发生的对于中国宗教自由将产生深远影响的山西临汾教案也是由 于教产问题所引发的。因为依照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不仅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政府部 门是绝不愿意给可能用于家庭教会聚会的房屋甚至包括一些三自教会办理这些审批手续的。因此,教会在建新房解决聚会场所的问题时候往往由于得不到批准。有些 由于历史原因已经经过登记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很难得到批准重建新的教堂。如果没有经过批准而建起来的房子也就被视为“非法建筑”了,这也就面临着随 时被拆除的危险。

09年9月13日的凌晨,300多名警察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 下,闯入山西临汾浮山县家庭教会聚会的“福音鞋厂”,他们手持军械、木棍、砖头、铁钩等利器冲进教会的聚会场所进行打、咂、抢。他们对在现场的百余名毫无 防范基督徒大打出手,数十人倒在血泊中,严重伤员当场昏迷不醒。与此同时,推土机和挖掘机也出动并推毁了几十间建筑物,现场一片狼藉。这一切只是因为政府 部门为打压家庭教会将其聚会场所视为“非法建筑”。

由于该教案的发生在世界上有其恶劣的影响,当地政府曾试图跟当地教会领袖谈判。在当地政府部门与教会的谈判失败 之后,9月23日,临汾教会的杨荣莉以及其他六名教会同工决定去省政府反映情况。在他们去省里的路上,当地政府就将把他们控制了起来。随后, 大批武警进驻临汾市的大教堂,封锁通往教堂的通道,查抄了教堂里面的重要物品,禁止信徒前往聚会。包括临汾教会王晓光牧师在内的众多教会同工要么被拘留、 要么被非法软禁,要么被严密监控。当地政府似乎要将临汾的家庭教会进行彻底拆毁。目前,事态还在发展过程中。但是,国内媒体还没有任何有关临汾教案的报 道。

据对中国家庭教会的状况比较了解的范亚峰先生认为,山西临汾家庭教会是中国十大家庭 教会系统之一。如果山西临汾家庭教会这次被政府以非法暴力野蛮的手段予以推毁,这将成为中国政府打压家庭教会,迫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新一轮高潮。而据民 间智库世界与中国研究所的李凡教授研究,中国的家庭教会至少占据了中国NGO组织这一民间力量的半壁江山。如果如此温和、理性、讲爱与公义的家庭教会被推 毁,这不仅仅是中国宗教自由的大倒退,是对公民宗教自由的严重侵犯,更是对中国民间自由力量的巨大打击,将严重阻碍中国走向自由法治之进程。

二、 对美国国会的具体建议

1、希望美国国会能够将临汾教案以及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有关信息转告奥巴马总统,借奥巴马访华之际表达对临汾教案的关注和对中国宗 教自由状况的关注。

2、希望美国国会能够立即建议美国国务院新闻发言人发布关注临汾教案的新闻发布会。

3、希望美国国会能够鼓励支持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定期与中国的维权律师群体和异议人 士进行会面、沟通。也希望大使馆在赴美签证问题上不要为难这些为中国民主、法治自由而奋斗的勇士们。

4、希望美国国会能够向中国政府发函表达对正在被关押的山西临汾教会的王晓光牧师、以及杨荣丽、杨红珍、李双平、杨才珍、杨旋、崔 嘉星、高福琴、张花梅等教会领袖.

代金波 2009年10月29日星期四

曹志提交的书面证词

期待中国宗教政策的第二次转型

一、宗教政策的四个阶段

(一) 20世纪50年代到文革前,以宗教团体的 政治化、行政化、单位化和单一化为基本特征的宗教管理体制形成。文革后, 1978年,政纲从“以阶级斗争为 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2 年3月,《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出台。这是中国宗 教政策的第一次转型。这份文件一方面需要恢复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使得宗教活动必须要被限定在“正常 范围”内。1982年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条款”根据19号文件中的宗教政策制定。国家既要承认并恢复其认定的正常宗教活动,又要禁止或打击控制范 围外的宗教活动,“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在这种矛盾中才能得以理解。

(二)1989年被亨廷顿称为“天主教浪 潮”的第三波民主浪潮,导致执政党误判教会反对其执政,从此,宗教政策中的“阶级斗争”思维或“敌我思维”上升。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出台。该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要求国务院宗 教局和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制定法规。1990-1999年间,两项行政法规于1994年1月31日由国务院同时制定发布;国务院宗教局制定四项行政规章。十年来,除北京、山西外,2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完成了宗教立法工作。其中16个省、自治区和直 辖市的综合型法规、规章,采用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教育(或院校)、宗教财产、宗教涉外事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 章的结构安排。

(三) 1999年法轮功事件后,宗教政策更加收紧,2001 年政府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明确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相关立法由此开始。1997年《刑法》修正案将1979年《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由此同时将后者第99条“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条款从刑法分则第1章挪入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而改为第300条:刑法规范的假定条件即犯罪构成表述 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三类情形。1997年《刑法》第300条与1979年《刑法》第99条相比:形式上的犯罪主体增加了“邪教组织”;犯罪客体从“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 主义制度”转换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人身权和财产权”。于是,“取缔”的对象从“会道门”转向宗教团体,“取缔”的理由从“反革命”变成“妨害 社会秩序”或“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

(四) 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它的内容其实就是源于19号文件和6号文件中的宗教政策,其结构则是吸收了地方宗教立法的经验。该条例 的立法语言模糊概括,第一次在国家行政法规的层次上公开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出版物、宗教院校、宗教涉外事务实行行政 审批制;若未经过或未获得行政许可,都被定性为非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教产问题上,《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地说明了宗教事务部 门在教产问题的义务,具有保护教产的取向。

二、四个问题:

(一)宗教教职人 员

在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或同意)—备案”程序中,“备案”是重心:以“备案”为名行审批控制之实。例如佛 教的2005年四川牛心寺照智案和2006年江西化成寺圣观案。这导致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和任职,不是以信仰和精通本宗 教教义为标准,而是以是否服从政府为标准。由这类宗教教职人员组成的宗教团体和任职的宗教活动场所将附属于政府,形成“以政统教”的局面。因此,这种程序 违背“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属不正当程序。宗教制度改革的途径之一就是废除该程序,将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和任职交由各宗教自治,政府不得干预,退出对宗 教教职事务的管理。

(二)宗教出版物

因为意识形态支配,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只能被狭义解释:即公民只有 “信”的自由,并不包括公民“建立教会”和“传教”的自由。由于信仰自由以“传教”和“立教”为核心,出版又是“传教”和“立 教”的必用手段,所以如果要限制宗教扩展,限制宗教出版就是必然。 于是,宗教团体尤其是家庭教会大量印刷 并无偿发放出版物的行为,可通过“非法经营罪”来处罚。《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1,最高法法释【1998】30号)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 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 罪处罚。如2005年蔡卓华案、2006年王在庆案、2007年周恒案和2008年石维翰案。

(三)宗教团体合 法性问题

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在社团条例和宗教条例的基础上,由七大要素构建而成:登记程序的行政许可性质、双重许可 制、法人条件、格式章程、社团“单一”条款、“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条款和“取缔”措施。其功能旨在保证宗教团体依附和服从行政管理系统。登记管理的 逻辑就是:宗教管理部门行使审批登记的行政许可权,要求宗教团体服从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登记;未登记的宗教团体,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地位,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行宗教活动,由宗教管理部门取缔,不得存在。“服 从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基督教家庭教会而言,就是指必须隶属或依附“三自”教会系统。如2006年守望教会案和2009年“秋雨之福”教会案。

(四)教产问题

中共中央在19号文件中指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在当时,就要求“必须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地安排宗教活动的处所。”

1991 年 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6号文件),明确提出:“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坚决纠正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 权利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宗教活动场所少的地方,要解决好正常宗教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宗教房产问题,以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 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地说明了宗教事务部门在教产问题的义务。该 条例第33条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 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 格予以补偿。”该条文一是要求拆迁教产者,必须与教产所属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协商,并征求教产所在行政区域内宗教局的意见;二是拆迁的前提 是教产所属者和宗教局都同意拆迁;三是即使拆迁,以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为优先原则。该条文要求拆迁必须征求宗教局的意见,实际是要求宗教局履行保护宗教团体 或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义务,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宗教关系的和谐。

2007年底,胡锦涛发表宗教讲话,明确指出要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目前的问题是,宗教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或特权集团利益之间的矛盾在 教产问题上,逐渐凸显出来。例如:2006甘肃天水教产案,信教群众被迫采用静坐方式维权。由于当地政府及时改变强硬的态度,与教会谈判,最大限度地团结 信教群众,提出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方案,不仅使该事件以双方比较满意的方式解决,而且迅速恢复了社会稳定。2007山东泰安教产案,信教群众采用守护教 产、要求省两会出面、到政府申诉和上访的方式维权。双方最后达成妥协。甘肃山东两案的共同优点是:教产得以保护,保护的方式是以地换地或维持不变。

三、建议

新任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先生,近日在欢迎美国宗教联合代表团时发表演讲,指出中国政教关系的特点是:政教分离、各教平等、依法管理和政 治参与。

目前关键问题在于只有依附于政府系统的宗教团体,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宗教团体,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开展一切宗教活动,换言之,国家仅仅保护 这种意义上的宗教活动,否则都是非法活动,要受到限制或打击。

所以,国会可以与中国政府接触,推动其

1、如果实行政教 分离,就可尝试放弃将宗教尤其是基督教视作“敌人”或西方渗透代表的思维。

2、如果承认各教 平等,就应承认存在60年并为三自教会所认可的中国家庭教会。

3、若要依法管理 宗教,就应要求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际公约:例如修改宗教团体的登记制度,从审批改为真正的备案制;将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问题首先或主要交给父母,而不是强 行由国家控制;尊重和保护宗教团体的教产,防止特权集团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4、今年被看作中 国宗教自由试金石的教案,是上月刚刚发生仍在恶化的山西临汾教案。临汾金灯堂教会是一个家庭教会,三十年历史,至今5万人,其在浮山县教会的教产被拆毁 后,与地方政府谈判遭到镇压。目前其三十多个分支教会被禁止聚会,牧师及其妻子等核心同工被抓捕。国会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就该案与中国政府沟通。

曹志 2009 年10月29日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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