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消息 临汾教案受害者王晓光牧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依法向临汾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王晓光牧师于2009年10月11日被当局“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近日,王晓光牧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指 控他“因非法占有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王晓光依法提起上诉。王晓光上诉书中指出自己在教会是教导同工,主要负责讲道,不负责治理。在讨论会议上主张先 办手续,再建堂,事实上是持反对意见。王晓光主观上没有占用、破坏农用地的故意,客观上不仅没有决定权,也的确没有参与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兴建教堂 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书还特别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审判 决,改判王晓光无罪!(王晓光刑事上诉 状全文如下)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晓光,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人,初中文化,山西师范大学教务处职 工,住尧都区信合西路C区3号楼201室。2009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非法占有农用地一案,不服尧都区人民法院(2009)尧刑初字 第654号一审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理由和请求叙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王晓光对建不建涉案教堂没有决定权
王晓光在教会是教导同工,主要负责讲道,不负责治理,他虽然参加了一次会议,但是这次会 议也不是他召集的,建不建堂不是他说了算,他没有决定权。更重要的是王晓光在这次会议上的主张是要先办手续,再建堂,事实上是持反对意见。
2、认定王晓光多次向自愿者筹款的事实错误
首先,原审法院是依据证人杨翠莲的证言认定王晓光在讲道中号召大家捐款。而杨翠莲没有出 庭作证,公诉人在庭前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也没有杨翠莲的证言,庭审中公诉人也没有宣读该证言。该证言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退一步来讲, 即使有这样一份证据,也是“孤证”,原审法院采纳这样证据,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即使存在王晓光在讲道中号召大家捐款的事实,号召捐款也不等于实际筹到款,他号召 后,大家有可能不响应,不捐款,原审法院把号召捐款直接等同于实际筹到款,这样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3、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第一、王没有参与土地租赁和改变土地用途;第二、 王没有参与建堂款项和物资的实际筹集;第三、王没有参与涉案教堂的设计和施工;
综上,王晓光主观上没有占用、破坏农用地的故意,客观上不仅没有决定权,也的确没有参与租赁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兴建教堂的 具体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1、杨荣丽的笔记本是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应予 以采信
一审庭审中,公诉人出具的尧都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底部有王晓光写的一段话, 明确说明,公安机关搜查和扣押杨荣丽的笔记本时,他不在现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 场。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机关搜查和扣押杨荣丽的笔记 本时,杨荣丽和王晓光都不在现场,侦查机关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
2、没有关于涉案土地毁坏程度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要求涉案土地数量较大,而且要求 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更是明确 规定了“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那么本案中涉案的土地是否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呢?这是一个专业性很 强的问题,原审公诉人的证据对此没有任何说明。从常识来看,附属建筑没有打地基,只要推倒,马上就可以恢复耕种,谈不上种植条件毁坏,更谈不上“严重毁 坏”;所谓的“硬化地面”中的大部分地方只是铺了一层砖而已,根本不叫“硬化”,撤掉砖块,马上就可以恢复耕种,也谈不上种植条件毁坏。主体建筑是否构成 “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呢?应该进行专业的鉴定,由专家去判断。原审法院在没有涉案土地毁坏程度这一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定案,证据明显不足。
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1、违法开庭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个规定意味着,如果没有附有证人名单和主要证 据复印件,法院就不应当开庭。可是,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两次(其中一次是开庭前一天)到法院要求复制证人名单和主要证 据复印件,法官都说公诉人还没交过来。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的开庭明显是违法的。
2)庭审中,辩护人多次要求公诉人提供证人名 单,公诉人置之不理。由于公诉人没有提交证人名单,导致辩护律师无法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只好当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王晓光也当庭要求新的证人出庭 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延期审理,但是,原审法院对此置若罔闻,继续审理,违法了法定程序。
2、公开审理涉 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 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杨荣丽的笔记本实际上是杨荣丽的个人日记, 明显是杨荣丽的个人隐私,一审公诉人却当庭予以多次宣读,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本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但是,原审法院却对这一部分也进行了公开审理,这 明显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了维护 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晓光无罪!
此致
临汾市中 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晓光
2009年12月
附:上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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