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疆维吾尔族基督教会领袖阿里木江·依米提



12/16/2009

—宗教迫害案全程回顾分析

一、前言

2009年12月7日,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的李敦勇律师,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接到法院的通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定性为“非法任意拘押”的新疆维吾尔族基督徒阿里木江先生,被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15年(最高量刑),罪名是“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属绝密级),判决书的日期是8月6日。

本文通过全面回顾分析阿里木江一案,根据事实证据,说明这是一宗典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到中国政府侵犯的案件,“泄露国家秘 密”只是新疆政府打击基督教而伪造的罪名。

二、案件发展经过(除了直接注解说明,本文参考来源一律 是根据“对华援助协会”的报道等资料)

1、阿里木江,身份证号码6501-0419-7306-1047-12,1973年6月1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中专毕业,原乌鲁木齐 市天山区居民,被捕前为喀什市居民。1995年从伊斯兰教改信为基督教。妻子古丽努尔,两个孩子,长子9岁,次子3岁,现居住乌鲁木齐市。

2、自2002年,阿里木江在2000年成立的英国投资的企业新疆佳尔豪氏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喀什地区分公司经 理,负责公司在疏勒县(或汉城)的果园。2007年9月10日,该公司英国负责人被“喀什市民族宗教 事务委员会”认定:“在喀什地区非法从事宗教渗透活动,在维吾尔族群众中传播基督教, 散发宗教宣传品,发展基督教教徒(参看市民宗委2007年9月10日文件)”。接着,9月13日,“喀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定:“阿里木江·依米提自2002年以来,以工作名义,在喀什地 区非法从事宗教渗透活动,在维吾尔族群众中传播基督教,散发宗教宣传品,发展基督教徒(参看喀什市民宗局2007年9月13日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战部《关于加强基督教、天主教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可能是1999年底下发的文件)中的第二条规定:“不允许在信仰伊斯兰教、 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中发展教徒。不允许在边境地区发展教徒(参看市民宗委文件,同上)。”

3、2007年11月19日,另一位维吾尔族基督徒,阿里木江的朋 友,新疆和田市(古于阗)的吾斯曼·依明先生,被和田国家安全局以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刑事拘留。吾斯曼依明1972年10月27日生,大学本科毕业,身份证号:6532-2219-7210-2708-13。吾斯曼的妻子努尔古丽,长女8岁,次女7岁。根据和田地区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7日下发的“和劳教字(2007) 9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可知:“吾斯曼依明1998年3月至2004年4月 在外资企业新疆太平洋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洛浦县分公司工作期间,协助外国人从事违法活动。吾斯曼依明的以上犯罪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务院《劳 动教养试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吾斯曼依明实行劳动教养两年。根据法律劳教人员吾斯曼依明在实行劳动教养决定以前拘押的8天一并计入劳动天数。执行期限为2007年11月27日至2009年11月18日。根据法律,劳教人员符合在劳教场所以外实施条件的可以在劳教场所外执行。”(该公司系美国投资:参看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特约记者丁小的录音采访文字报道:2008年4月16日)

吾斯曼当年在浙江省义乌市一家外贸公司工作,2007年7月被传唤回新疆监视居住,直到11月被刑事拘留。2007年9月,美资企业太平洋农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政府关闭(阿里木江也曾经在这个公司工作过),根据喀什市民宗委9月10日的认定告知书,认定该公司美国负责人“在喀什地区从事非法宗教渗透活动”,并驱逐出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听证告知书(浙工商外听告[2007]51号),2007年9月20日下发,可知:“你公司自2000年10月9日 成立以来,以公司名义在维吾尔青年群体中非法传播基督教,并输送、散发、制作基督教宣传品,和田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认定:你公司在和田地区实施非法基督 教传播、渗透活动,已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属情节恶劣,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十一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吾斯曼不服判决,于2008年3月11日委托代理人杜利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 务所律师)和委托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8年4月16日,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秘密开庭审理了本案。2008年5月5日,该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维持劳教两年的原判。[参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和市行初字第2号]

4、2008年1月12日,喀什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分裂国家” 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两项罪名,将阿里木江刑事拘留。2月20日经检察院批捕,关押在喀什市看守所至 今。阿里木江的第一位律师,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张凯于2月25日从北京到喀什,却被新疆国家安全局以此 案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他与阿里木江会面。

5、2008年4月18日,梁小军律师在看守所会见阿里木江。阿 里木江表示,自己是无辜的,罪名是捏造的,荒唐的。他说:“他们从头到尾问的全部是 关于宗教信仰的问题,但是最后给我扣了一个这么大的帽子,我太冤枉了!”(参看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普通话“心灵之 旅”节目主持人张敏女士2008年5月7日的录音采访文字稿)

6、2008年5月27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及国家机密 为由,对阿里木江进行秘密开庭审理,不允许家属旁听,北京市的道衡律师事务所的梁小军律师和共信律师事务所的李敦勇律师出庭为阿里木江辩护。当天晚上,法 庭宣布该案“证据不足”,退回当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7、2008年9月12日,针对阿里木江的案件,联合国“人权理 事会非法任意拘押事件处理工作组”作出决定,并颁发2008年第29号文件,认定阿里木江被中国政府非法任意拘押的事实成立。文件中的第15条清楚指出:“阿里木江·依米提先生仅仅是因为其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而被逮捕和拘押。在联合 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18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8条中,认定了宗教自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这两个条约,但是并没有遵守。他的关押也抵触了联合国大会1981年11月25日通过的《消除任何形式的宗教信仰歧视 和不容忍》的决议中的第36/55条。”文件还在第17条中总结说明:“阿里木江先生的自由被 剥夺属于(非法)任意拘押,直接抵触《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的7,9, 10, 11 (1), 12和18条……”

8、2009年3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有目击者称阿里木江被送往喀什农三师医院,向围观者呼喊自己在看守所被打;检察院给律师的答复是例行身体检查。4月21日,李敦勇律师在看守所见到阿里木江,询 问送医院一事,阿里木江表示不允许谈论此事。

9、2009年7月11日,喀什地区检察院以(2009)刑诉地65号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里木江·依米提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去掉了上一次庭 审的“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7月28日,由喀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秘密开庭审 理,并再次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阿里木江的妻子和母亲旁听的要求。梁小军和李敦勇律师出庭辩护。当庭并未宣布审理结果。

律师梁小军对此次审理评论说:“第一,是证据的问题,按 《刑事诉讼法》,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庭有些证据没有向我们展示,或者没有充分展示。我们认为他们提 交的证据不充分,而且有些证据违反法律规定,从法律的刑事要件来说,不满足证据的要求。还有,‘鉴定结论’的问题,按法律规定必须有人签字……”

李敦勇律师对此评论说:“一是,从形式上不符合 ‘鉴定’的形式;再一个,从内容、实质上也不符合,因为定为‘绝密‘‘的话,是‘一旦泄露会造成特别的损失’,但是既然说他‘已经泄露出去了’,但是没有 造成任何损失,这本身说明鉴定为‘绝密’就是有问题的。……阿里木江自己都不知道到底是什么秘密,他都觉得很荒唐。他说,是‘绝密’的话,告诉他什么国家 秘密,因为如果是他泄露的,这个秘密对他来说就不属于秘密了,就应该告诉他。但是他们也讲不出是什么秘密。”

傅希秋会长认为,这是“以刑事化所谓‘泄密’罪名,行宗教迫害之实的个 案”。

(以上三位的评论内容,参看自由亚洲电台普通话“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女士的录音采访报道:2009年8月9日。 下列网址可以阅读报道内容和下载录音文件全文:

http://www.rfa.org/mandarin/zhuanlan/xinlingzhilyu/a-08092009122213.html?searchterm=None

10、2009年8月6日,喀市地区中级法院秘密判决阿里木江有 期徒刑15年,罪名是“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按绝密级量刑)。10月27日,喀什该法院通知阿里木江的妻子古丽努 尔和律师李敦勇,声称已经在看守所向阿里木江宣读判决书,并将判决书寄给北京的李敦勇,同时拒绝向古丽努尔透露判决结果。

11、2009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2点到4点,美国国会的兰托斯人权委员会,就中国法制问题在国会山举行专门听证会。来自中国的维权律师江天勇、张凯、戴金波作证,其中张凯律师特别提到阿里木江因基督教信仰被政府迫害一案。

12、2009年12月7日,从北京赶到喀什的李敦勇律师得知,阿里木江被以“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提供一项国家绝密信息和一项不可扩散情报)判刑十五年。阿里木江不服,已经提 出上诉;其律师正在代理。

李敦勇律师说:“这一判决结果远远超过当初的预料。” 李敦勇律师认为“中心环节就是(保密局)‘鉴定’,很荒唐,在形式和 内容上都有问题,连鉴定人签字都没有。内容上,不符合实质要件。按照‘绝密’定义, 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但他‘泄露’了这么长时间,没有任何损失。当时有关方面已知他所谓‘泄密’,还放走了那个(‘泄密’对象当事的)外国 人,这证明根本不叫‘绝密’。”

梁小军律师说:“我认为阿里木江没有泄露任何秘密,只要推翻‘保密局 鉴定结论’就可以了。下一步肯定是上诉到自治区高院,我们要就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辩论,争取把这个‘鉴定结论’推翻,案子就有转机了。”(本部分参看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普通话“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女士2009年12月7日的录音采访文字稿)

13、2009年12月9日,美国驻中国的新大使洪博培先生,在北 京大使馆会见了江天勇、李方平、张凯、王光泽和戴金波五位维权律师,就中国和世界人权问题交换了意见。律师们特别提到新疆维吾尔族基督徒阿里木江最近遭遇 的严厉判决,以及山西临汾教会受到的血腥镇压和拷打虐待的情况。

1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的内容可知,该法 院认定阿里木江泄漏国家秘密(绝密级)的证据是:阿里木江曾经两次到当地的一位美国基督徒商人的家里,谈论自己被民族 宗教事务局调查非法传播基督教的事情。据悉,这位美国人已经因“涉嫌非法进行传播基督教渗 透活动”,于2008年5月 被喀什市公安局驱逐出境(注:只是涉嫌)。

这就是所谓阿里木江泄漏国家“绝密和情 报”的证据:即见到他所认识的这位美国基督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喀什境内,交流沟通关于地方民 宗部门对于他们两人“在喀什地区非法从事宗教渗透活动,在维吾尔族群众中传播基督教,散 发宗教宣传品,发展基督教徒”的认定。(参看本文第2条中类似的事件性质认定文件)

三、总结

从上述的事实和案件发展经过可以看出,新疆喀什当局为了能够对阿里木江·依米提先生的基督教信仰自由进行迫害,通过将有类似背景的其朋友吾 斯曼·依明先生抓捕并迅速定性判 决,逐渐将“非法宗教渗透活动、在维吾尔族群众中传播基督教”的罪名,转换成“涉嫌煽动分裂国家”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两项罪名,最后将阿里木江定性为“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罪”,并按‘绝密级’量刑,判处最高刑期15年。同时,为了达到这种非法迫害的意 图,喀市当局严重超期关押阿里木江,反复拖延案件,其间还恐吓律师和家属,从未允许家属会见阿里木江。

此外,阿里木江的那位维吾尔族基督徒朋友,也是因为信仰基督教的缘故被和田政府劳教两年的吾斯曼先生,已于2009年11月18日出狱。期间受到残酷的体力和心理折磨,勉强存活下来。

对华援助协会的负责人傅希秋牧师,强烈谴责新疆喀什政府,并严正要求中国政府,立即允许阿里木江与他的妻子、孩子和母亲见面, 立刻无条件释放阿里木江这位“维汉两族的和平使者”,并依法惩处相关的官员,从新疆和中国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慎重处理这起教案,保护各民族的宗教信仰权 利和自由。 (完)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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