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光和张凯被聘为山西朔州教案辩护律师附朔州教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1/28/2010

(图1:逮捕通知书;图2:张凯)
德州美德兰(对华援助协会2010年1月28日)

山西消息 遭受山西朔州市当局逼迫并逮捕的4位基督徒已聘请李柏光和张凯为辩护律师。

李柏光律师,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毕业于湘潭大学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宪法与行政法),著名的民间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一名虔诚的基督徒,近些年来为推进基层民主选举和社会法治进步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2006年布什总统在美国白宫亲切会见李柏光。

张凯,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基督徒,在职期间长期担任住北京总集团法律顾问。曾应邀参加中央电视台对话节目。

2009年11月18日下午,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等的大批警察突然包围了基督徒高茂弟兄家,强行拆除房子,抓捕基督徒之后,次日打砸抢高茂弟兄家,强行拆除聚会地点。2009年12月18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以所谓“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逮捕马飞,贾军,任保清和林正元。遭受逼迫的基督徒及其亲属已聘请李柏光和张凯为该案律师。

附:朔州教案相关的法律文件

一、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
二、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三、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四、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五、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六、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七、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九、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十、租赁转让土地契约


一、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字【09】211号

高茂家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9年11月19日 时将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的高茂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平鲁区 看守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朔州市公安局平鲁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二、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字【2009】382号

马文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9年11月19日 时将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的 马飞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朔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1月19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三、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逮 捕 通 知 书


字【2009】396号 :

马飞 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于 年 月 日 时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 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2月18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四、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字【2009】383号

符西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9年11月19日 时将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的 任保青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朔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1月19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五、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逮 捕 通 知 书


字【2009】396号 :

任保青 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于 2009年 12月 18日 时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 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2月18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六、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字【2009】385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9年11月19日 时将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的 林正元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朔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1月19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七、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逮 捕 通 知 书

字【2009】397号

林国栋 :

林正元 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于 2009年 12月 18日 时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 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2月18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拘 留 通 知 书


字【2009】386号

爱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9年11月19日 时将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的 贾军 刑事拘留,现羁押在 朔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1月19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九、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逮 捕 通 知 书

字【2009】397号 :

贾军 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批准,于 2009年 12月 18日 时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 城区 看守所。

2009年12月18日
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

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

办案人
年 月 日 时
此联交被逮捕人家属或单位

十、租赁转让土地契约

甲方:平鲁区向阳堡乡杨树坡村兰有昌

乙方:平鲁区向阳堡乡杨树坡村高文军

经双方协商同意长期租赁转让土地,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费长期共计玖万元整(90000元),租赁面积:南至二润花,北至高,西至路,东至路,租赁转让按国家规定长期租赁于乙方全权使用。

二、在使用期间如出现家庭纠纷和村民纠纷,一切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乙方租赁甲方期间,国家所收费用和补偿归乙方自行处理。

四、租赁期如双方出现任何反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反悔方负责全部赔偿。

五、交款方式:从协议签字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六、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兰有昌

乙方签字:高文军

证人签字:

二00九年 月 日

对华援助协会2010年1月28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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