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 (2010年5月10日)
河南消息 2010年5月6日,河南当局加重迫害两位内乡县赤眉镇家庭教会传道人,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决定书”上声称:陈风明和秦改英因“扰乱社会秩序”处于“劳动教养壹年”。
4月25日上午,南阳内乡县赤眉镇家庭教会的主日聚会遭遇内乡县公安局和赤眉派出所警察冲击,抓捕九人,拘留七人。5月5日,柴爱琴(女),何小彩(女),刘秀娥(女),王云阁(女)四人的10天拘留期满,被释放,拘留所方面没有出具任何手续证明。陈丰明(本教会讲道同工)和秦改英二人被继续关押。当局判陈风明和秦改英劳改一年之后,5月10日内乡县公安局长再对陈风明和秦改英签发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对华援助协会奉主耶稣基督的名责备南阳当局捏造罪名迫害基督徒的恶行!希望你们立即悔改,马上无罪释放陈风明和秦改英两位传道人。
相关信息如下:
内乡县赤眉镇家庭教会被冲击事件经过
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
内乡县赤眉镇家庭教会被冲击事件经过
2010年4月25日上午,星期日,我们二三十人正在赤眉镇夹道村孙丙五家进行主日礼拜。10点半左右将要散会时来了七八个人,声称他们是内乡县公安局和赤眉派出所的警察,但未穿警服。在出示证件后,他们制止了聚会,拍摄了聚会现场的照片,并逐一对参加礼拜人员进行身份登记,并带走其中9人(其中一名是4岁的儿童)至赤眉镇派出所。此9人分别是:陈丰明(男),秦改英(女),别秀敏(女),张秀改(女),柴爱琴(女),何小彩(女),刘秀娥(女),王云阁(女),及别秀敏4岁大的儿子。带走前让他们逐一按手印,照相,但没有出示任何拘留手续。警察当场表示,陈丰明、秦改英二人有拘留前科,将要被劳教。
4月25日下午,派出所派人到别秀敏家将其婆婆带到派出所,意思是让其把别秀敏的儿子接回家。由于孩子临走时哭闹不休,派出所将别秀敏(女)连同其儿子放回家。
4月25日下午六点钟,派出所将剩下的7人送到内乡县拘留所。警方口头表示,陈丰明(男)、秦改英(女)有前科,被判拘留15天,另外4人被判拘留10天,1人被判拘留5天。警方没有出具任何拘留证明。
4月26日上午,何小彩亲属到拘留所探望,被拘留所民警索要130元,没有开具任何单据。张廷秀等人代表家属去集体探望,又被索要“生活费”960元,众人凑钱500元交给拘留所,拘留所方面未开具任何收据。
4月26日,教会寻求一位在内乡县法院供职的信徒,想通过他来了解情况,并尽量避免被抓信徒被劳教。
4月28日上午,张秀改亲属到拘留所探望,拘留所称,交1350元就把人放了,亲属交了1350元,张秀改遂被释放,但拘留所方面未出具任何手续。
5月4日,亲属探望,拘留所又索要270元,亲属交了300元,拘留所没有找钱,此次收费拘留所方面没有出具任何单据。
5月5日,柴爱琴(女),何小彩(女),刘秀娥(女),王云阁(女)四人的10天拘留期满,被释放,拘留所方面没有出具任何手续证明。陈丰明、秦改英二人被继续关押。
2010年5月7日
叙述人:张秀改,王云阁,柴爱琴
注:陈丰明为本教会讲道同工。
内乡县公安局
行撤字(2010)第3号
陈风明 因 扰乱社会秩序
于2010年4月25日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 日。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陈风明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现决定撤销对陈风明的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长:
2010年5月10日
此联交违法嫌疑人
内乡县公安局
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
行撤字(2010)第4号
秦改英 因 扰乱社会秩序
于2010年4月25日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15日。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秦改英 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现决定撤销对陈风明的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局长:
2010年5月10日
此联交违法嫌疑人
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宛劳字[2010]第087号
姓名:陈风明,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48年12月22日,身份证号:412926194812221159,健康状况:健康,户籍地:南阳市内乡县,现住址:南阳市内乡县赤眉镇朱陈村坡上。
违法事实:陈风明长期以来积极从事邪教“全范围”组织并任讲经员,大肆宣扬歪理邪说。2010年4月25日10时许,陈风明在内乡县赤眉镇夹道村杨营组孙某家聚会60余人从事邪教活动时被当场抓获。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秦改英劳动教养壹年。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秦改英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l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注:呈报单位、劳动教养场所、被劳动教养家属及其家属、被侵害人 各一份,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存卷一份。
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宛劳字[2010]第088号
姓名:秦改英,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67年01月16日,身份证号:412926196701161121,健康状况:健康,户籍地:南阳市内乡县,现住址:南阳市内乡县赤眉镇夹道村陈北。
违法经历:2006年7月2日,秦改英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违法事实:秦改英长期以来积极从事邪教“全范围”组织,担任内乡县赤眉镇夹道村“全范围”邪教组织负责人,并讲经宣传歪理邪说。2010年4月25日10时许,秦改英在内乡县赤眉镇夹道村杨营组孙某家聚会60余人从事邪教活动时被当场抓获。
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秦改英劳动教养壹年。决定劳动教养前被劳动教养人员秦改英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劳动教养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l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郑州市金水路9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注:呈报单位、劳动教养场所、被劳动教养家属及其家属、被侵害人 各一份,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存卷一份。
http://chinaaid.net/newscenter/1568-2010-05-10-18-45-43.html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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