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公义)
对华援助协会 (2010年5月13日)
河南消息 2010年5月上旬,被河南商丘当局非法拘捕并判劳教一年的四位基督徒向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非法拘留并劳教的决定,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今年3月中下旬期间,河南商丘虞城县公安局将基督徒当作敛财工具,任意抓捕当地家庭教会基督徒,交钱就放人结案。高建立、华玉兰、刘云山和郑玉梅四位基督徒,坚决表态 “耶稣是主”,又不愿纵容警察执法犯法,结果于3月25日被拘留15天后,又被劳教一年。案发之后,对华援助协会及其他媒体报道河南当局丑闻,与此同时,四位被迫害基督徒和家属开始凭公义维护信仰自由,向不法当局提出行政诉讼。
对华援助协会奉主耶稣基督的名继续支持虞城县基督徒的公义行为!呼吁教会多多看顾为主坐监的弟兄姐妹和他们的家属。我们一定在法律公义上援助他们,让主的名得荣耀。
四位基督徒行政诉讼状:
(一)高建立行政起诉状
原告:高建立,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田庙乡高庄村,联系电话:13681108292(代理律师)。现关押在河南省第三劳动教养管理所(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许大刚,联系电话:0370-3277300通讯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128号(商丘市公安局法制处)邮编476311。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决定;
2. 确认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的商劳字[2010]第 号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决定;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所参加的田庙乡教会是个普通的基督教会,做过许多好事善事,原告是一名信仰纯正基督教的基督徒,被告随便以原告参加的是邪教组织并进行违法活动为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错误地适用法律对原告行政拘留15日,并对原告做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被告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和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11条第2款、17条、25条第1款、5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高建立
2010年5月 日
附:1. 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2.田庙乡教友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二)化玉兰行政起诉状
原告:化玉兰,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田庙乡田庙村,联系电话13681108292(代理律师)。现关押在河南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许大刚,联系电话:0370-3277300通讯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128号(商丘市公安局法制处)邮编476311。
诉讼请求
4. 确认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
5. 确认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的商劳字[2010]第33号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决定;
6.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所参加的田庙乡教会是个普通的基督教会,做过许多好事善事,原告是一名信仰纯正的基督教的基督徒,被告随便以认定原告参加的是邪教组织并进行违法活动为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错误地适用法律对原告行政拘留15日,并对原告做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被告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和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11条第2款、17条、25条第1款、5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化玉兰
2010年5月 日
附:
1. 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2. 田庙乡教友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三)刘云化行政起诉状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许大刚,联系电话:0370-3277300通讯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128号(商丘市公安局法制处)邮编476311。
诉讼请求
7. 确认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
8. 确认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的商劳字[2010]第 号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决定;
9.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所参加的田庙乡教会是个普通的基督教会,做过许多好事善事,原告是一名信仰纯正基督教的基督徒,被告随便以原告参加的是邪教组织并进行违法活动为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错误地适用法律对原告行政拘留15日,并对原告做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被告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和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11条第2款、17条、25条第1款、5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刘云化
2010年5月 日
附:1.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2.田庙乡教友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3.中共虞城县田庙乡孟楼村党支部证明复印件两份
(四)郑玉梅行政起诉状
被告:河南省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许大刚,联系电话:0370-3277300通讯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128号(商丘市公安局法制处)邮编476311。
诉讼请求
10.确认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该决定;
11.确认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的商劳字[2010]第32号劳动教养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决定;
1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所参加的田庙乡教会是个普通的基督教会,做过许多好事善事,原告是一名信仰纯正基督教的基督徒,被告随便以原告参加的是邪教组织并进行违法活动为由,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错误地适用法律对原告行政拘留15日,并对原告做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被告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和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且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11条第2款、17条、25条第1款、54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郑玉梅
2010年5月 日
附:1.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2.田庙乡教友的证明复印件两份
3.中共虞城县田庙乡孟楼村党支部证明复印件两份
相关消息连接: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4/201004100102.shtml
http://www.monitorchina.org/chinese_site/document_details.php?id=8133
一、被劳教基督徒及其家属联系方式
1、化玉兰姊妹,其三女儿田丽焕的手机号15090545698
2、高建立弟兄,其本人的手机号15939082177,妻子李玉霞手机号15824776586,其小舅子李社生手机号13507690788。
3、刘云化弟兄,其女儿刘森的手机号13598368343。
4、郑玉梅姊妹,刘云化的妻子,其女儿刘森的手机号13598368343。
二、商丘市虞城县有关政府人员名字及其联系方式
1、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局长王雁斌 0370-4111029
2、田庙乡派出所 0370-4401000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联系人:傅希秋
手机:267-205-5210
电邮:info@ChinaAid.org
网址:www.CHINAaid.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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