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徒维权律师首次参加欧盟人权会议并作证演说



7/16/2010

对华援助协会 (2010年7月16日)
比利时-布鲁塞尔消息

欧洲议会人权委员会七月十五日在布鲁塞尔举行中国人权问题专门听证会。 六月二十九日欧盟与中国政府在西班牙马德里举行政府间人权对话会。这次是专门邀请非政府人权组织代表,欧洲委员会以及第一次请中国维权律师参加作证。来自中国大陆的基督徒维权律师北京中福圣山有限公司吴成莲女士和“中华维权律师协会申请委员会”(简称“律申委”)主任李苏滨先生分别就中国宗教自由和法治状况分别作证并就欧盟促进中 国法治建设提出具体建议。

李苏滨律师在肯定了中国过去三十年法治建设总体进步的同时,特别指出近年来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在对维 权律师和访民的打压方面显示出令人忧虑的法治倒退。他特别提出了再次失踪的高智晟律师,两次入冤狱被虐残致无家可归的北京倪玉兰律师和最近被吊照的刘巍和唐吉田律师。 吴成莲特别指出过去三十年总体上宗教自由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当局对独立家庭教会和其它非官方宗教 组织打压并未停止,近年来打压手法有所变化。她特别指出去年年底被以所谓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判刑和劳教十位主要教会负责人两到七年。新疆维族基督徒阿里木江也在去年年底以所谓向境外人员泄露国家机密罪被重判十五年刑罚。两位维权律师还在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牧师和国际基督徒团结联盟负责人陪同下分别会见了包括欧洲议会副主席,议会议员,欧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负责人。两位律师的书面发言附后。

欧洲议会人权委员会听证会的书面发言如下
中国律师执业现状和中国人权法治环境变化
中华维权律师协会申请委员会主任李苏滨律师
在2010年7月15日欧洲议会人权委员会听证会的书面发言
比利时-布鲁塞尔

我的同事滕彪律师在上个月初,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布了最近他在北京传知行的一个重要讲话,他说:“我对中国近30年的历史有一个粗略的判断,大的趋势是更开放、更自由,虽然有时候会有一些反复,个案上会有一些倒退,但是总体是进步的。但这种进步并不是政府赐予的,并不是某党主动地去和国际接轨,拥抱主流文明价值,并不是这样。这种进步主要应该归功于在这么多年里付出巨大代价的行动者,大致可以认为,付出的代价越大,他的贡献就越大。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任何敏感性,当局都不理你,你没让它感到疼痛,那你对社会的贡献肯定没有那些人更大。社会的进步主要应该是归功于先驱者、勇敢者、持续进行战斗的公民,而不是搭便车的人。”

我认为滕彪对中国近30年的历史这段文字表述,也当然包括了中国律师的执业现状和中国人权法治环境的变化史。我非常欣赏滕彪关于“我对中国近30年的历史有一个粗略的判断,大的趋势是更开放、更自由,虽然有时候会有一些反复,个案上会有一些倒退,但是总体是进步的”一段话,我相信胡锦涛和温家宝看到滕彪律师这段讲话,也会深感欣慰,百感交集。但是,滕彪紧随其后的另段文字实在让人不敢苟同,也许还会让胡温二人陡然不爽,心生郁闷,他说“但这种进步并不是政府赐予的,并不是某党主动地去和国际接轨,拥抱主流文明价值,并不是这样。这种进步主要应该归功于在这么多年里付出巨大代价的行动者,大致可以认为,付出的代价越大,他的贡献就越大。如果你的行为没有任何敏感性,当局都不理你,你没让它感到疼痛,那你对社会的贡献肯定没有那些人更大。社会的进步主要应该是归功于先驱者、勇敢者、持续进行战斗的公民,而不是搭便车的人。”

我不同意滕彪这番话的理由有三,第一,胡温虽然官居要职,但按照现代法治的观念,他二人仍然是中国公民。“社会的进步主要应该是归功于先驱者、勇敢者、持续进行战斗的公民,而不是搭便车的人”—此说中的公民不应当只包括“百姓公民”而排斥“党员公民或官员公民”;第二,我认为胡温二人不但仍然属于公民,并且应当属于推动社会进步的先驱者、勇敢者、持续进行战斗的公民,而不是搭社会进步便车的公民,因为他们是法律制度重要的制定者, 今日中国“依法治国”“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军功章里有他们二人一份。


中国家庭教会与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现状
中福圣山文化研究所吴成莲女士
在2010年7月15日欧洲议会人权委员会听证会的书面发言
比利时-布鲁塞尔

宗教自由和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紧密相关。宗教自由如果受到打压和遏制,人的心灵、精神和灵魂必然会萎缩,我们的心灵陷入危机。而没有自由的心灵,不能够建立一种自由心灵的秩序,必然会带来全面危机。本人以近三年以来对中国家庭教会的实务维权工作的案例为基础材料,特发表如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及建议的声明:


一、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现状。
(一)近三十年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宏观方面
1982年《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1991年,明确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1999年在法轮功事件后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最后到2005年《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并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出版物、宗教院校、宗教涉外事务实行行政审批制;若未经过或未获得行政许可,都被定性为非法。2009年,新任国家宗教局局长王作安先生在欢迎美国宗教联合代表团时发表演讲,指出中国政教关系的特点是:政教分离、各教平等、依法管理和政治参与。

表面上看,近三十年的中国的政教关系有很大变化,比如说以前是用无产阶级专政,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和毁灭性的打击,到现在的“政教分离、各教平等、依法管理和政治参与”。但实质上并没什么变化。近三十年,对中国家庭教会控制的基本策略是:第一点、表面开明、骨子里保守;对国际开明、对内保守。第二点是两手,软硬兼施,即综合运用软的一手和硬的一手来控制宗教。第三点,区分城市和乡村,对城市采取以软为主的方针,对乡村采取以硬为主的方针。第四点,宗教问题非宗教化,比如05年的蔡卓华案就是宗教问题经济化,09年的临汾教案把宗教问题引向非法占用农用地、扰乱交通秩序罪等。

(二)近5年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在微观方面的变化。
本人通过2007年至2010年的维权实务,概括如下几点变化

1、三自教会受逼迫的案例逐渐增多。
如09年规模比较大的乐清白象选举案、武汉恩光堂教案、以及从09年持续到现在的江苏盐城亭湖教案、湖北老河口市教案和10年黑龙江伊春案等。

2、教产问题突出。
最近几年,宗教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或特权集团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教产问题上,逐渐凸显出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从空间的角度来控制未登记宗教团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针对城市以租用场地为主的宗教团体,政府部门通常是暗中逼迫房东退租或者不准其继续续租,从而使得宗教团体没有稳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典型的有北京守望教会、上海万邦教会、广州良人教会的遭遇。

(2)、针对农村信徒自盖聚会场所的宗教团体,政府部门以非法建筑的名义,进行拆除,如06年的萧山教案,09年天津以马内利教案和重大的临汾教案。因为现行《土地管理法》以及《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工程不仅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也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政府部门是绝不愿意给可能用于家庭教会聚会的房屋,甚至包括一些三自教会办理这些审批手续的。因此,教会在建新房解决聚会场所的问题时候通常得不到批准,并且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已经经过登记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很难得到批准重建新的教堂。

(3)、以建设为名,对宗教活动场所强行进行拆迁,但不给予重建和补偿。河南夏邑教案和以上提到的江苏盐城亭湖教案以及2010年的黑龙江伊春教案等。

而《宗教事务条例》第33条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该条文一是要求拆迁教产者,必须与教产所属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协商,并征求教产所在行政区域内宗教局的意见;二是拆迁的前提是教产所属者和宗教局都同意拆迁;三是即使拆迁,以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为优先原则。该条文要求拆迁必须征求宗教局的意见,实际是要求宗教局履行保护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义务,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宗教关系的和谐。

3、打压教会的执法部门增多,从单一的宗教管理部门——宗教局和公安局,发展到现在文化局、民政局、土地管理局,甚至消防部门等,并呈现多个部门联合执法的状况。

4、执法手段上,从过去的简单地把教会定为邪教、对家庭教会大量印刷并无偿发放的出版物定性为非法出版物,或对传道人以跨地区传教为名进行抓捕、罚款、拘留、劳教,到现在大量的以家庭教会未经登记为名被取缔和大量的教堂因非法建筑物而被责令拆除、罚款等。

5、法律救济的失效。
本人在近几年为信徒提供法律服务时,常常遇到法院不立案、立案不开庭或开庭不判决的现象。尤其在河南等地,对于宗教案子立案非常困难,并且法院不给下达任何法律手续。但按照中国的法律,不立案应该下达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当事人有权根据该裁定予以上诉,但是法院警察即不立案也不下达任何裁定。另有些案件虽然立案,并交了诉讼费,法院却迟迟不开庭。

(三)从09年9月份至09年底,中国家庭教会面临全面性的打压。目前,临汾教会的十位弟兄姊妹分别被判刑和劳教、北京守望教会买了教产后却不能进去聚会、上海外邦教会不能回到办公楼聚会。不过,经过09年家庭教会在全面性打压中的得胜,2010年过去几个月新发生的全国各地教案明显减少,是最近几年以来最少的一年。虽然大规模的打压大大减弱,但部分地区的逼迫仍在持续,如河南省和四川省等地。

二、中国家庭教会的政教观。
2008年奥运会之后,中国教会迎来了又一次的大复兴。同时,中国家庭教会于08年参与公共关怀,并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成熟和政治智慧。目前,据民间智库世界与中国研究所的李凡教授研究,中国的家庭教会至少占据了中国NGO组织这一民间力量的一半。

中国的家庭教会坚持:教会是上帝的家、基督的身体。主耶稣是教会的元首,历代重生圣徒是基督身体上的肢体。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教导、牧养信徒,栽培、差传、驳异扶正,维护真道。基督徒奉主名聚会,不受人数或场所的限制。

中国家庭教会坚持: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其意味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等”

目前,家庭教会内部对政教关系从原来受圣、俗的绝对两分和政教的极端分离的“躲忍论”,和北京守望教会主张的“对话论”,转变为现在许多家庭教会所支持的“维权论” 。教会在维权的过程中,坚持被动维权、中道维权、依法维权和和平维权。教会在依法维权的过程同时彰显了两个层次,既是依照法律要求落实宗教徒作为公民的权利,又是其依照来自上帝、心灵、宇宙的更高之法批判、反思现实之法律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正义规则通过政府和宗教徒的互动逐渐生成,爱与自由的精神则逐渐融入中国社会,为中国社会奠定深厚的道德根基。

三、具体建议。
为保证中国各种宗教的自治、推动落实宗教自由,促进实现宗教法治原则,本人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希望欧盟能够鼓励支持欧盟驻华商务外交官与人权外交官定期与中国的维权律师群体和异议人士进行会面和沟通;
2、欧盟驻华商务外交官与人权外交官与民间维权人士举行经常性见面;
3、邀请民间人士观察员;
4、欧盟各国领导人访华期间参加家庭教会聚会;
5、参加庭审等。

附:
吴成莲个人简历
吴成莲,女,浙江温州人,生于1985年1月22日,2007年就读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在职研究生。自幼信主,为第三代基督徒。

2007年4月份至今就职于中福圣山文化研究所,任圣山所行政主管、基督教维权专员。主要从事法律咨询、接待全国各地来京咨询的弟兄姊妹、为全国各地大量受逼迫的家庭教会撰写行政起诉状并出庭代理教案,同时也代理其他领域的维权案子;负责安排圣山所有关宗教和法律方面的培训事工以及到全国各地给教会做宗教和法律方面的培训;协调维权基督徒律师团的律师代理维权案子;以及负责圣山所日常事务的管理、办理和会议通知、服务等工作。

一、近三年多来,本人陆续为全国各地受逼迫家庭教会出庭辩护十余次:
2007年先后代理了内蒙多伦教案、山东临沂青草地教会教案、安徽明光教案和湖北建始教案;
2008年代理了山东鱼台教案、河南襄城教案、新疆哈密教案、浙江台州教案、贵州习水教案和河南太康教案;
2009年代理了广州良人教会教案、陕西洛南教案、天津静海县以马内利教会教案、四川南部教案和河南夏邑教案。

并且,在2008年11月28日中国家庭教会联合会被民政部取缔时,帮助家庭教会联合会撰写行政起诉状并陪同家庭教会联合会会长张明选弟兄前往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教案的运作,给当地的弟兄姊妹带来了安慰,给教会带来很大的祝福,对当地的政教关系构成极大的促进作用。以上教案的结果归纳为以下几种:

1、明确写明撤销处罚决定。
如2007年,湖北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撤销了恩施自治州对几位弟兄姊妹的劳动教养。
2、执法机关主动提出和解,并返还扣押物品和罚款。
属于这种结果的案子占比例最高,其中有些案子是弟兄姊妹拿着本人帮助写的法律建议书或起诉状与当地执法人员交涉,执法人员立即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予以纠正,如河北固安县公安局、山东青州市公安局、博市淄川区宗教局、内蒙赤峰宁城教案、山东滕州教案等。也有是经过法律程序之后,当地政府作出妥协,如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公安分局、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四川南部公安局等。
(1)、07年8月,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公安分局把扣押的价值6、7万的教产全部返还教会;
(2)、07年12月,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向弟兄姊妹道歉,请求教会撤诉。
(3)、08年2月,山东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返还教会所有被扣押的物品。
(4)、08年2月,山东省鱼台县公安局返还原本的罚款额,并向信徒赔礼道歉;
(5)、08年3月,淄博市淄川区宗教局将扣押物品还给教会,并赔礼道歉;
(6)、08年3月,河北固安县公安局公安局向弟兄姊妹表示道歉,并表示以后不再干涉聚会;
(7)、08年7月,山东青州市公安局提出和解,将没收的物品还给当地教会等。
(8)、09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于城县公安局返还扣押信徒的车、《圣经》等。
(9)、09年8月,山东滕州公安向滕州家庭教会返还了主要的被扣押物品。
(10)、09年9月,河南南阳桐柏县公安局向信徒尹清兰返还了所有物品。
3、法院帮助和解。
(1)、07年12月,原本被新疆哈密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罚款8万元的魏红星弟兄,经过起诉和上诉,后来经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解,最终没有被罚款。
(2)、09年5月,内蒙科左后旗法院居间调解,公安局向信徒李凤珍、籍彩霞道歉。
(3)、09年12月,陕西洛南公安局带着礼物向弟兄道歉,陕西商洛中级法院居间调解。
(10)、09年12底,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表示帮助天津市静海县国土资源分局和以马内利教会和解,但是还没具体落实下来。
5、执法机关和法院都没有提出和解,并且法院也没有支持弟兄姊妹的诉讼,但从此之后对教会不再逼迫。如多伦县当局至今对教会不再逼迫,对信徒非常客气;还有河南省襄城县等。
6、法院拒绝受理案子,最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如河南省太康县教案、家庭教会联合会诉民政部。

二、2009年7月,帮助“中国公民监证会”发起人郭永丰提供法律援助,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受郭永丰的特别委托于2009年10月29日参加了庭审。

三、从2009年2月份开始赴以下地区的教会进行宗教和法律的培训,帮助当地教会树立正确的政教观,并提高法律常识。
1、2009年2月14日-15日:浙江省温州市白象三自教会。
2、2009年5月28日-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教会。
3、2009年8月20日-21日:安徽省无为县家庭教会。
4、2009年11月23日—24日:在南阳市“福音堂”为南阳市家庭教会领袖、“半三自”教会带领人和“三自教会”同工进行了两天的法律培训。
5、2010年3月9日—12日:和李相学博士在南阳市社旗县、方城县为家庭教会领袖、神学培训班学生进行了法律和神学培训。
6、2010年6月9日—10日:在温州瑞安家庭教会对来自四个省、十来个市的教会带领人进行宗教与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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