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基督徒高建立等诉劳教委被驳回



8/03/2010

对华援助协会 (2010年8月3日)

河南消息 2010年8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驳回基督徒高建立和刘云化诉商丘市劳教委的行政诉讼案,维持一审对两人各劳教一年的行政决定。

2010年3月中下旬期间,高建立等基督徒拒绝当地公安人员索贿,并且坚决表态 “耶稣是主”,结果于3月25日被拘留15天后,又被劳教一年。案发之后,对华援助协会及其他媒体报道河南当局丑闻,与此同时,这些被迫害的基督徒和家属开始凭公义维护信仰自由,向不法当局提出行政诉讼。

8月2日,上诉人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做出的(2010)魏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被非法拘留并劳教的决定,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商丘市劳教委员会指定高建立和刘云化组织家庭教会属于“全范围”教会,他们依据一份未公开的公安部秘密文件将其定为“邪教”,并且指控基督徒在祷告时痛哭,为未成年子女开办主日学,造成了社会危害。代理律师强调指出:1.被告认定原高、刘二人违法的主要法律依据未经公开,公民无法事先了解并遵守,不能以此认定二人的行为违法;2.对于邪教的认定属于良心和精神层面,法律和司法机关无法规定,祷告时痛哭不危害社会;4.对基督徒子女进行与父母一样的道德信仰教育,对家庭和睦和儿童健康成长是必要的。但法院仍然维持了对他们劳教一年的行政决定。

附高建立和刘云化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高建立,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田庙乡高庄村,联系电话:13681108292(代理律师)。现在关押在河南省第三劳动教养管理所。

被上诉人: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许大刚,联系电话:0370—3277300

通讯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128号(商丘市公安局法制处)邮编476311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做出的(2010)魏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 撤销被上诉人做出的商劳字[2010]第30号劳动教养决定;

3.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被上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背书,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让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得以延续。(一审法院没有安排上诉人亲自出庭,二审时要求亲自陈述本案事实)。

一、 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上诉人高建立作出的劳动教养行政决定,看似有近一百多页的证据,实质上却没有一份证据能证实上诉人高建立具有法律规定应受处罚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果。

二、 被上诉人依据的法律依据错误,被上诉人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根本就没有与本案事实相关的规定。

三、 被上诉人草率地把一个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家庭聚会点认定为邪教组织是十分不妥的,行政决定书中提到的“全范围教会”、“生命会”、“复兴会”、“主日学”等概念也都不是法律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 被上诉人提及的一个内部规定《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因为没有公布,如何让公民来遵守,又怎能以此为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呢?

五、 邪教与正教之别本是宗教团体内部对信仰纯正与否的宗教标准,作为行政机关草率认定上诉人信仰的是邪教是十分不妥地,有违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性,也有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

六、 被上诉人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是在虞城县公安局已经基于同一事实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又做出劳动教养的行政决定。尽管虞城县公安局在劳教决定做出后撤销了行政拘留处罚,但这依然改变不了两个行政决定的程序违法性。第一个行政决定在没有准确适用法律,草率做出决定是错误的,第二个行政决定,在明知前面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后再以同一事实重新做出另一个行政决定,也是错误的。

为了维护司法审判应有的独立性,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安机关在群众的守法护法形象,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建立
2010年8月2日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刘云化,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田庙乡孟楼村,联系电话:13681108292(代理律师)。现在关押在河南省第三劳动教养管理所。

被上诉人: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许大刚,联系电话:0370—3277300

通讯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128号(商丘市公安局法制处)邮编476311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做出的(2010)魏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 撤销被上诉人做出的商劳字[2010]第30号劳动教养决定;

3.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被上诉人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背书,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让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得以延续。

一、 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上诉人高建立作出的劳动教养行政决定,看似有近一百多页的证据,实质上却没有一份证据能证实上诉人高建立具有法律规定应受处罚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结果。

二、 被上诉人依据的法律依据错误,被上诉人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根本就没有与本案事实相关的规定。

三、 被上诉人草率地把一个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家庭聚会点认定为邪教组织是十分不妥的,行政决定书中提到的“全范围教会”、“生命会”、“复兴会”、“主日学”等概念也都不是法律概念,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 被上诉人提及的一个内部规定《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因为没有公布,如何让公民来遵守,又怎能以此为依据作出处罚决定呢?

五、 邪教与正教之别本是宗教团体内部对信仰纯正与否的宗教标准,作为行政机关草率认定上诉人信仰的是邪教是十分不妥地,有违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性,也有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

六、 被上诉人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是在虞城县公安局已经基于同一事实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又做出劳动教养的行政决定。尽管虞城县公安局在劳教决定做出后撤销了行政拘留处罚,但这依然改变不了两个行政决定的程序违法性。第一个行政决定在没有准确适用法律,草率做出决定是错误的,第二个行政决定,在明知前面已经做出处罚决定后再以同一事实重新做出另一个行政决定,也是错误的。

为了维护司法审判应有的独立性,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安机关在群众的守法护法形象,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此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云化
2010年8月2日


相关信息链接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10/04/201004100102.shtml
http://chinaaid.net/newscenter/1608-2010-05-13-19-38-10.html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联系人:傅希秋
手机:267-205-5210
电邮:info@ChinaAid.org
网址:www.CHINAaid.net
www.MonitorChin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