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宗教政策的一般性解读与回应



2/07/2011

对华援助协会(2011.02.08)

对中国宗教政策的一般性解读与回应
郑乐国
美国华盛顿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宗教与法制论坛”发言 02/01/2011

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预示着国家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何种宗教奉为国教,或采纳政教合一的政教模式,但中国强调社会主义特色的政教模式。宗教政策在具体操作中,此模式本质上属于“国家控制宗教型”。

为了信仰良心的自由,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及落实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和反思,并回应这种管理模式,以摆脱政府对宗教团体的管辖。以下简述政府统战或管理宗教的背后意识形态,以及如何统战,压制宗教团体,特别以家庭教会作为例子加以说明。

一、中国宗教政策受意识形态左右
中国宗教管理基本政策大致可概括为:坚持中共对宗教工作的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一切爱国宗教团体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领导。

1、国体宗教化的意识形态。中共的政党政治由政教一体化的传统儒教模式塑造,政党的宗教化,将马列主义成为制宪的法理依据,从而支配了国家的宪政,而非宪政规范政党。

2、出于现实政治的考量。中国有国家控制宗教的传统,古代的皇权高于一切。任何独立于官府之外的社会民间组织力量都被视为是对政权的潜在威胁。中国的官僚体系以掌控群众和消灭独立于政府管理体系之外的势力为目标。

3、视宗教组织为反抗力量。中国历史上的草根政治反抗运动曾利用宗教进行组织和动员,但是,几千年来皇权的统合努力使得佛道教的民间组织丧失独立性,逐渐融为“中华文化”的一部分。基督宗教在教义上或组织上仍然相对独立,形成对国家——宗教关系“统合主义”模式的挑战。

4、宗教实用主义看宗教问题。前领导人江泽民在宗教工作上说: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以领导教会的角色出现。而且要求宗教组织在教义或传讲内容方面配合政府的政治思想,无论是党的“三个代表”或“和谐社会”思想都要求成为宗教宣传的部分内容,宗教成为政府可利用的资源。

以上例举的国家意识形态主导了政府对宗教政策的制定和管理模式。尽管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4年中国国务院颁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同时也规定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宗教办事机构及宗教活动场所或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二、宗教部门控制教会的基本策略
目前中国官方承认的五大宗教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这五大宗教都需要隶属于政府的一个宗教协会,并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中共统战部进行指导和监督,其中包括外国人在中国的宗教活动。

1、设立三自爱国会。中国政府为表达独立自主的国家精神,自1950年起将中国天主教会与罗马教廷分离,由政府指定的爱国会管理,凡不在爱国会管理下的宗教活动都被指“非法”,习惯称之为“地下教会”。此外,中国的基督教成立了三自会,以自治、自养、自传为原则,企图使中国基督教走上自主自办的道路。

中共政府主导三自会的真正目的在于透过这个代理组织以达到统战作用。以掌控教会的人事、神职人员的培育,从而掌握教理的解释权和讲台的传讲权。许多掌握三自教会控制权的三自会主席或领导人都是中共地下党员。

但许多基督徒不愿接受三自会的管辖,选择在未经登记的家庭住所、写字楼等场合从事基督教活动,这些教会被称为“家庭教会”。凡是未登记的宗教团体成员均不断遭受到当局各种不同程度的干扰,包括恐吓、骚扰和拘留,有的被定位为“邪教”组织。在坚持无神论的前提之下,中国政府打压宗教的方式通常把教会组织定性为外国阴谋渗透组织,强力取缔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的各种教会组织,动辄将神职人员拘押或下放劳改,并施压教徒加入政府所操控的爱国教会。

2、设立宗教事务局。政府透过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对宗教组织的事务进行所谓的依法管理。宗教信仰者只能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指导下活动,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其目的在于确保国家对宗教组织的控制。

在此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独立、平等、分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内部人事安排、财务、宗教活动、神职人员教育、外事往来、教徒发展等方面均予以监督指导。

3、颁发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颁发的《宗教事务条例》赋予宗教事务部门极大的权力。政府包揽了宗教团体的设立、活动、场所的登记,以及教职人员的认定和财产的管理,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出版读物,都需要得到它的批准。

总之,宗教事务部门掌握着宗教团体进行活动的各环节的批准权。此模式与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相违背,与政教分离原则背道而驰。

宗教事务管理与其机构的存在限制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它没有减少宗教事务方面的冲突。中国社会长期存在政教不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为了对教会进行宗教管治,政府不惜实施打压的措施,造成政教的关系紧张局面。

三、政府打压教会的具体运作
政府以各种策略对宗教团体进行所谓的“依法管理”,将家庭教会非法化。以“非法聚会,非法组织,非法建筑”等与宗教有关的问题去宗教化,邪教化、政治化、个人化、法律工具化等,以确立打压教会的正当性,真正目的在于限制教会的发展。

1、运用刑法对教会领袖选择性打压。过去几年中,政府引用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条款,以“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等为由打击宗教团体。

假借打击迷信邪教,压制宗教活动。例如:华南教案,许多人被捕入狱。此外,2004年5月以来,中国政府向各省党委和宣传教育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并展开广泛的、多层次、多方位的落实无神论行动,打击所谓的封建迷信。各地中、小学生被要求签下反邪教誓言,主要新闻媒体和网络开辟无神论专栏,高等院校及社科院要推行无神论教育。这些作为显然与中国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说法相抵触。

2004年9月,北京蔡卓华牧师因带领六个“家庭教会”,并出版宗教杂志,被北京公检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为由秘密逮捕,公安部将此案视为“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境外宗教渗透案”。事实上,蔡卓华只是印刷灵修版圣经和基督教书籍,其定罪的依据是刑法中空白罪状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教会领袖的选择性的打压。2009年12月圣诞节前夕,当局对北京圣山教会领袖范亚峰博士予以羁押。以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将他从家里带走,后虽被获释,却软禁在家。当局切断他的互联网,没收了圣山教会和圣山所的物品。

2、以登记为由选择性执法。政府以“未经登记属于非法聚会”为由取缔各地家庭教会。例如:2006年初,北京方舟教会连续受到冲击,警方给出的理由是其作为家庭教会没有到官方登记。但是,北京另一间守望教会多次申请登记,结果皆以失败告终。守望教会的登记个案说明了登记管理部门的逻辑是:宗教管理部门行使审批登记的行政许可权,要求宗教团体服从宗教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登记。宗教事务部门只要控制了登记这一根本性环节,没有其批准和同意,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可能取得所谓的合法地位。

3、官办宗教政治化。国家如果承认宗教团体是宗教信仰者的自愿组合,那么这种组合应该是非盈利的、非政治的、不具任何官方色彩的群众组织。但一些宗教团体由政府批准或扶持设立的,这样宗教团体属于官办宗教。

政府强化控制教会人事安排,使教会更具官方色彩。以2008年12月,温州乐清“白象选举案”为例。乐清民宗局安插了代理组织,否认教会自身自由选举产生并承认的议会。民宗局的用意是担心代理人失去管辖权,进而失去掌控教会。当局又以刑事罪名羁押选举方成员。民宗局联手其他部门袒护落选方在教堂内大肆破坏的行为,导致教会一年多无法自由敬拜聚会,多人被打,教产破坏价值数万元。

教会以选举方式产生人事管理属于教会自身事务,也是宪法规定宗教信仰的具体表现。但依照温州乐清民宗局、统战部等部门对于当地三自教会的管理逻辑来看,他们将三自教会塑造为官办教会,宗教局控制教会的管理组织才是政府部门管理宗教事务的目的。

4、教产问题得不到落实。政府采用“非法建筑”的名义对家庭教会进行打压。表现方式是不让教会买房子,或以退租方式阻扰聚会。2006年的“萧山教案”以“非法建筑”为由强行拆除教堂。2009年,成都政府向租借给教会场所房东施压,迫使秋雨之福教会租不到房子,在户外连续聚会九个礼拜。2009年,在“临汾教案”出现暴力执法,以非法占用土地罪为由,判教会多名教牧人员入狱。2009年,北京守望教会被迫迁移到户外在雪地聚会,2010年,支付了千万元以购置教产,当局相关部门干预地产商,至今购置的地产未能顺利兑现。

教产问题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一个突破点。除家庭教会以外,许多地区三自教会的教产也存在巨大危机。在更换场所登记或变更法人代表时,教产登记被转移到三自会的属下。教产问题成为政府制约教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法理捍卫信仰自由的维权模式
在政府与教会关系方面,国家主导与支配教会的格局清楚可见。因着宏观历史条件的制约,中国教会的生存基础与活动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所牵制,但教会从未放弃争取宗教自由的权利和努力。

五十年代以来,家庭教会领袖宁愿坐监狱也不愿意加入三自会的行为,表明了基督徒不愿意抵触自我信仰良心。事实表明这些家庭教会领袖只是忠实信奉并落实自己的信仰,而长期遭到无辜的羁押。至今,家庭教会仍旧秉承宁愿受苦也不愿加入三自会的原则和态度。

此外,像基督教全国两会这样的宗教团体,也曾一度朝着“教会化”、“教牧化”的方向改革,更多的强化其“办好教会”的职能。教会领袖亦曾表示更多地要求维护信徒及教会的利益,争取其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

在八十年代後期,官方基督教界在內的宗教界人士致力推动“政教分开”原则的落实。已故的沈以藩主教说:要让教会在人事、财产、经济、组织、行政、事工等各方面,获得更多的“自主权”。教会自主权的增加,防止地方干部在“行政领导”、“加强管理”的名义下,限制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干预甚至包办代替教会内部的事务。基督教界在“政教分开”方面的诉求,恰好反映出三自教会的有识之士也尝试寻求更大程度的教会自治,此种影响力至今仍能引起三自教会开明人士和忠贞信仰者的共识。

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执法单位对教会行为的任意性,基督徒除了忍耐的态度予以回应之外,也公开呼吁政府放弃对教会的戒备,以促进政教关系的良性互动,寻求教会的法律和宗教地位,以及公开化和合法化。在面对不公正的境遇下,教会团体也愿意与基督徒律师协作,以中国的法律为基督徒权益进行艰辛的维权。

基督徒维权律师也勇于在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框架下,摸索和构建捍卫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化维权模式。在复杂的政教关系处境中,积累了不少争取权益的宝贵经验。李柏光律师就提出不少的对基督教界受害者的“救济”措施。对执法人员侵害基督徒信仰自由的救济,侵害基督徒人身权利,非法搜查基督徒身体和住宅的权利救济,对劳动教养、较大数额罚款的救济,对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的权利救济。

信仰维权的策略进行了积累和整合。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信仰群体依法维权,利用互联网和媒体予以放大,由此互联网、政法系、家庭教会、媒体四个系统相互参照、相互指涉、相互作用,推进中道系统之自由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和新的精神意义系统的生成、操作的充实(宗教自由)、经济资源的改善、人脉积累和人才培养、社团的推进,在组织资源方面政法系与家庭教会相互促进。

从近年的教案看来,基督徒以法理模式回应宗教侵权行为。虽然大多数教案不会取得公正的审理和果效,但还是呈现出基督徒维护信仰自由权益的决心和意志。同时,有利于国家和民间社会的法治建设,亦有利于捍卫基督徒的信仰自由和权利。在宗教自由尚未得到全面改善的情况下,维护信仰自由的模式必将是宗教团体捍卫宗教信仰自由的其中重要选项。

结语
由于政府的意识形态仍然是党国一体化,政府的权利有扩大化、绝对化倾向,公权力普遍渗透到宗教精神的领域。政府以宗教事务局和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执行加强对官方教会控制,以行政打压作为限制家庭教会发展的工具。

政府仍然没有对家庭教会的定位,视之为潜在的竞争势力。家庭教会在法律的地位上并没有受到相应的保护,相反的,经常以某个理由受到打压。

宗教事务局透过安插代理人以达到监控教会的目的。包括掌握教会的行政权、人事决定权、教产法人代表等;教会在出版、教产、结社和制度治理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

中国教会坚持和法理形式争取教会自身事务的独立性,这必然是一段漫长的时期,仍然面临生存的困境。相信只有在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真正落实时,教会的自治权才能免受政府的干扰,才能真正体现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