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2011. 03. 14)
我们是湖北省枣阳市杨垱镇(航天英雄聂海胜故乡)的善良基督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守法公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真诚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秉承圣经教训,循规蹈矩地生活。让我们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2月23日下午六时许,我们亲身经历了,国家执法人员——“人民警察”的抓人、打人、镇压群众的过程,至今心有余悸。
我们亲友二十多人正在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时,突然,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一行多人带着枣阳市以公安局长柴普军为首的一百多名公安防爆警察和八十多名手系毛巾为记号的便衣“打手”,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砸门强行冲入我们弟兄的家。对二十多位手无寸铁的守法信教公民施以催泪弹,挥舞警棍,连打带踹,乱打乱捅,其中多名警察和便衣把两名姊妹打倒在地(其中有一位姊妹年龄较大),致使当场昏厥,口吐白沫,手脚抽搐,我们要求立刻送医院,他们不予理睬,并且用警棍击打众人,致使多人头、胸、背、面部严重受伤。
家中被翻箱倒柜、零乱不堪!许多东西被损坏、摔碎、砸烂,摄像机、手机被强行收缴,多人被强行带上手铐(谁说话,他们就打谁),当场破坏、毁灭他们非法行政的罪证,(录影、录音),多部摄像机、照相机、手机,被强行收缴砸坏,如此穷凶极恶、暴力执法,令在场的群众无不震惊、害怕。难道这就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的执法者——人民的警察吗?怎么人民警察打人民?
我们国家颁布的宪法、刑法、警察法、警察执行条例、公务员法、关于警察器械的使用、等法律法规,难道都是欺骗善良百姓的官样文章吗?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以及宪法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在湖北襄樊、枣阳就可以任人践踏吗?难道枣阳的警察可以拿着人民赋予的权力镇压人民吗?
不仅如此,还威胁我们所在的家庭主人说:“叫你的生意都作不成!”更有甚者,我们弟兄的家被“查封”后,次日,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又带100多名“警察”,强行拉走他家里的财产(桌子、椅子、凳子、被子、音响设备等)。请问:就算我们违法了,与家中的桌椅板凳有关系吗?是谁在违法?是谁在欺凌百姓?是谁在破坏来之不易的和谐?(请看宗教局执法时的现场录像)。我们被殴打之后,被强行带到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相信: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那些少数非法行政,随意执法,无视法律、无视人权,无视中央领导提出的社会稳定和谐,手中握有相当权力、但有损国家形象,践踏国家法律的害群之马,应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尽快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和谐的生存、生活环境。
注:公安警察执法时的残暴记录被他们全部销毁,无奈只能用文字来叙述。
叙述说明:
1、我们这次是在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前因是: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说我们非法聚会,二十一日下午五时许,我们为了取得李贵明所说的“合法”,向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依法递交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李贵明回答说:“两天后给我们答复”。
2、二十三日下午,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带着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等人,气势汹汹前来“执法”,我们一再要求出示证件及相关法律,一再声明,我们是在家里,人数只有二十多人,没有犯法。请问:执法者上门执法可以不出示证件吗?可以不依据法律吗?请看(现场录像)。难道我们要求他们依法行政错了?才导致后来的镇压吗?
3、宗教事务的管辖权属宗教部门,符德武,李贵明动用了什么关系?竟能调动大批防爆警察和系有明显标记的便衣,前来镇压群众,维护他们的非法行政呢?怪不得老百姓说:“警察想抓谁就抓谁”。
5、他们口口声声说我们犯法了,却出示不了我们犯了哪条法的相关法律,难道他们就是法吗?他们引用的《宗教事务条例》43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以上,我们分诉如下:
A、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成立,我们是在家里,难道在家里摆上一尊佛像,插上几炷香,过一个正常的宗教生活,就要到宗教部门登记吗?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就被视为违法吗?
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B、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这一点我们更是够不上,我们连登记的条件都不够,尚未登记,就谈不上撤销(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问题。
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社会团体的条件我们都不具备,还谈什么活动场所?我们是在家里。
C、他们说:“没有批,就不能聚会”。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有悖人之常理的“执法”,只要是人,就会有各式各样的聚会,没有任何法律有 “非法聚会”这样的说法与规定,基督徒在家里以亲友为主的读经、祷告、唱诗等正常的宗教生活,受法律保护。中央领导说:这样的聚会“不需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次的镇压行为就是严重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D、控诉襄阳、枣阳宗教干部和警察的无法无天:
a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带领“警察”抄家没有搜查证属非法行政(看视频);
b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带领“警察”抓人、抄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属非法行政。
c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带领“警察”对基督教群众,施以警棍、催泪瓦斯、拳打脚踢、非人的暴力,警察打人,严重侵犯人权,非法;打人警察的警号分别为:068157 、068158、063299、068159、063364
d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带领“警察”,强行没收家产,没有法律依据和犯罪证据,属非法行政。
e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对一个家庭下达取缔书,请问:取缔什么?我们成立了什么吗?这是严重干扰、破坏我们的正常生活和宗教信仰。
f就算你们的说法能成立,“我们真的违法了”,宗教干部和警察可以依法行事,也不能施以警棍、催泪瓦斯、拳打脚踢、以非人的暴力打人、毁坏现场录像,如果你们的执法是合法的,还害怕录像吗?你们如此穷凶极恶,就证明你们非法了。
g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带领“警察”,对我们施以暴力的主要原因是:试图抢回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等人“执法”时的现场录像,可是,他们没有得逞。
h襄阳市民宗局宗教科长符德武,枣阳市宗教局长李贵明等人非法行政的录像,应该让全国人民来欣赏,也应该让襄阳市、枣阳市的党政领导引起高度重视,你们的执法队伍应该认真学法了,学了法才懂法,方能依法执法,不然,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给人民带来灾难。
2011-2-24
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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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枣阳基督徒的一封公开信——如此对待基督教群众的人民警察!!!
3/1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