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三自教会的教牧人员蒲万明夫妇,因遭逼迫而依法行政复议



2/25/2013

对华援助协会  2013年02月25日

Hefei--Church-Doc2编者按:本协会在2012年10月报道了安徽合肥蜀山区朝阳三自教堂的教牧人员蒲万明夫妇遭到逼迫的事情(http://www.chinaaid.net/2012/10/blog-post_30.html),至今情况并未得到改善。目前,受害者正在委托基督徒维权律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蒲万明弟兄,安徽省合肥市人,2005年与其妻郑芳分别从南京协和神学院、武汉中南神学院毕业后一起到合肥蜀山区朝阳教堂(系三自教会)工作。 2010年11月,蒲万明申请按立牧师没有通过,并被蜀山区宗教局开除出蜀山区,不允许其在蜀山区教会讲道,剥夺教职资格,且停发工资。2011年9月,蜀山区宗教局局长以朝阳教会管理混乱为由,到朝阳教堂宣布解除其爱人郑芳与朝阳教堂的劳资关系,停发郑芳的工资,并以蜀山宗教局的名义出具公文(参看左图),张贴公告。自此,2011年10月至今,蒲万明开始在家庭教会服侍,结果遭到政府当局的报复性升级逼迫并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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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蒲万明的一封呼吁信和行政复议书:

我是安徽省合肥市市民蒲万明,我的爱人叫郑芳。我们2005年分别从南京协和神学院、武汉中南神学院毕业一起到合肥蜀山区朝阳教堂工作。2010年11月,因为我在申请按立牧师的时候没有给蜀山区宗教局王超局长送礼(另一申请人送礼了),王超恼怒逞凶运用手中的权利,以我到家庭教会和不听政府管理等莫须有的罪名为由把我开除出蜀山区,不许我在蜀山区教会讲道,剥夺我基督教教职资格,停发我的工资。2011年9月,王超局长以朝阳教会管理混乱为由,到朝阳教堂宣布解除我爱人郑芳与朝阳教堂的劳动关系,停止我爱人侍奉,停发工资,并以蜀山宗教局的名义出具公文,张贴公告(我有复印件)。


王超局长对我们的迫害,我们所牧养教会的信徒都非常气愤,纷纷站起来为我们说话,并一起脱离三自教会,成了不受宗教局管的独立教会。我们从2011年10月到现在都在独立教会聚会。不曾想到,2012年9月6日上午10点,趁我和爱人不在家,王超局长联合蜀山区南七派出所所长周峰和一群不明身份的暴徒在光天化日之下,砸了我家的大门,打伤我的父亲(有相片为证),哄抢我家所有的家当。南七派出所不仅不制止,还把我的父亲抓到派出所。周峰所长看着那些暴徒把我的家洗劫一空,才开着警车扬长而去。到下午13点,我和爱人回到家,才发现我的家被抢,大门被封。我立刻打110报警,半个小时后,南七派出所的姚警官才来到现场,姚警察只对我说了一句话:“这个事我处理不了。”就扬长而去。我继续道110报警,到晚上19点南七派出所再也没有出警。无奈,我和爱人和几个信徒到南七派出所报案,并寻找我的父亲。南七派出所的警察态度非常嚣张,说房子不是我的,抄我的家事蜀山政府宗教干的,派出所是在执行公务。周峰所长说我父亲涉嫌打人被带到派出所后送到医院了。我问他我父亲现在在哪个医院,周峰所长拒绝回答,并让我自己去找。当天晚上,我们一家三口在一位弟兄帮助借宿在派出所附近的宾馆。

天下仅有这样的歪理。我在自己的家住了7年,我的户口就在这里。我们每个月只有几百元的薪水,在合肥根本买不起房子。这是我们唯一的住房。谁有权利抄我们的家,哄抢我的家当?我是合肥市合法公民,我没有犯法,蜀山区宗教局为什么要封我家大门?最让人气愤的是南七派出所作为执法单位,不仅不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而且还成了黑势力的帮凶,不制止暴徒的行为,还诬陷我父亲打人,让我父亲失踪。

2012年9月7日,我和爱人,还有几个信徒去蜀山区政府上访。蜀山区副区长金飞燕接待我们(附照片),答应解决我们的住房的问题,让宗教局找回我的家。但到现在,我的家当还没找回,我们一家三口在外租房子住。没有人站出来为抄家的事负责。宗教区王超让我们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让我们找宗教局。

我的孩子只有5岁,每次从幼儿园回来都会问我爱人:“妈妈,我们为什么不回原来的家,我不喜欢现在的家?我想回到原来的家。”听到孩子那幼稚的声音,我的心好像被刀割一样在痛。我真害怕孩子受抄家的影响,留下阴影。难道这一切就因为我们是基督教的传道。(我的电话13866137365

受害人:蒲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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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复议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以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

1)   封堵了申请人的家门。

2)   运走了申请人家中的家具。

3)   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任何手续和法律文件,事后也未送达任何处理文件。

2、返还申请人的家具,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支付申请人的父亲的医药费626元

4、确认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电话未及时出警且未进行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6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南七派出所所长周峰携一群人来到申请人家,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件的情况下,强行砸开申请人家的大门,运走申请人家中的家具,并打伤了申请人的父亲。当日下午一点,申请人回到家发现家中被抢,大门已被封堵,就立刻拨打110报警。南七派出所的姚警官迟迟来到现场后只对申请人说了一句话:“这个事我处理不了”就离开了。申请人继续报警,但一直到晚上七点南七派出所都没有任何回应。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做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且未履行正当的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被申请人未持任何法律手续和文件非法侵入申请人的住宅,并强行拉走申请人家中的家具,打伤了申请人父亲,又未给予申请人任何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立法均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履行正当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无视法律规定,知法犯法,已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

另,南七派出所在接到申请人的报警电话后有义务及时赶到现场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然而,当事人多次报警要求派出所做出相应处理,派出所却未给予回应。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已经构成了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请求贵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恢复原状。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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