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焉耆两基督徒姊妹传福音遭行拘,依法聘请律师行政复议



3/20/2013

对华援助协会  2013年03月20日

02月25日(2013),新疆巴州焉耆回族自治县家庭教会的基督徒王玉侠和张小衬姊妹,因发放基督教福音传单而被行政拘留10天。目前,她们已经委托律师,依法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的信仰权利。

 

这两位姊妹一向热心于传福音。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基督教信仰,她们印制了大量介绍基督教历史、基督教信仰、以及信仰基督教给人给社会带来的好处等内容的宣传单。2013年2月25日15时左右,她们在七星镇乃木东村二组,通过合法方式发放这些基督教宣传单时,被七个星派出所公安人员强行抓走,当天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3月8日获释。

在拘留期间,两位姊妹的家属索要并获得了《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两位姊妹获释时,获得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除拘留证明书》。目前,两位姊妹在律师的帮助下,目前已经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履行复议程序。(点击小图看大图)

 

王玉霞拘留通知王玉侠处罚决定王玉侠解除证明张小衬拘留通知张小村处罚决定张小村解除证明


对华援助协会对这一事件表示不解和谴责,并督促新疆政府对此进行调查和干预,立即停止对基督徒的逼迫和对基督教的打压,尊重汉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促进新疆的稳定。本协会将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玉侠,女,汉族,农民,1962年9月17日出生。现住21团2连,身份证号413022196909170583。

电话:15099462488

被申请人: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址: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解放路公安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岩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一、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5日以焉公(七)行罚决字[2013]第006号文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二、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25日15时左右,申请人在七星镇乃木东村二组合法发放基督教宣传单时被公安人员强行抓走,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拘留决定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于法无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 2013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下就强行把申请人非法审讯并关押在该局拘留所。

(二)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没有依法给申请人申辩、陈述告知书。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013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没有听取申请人申辩之前就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4条和第4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违法无效的。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规定应处罚的对象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被申请人以此条指责申请人从事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但被申请人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本申请人所宣扬的不是一般的宗教,而是有千年历史的当今最有影响力的宗教,是当今绝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官方和人民所信奉的宗教,本地部分执法人员竟然将其斥责为邪教,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与全世界进步势力背道而驰的落后认识,只有毛泽东时代的红卫兵才有此愚昧的认识。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权利。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扰乱了申请人的宗教生活秩序。我国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了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不容许任何借口来剥夺,当然也不容许利用登记为借口来加以限制。政教分离是世界的大趋势,政府部门不得进行非法干涉。马克思主义主张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马克思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列宁也说:无产阶级政党“要求每人都有充分的信仰自由的权利。欧洲各国中只有俄国和土耳其,还保留着一些可耻的法律,……这些法律不是直接禁止一种宗教,就是禁止传布这种宗教,或者是剥夺信这种宗教的人的某些权利。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极不公道的,极强制的,极可耻的。每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那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当官的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不应该有什么‘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和教会。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正常的宗教活动粗暴进行干涉并对申请人非法决定拘留10天,侵犯了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无权干涉申请人个人的宗教事务,更不能干涉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政府各机关是各司其职,各负所责。宗教事务理应属于宗教局管。《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如果公安局什么都管,什么都由公安局越俎代庖,那要宗教局干什么?公安局无权代替宗教局包揽宗教事务。因此关于申请人的宗教信仰方面的事务应由宗教局进行管理,只有涉及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局才有插手的权力。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国宪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它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拒绝信仰任何宗教或鬼神的权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的外在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条文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也必须是符合宪法相关条文的原则和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是违宪无效的),那么,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或干涉他信仰自由的行动,否则执法机关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即使在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惩罚的只是该公民的外在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36条、37条,是违法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款、第12条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玉侠

时间:2013年 月 日

附:

1、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2、焉公(七)行罚决字[2013]第0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小衬,女,汉族,农民,1971年4月13日出生。现住21团2连,身份证号410223197104139845。

电话:13779042901

被申请人: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住址: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解放路公安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岩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

一、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13年2月25日以焉公(七)行罚决字[2013]第005号文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二、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25日15时左右,申请人在七星镇乃木东村二组合法发放基督教宣传单时被公安人员强行抓走,当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拘留决定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于法无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

(一)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 2013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下就强行把申请人非法审讯并关押在该局拘留所。

(二)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没有依法给申请人申辩、陈述告知书。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013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没有听取申请人申辩之前就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34条和第4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违法无效的。

二、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规定应处罚的对象是“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被申请人以此条指责申请人从事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但被申请人无中生有,歪曲事实。本申请人所宣扬的不是一般的宗教,而是有千年历史的当今最有影响力的宗教,是当今绝大部分西方国家的官方和人民所信奉的宗教,本地部分执法人员竟然将其斥责为邪教,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与全世界进步势力背道而驰的落后认识,只有毛泽东时代的红卫兵才有此愚昧的认识。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权利。

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扰乱了申请人的宗教生活秩序。我国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了信仰自由。信仰自由不容许任何借口来剥夺,当然也不容许利用登记为借口来加以限制。政教分离是世界的大趋势,政府部门不得进行非法干涉。马克思主义主张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马克思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像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列宁也说:无产阶级政党“要求每人都有充分的信仰自由的权利。欧洲各国中只有俄国和土耳其,还保留着一些可耻的法律,……这些法律不是直接禁止一种宗教,就是禁止传布这种宗教,或者是剥夺信这种宗教的人的某些权利。所有这些法律,都是极不公道的,极强制的,极可耻的。每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那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当官的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不应该有什么‘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和教会。一切宗教,一切教会,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正常的宗教活动粗暴进行干涉并对申请人非法决定拘留10天,侵犯了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无权干涉申请人个人的宗教事务,更不能干涉申请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政府各机关是各司其职,各负所责。宗教事务理应属于宗教局管。《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如果公安局什么都管,什么都由公安局越俎代庖,那要宗教局干什么?公安局无权代替宗教局包揽宗教事务。因此关于申请人的宗教信仰方面的事务应由宗教局进行管理,只有涉及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局才有插手的权力。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国宪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它意味着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自在地信仰或者拒绝信仰任何宗教或鬼神的权利,甚至是信仰魔鬼的权利或者崇拜任何偶像的权利。只要该公民的外在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条文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也必须是符合宪法相关条文的原则和精神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是违宪无效的),那么,执法机关就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拥有上述信仰的公民采取限制或干涉他信仰自由的行动,否则执法机关的行为就构成违法。即使在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惩罚的只是该公民的外在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36条、37条,是违法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2款、第12条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小衬

时间:2013年 月 日

附:

1、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一份。

2、焉公(七)行罚决字[2013]第00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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