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7位家庭教会领袖的被判决书(全文)



4/27/2013

对华援助协会  2013年04月27日

2013年04月01日,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将刑事拘留和逮捕近一年的叶县一家庭教会的7位领袖,判处有期徒刑7年半至3年不等。

请看相关报道:http://www.chinaaid.net/2013/04/7.html

 

下面是判据书的全文内容: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叶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海,化名更新,别名韩士信,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5304164813,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叶县叶邑镇孟庄韩庄1号。2012年4月1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聚会被抓获,2012年4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春富,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林坡,别名胡真灵,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621127591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仙台镇前王村一组。2012年4月1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聚会被抓获,2012年4月18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柏光,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棉,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750513222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叶县任店镇大营村四组。2012年4月1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聚会被抓获,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培福,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霞,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6102152229,汉族,农民,文盲,住河南省叶县任店镇大营村三组。2012年4月1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聚会被抓获,2012年4月2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恩,女,198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219881028334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叶县夏李乡张庄南组。2012年4月1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聚会被抓获,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敦勇,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丹,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1198808102021,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郑煤集团超化街6排41号。2012年4月1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聚会被抓获,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薛君南,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联兵,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8219891119593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汝南办事处马庄10组。2012年4月14日因参与邪教组织聚会被抓获,2012年4月19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仁兵,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林坡、韩海、杨联兵、王恩、李丹、张棉、曹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陈海涛、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林坡、韩海、杨联兵、王恩、李丹、张棉、曹霞及其辩护人李柏光、李春富、李仁兵、李敦勇、薛君南、李培福、蔺其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叶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叶县任店镇大营村查获一起“呼喊派”邪教组织非法聚会案件,当场抓获聚会人员32人,查获“呼喊派”邪教书籍《晨兴圣言》440本,《新约生命读经》340本,《倪柝生文集》271本,《圣经》90本,《诗歌》50本,《真理课程》20本,《正确的姊妹》10本,《圣经之旅》16本,聚会视频录象带260盘,光碟330张,电脑主机3台,液晶显示器4台,电子琴2个。经平顶山市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认定,《晨兴圣言》、《倪柝生文集》、《<圣经>恢复本》属于“呼喊派”邪教组织宣传书籍。

        被告人胡林坡、韩海、张棉、曹霞、王恩、李丹、杨联兵长期参与“呼喊派”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其中胡林坡,韩海组织发展“呼喊派”信徒,并经常进行讲课宣传活动。被告人张棉、曹霞为参与聚会的信徒提供食宿场所,烧水做饭、接送 人员、被告人李丹 、王恩从事制作“呼喊派”邪教组织聚会光碟、谱曲活动,杨联兵长期参加该组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林坡、韩海、杨联兵、王恩、李丹、张棉、曹霞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应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林坡、韩海、杨联兵、王恩、李丹、张棉、曹霞均辩称信教聚会属实,但认为自己信仰的是基督教,不属于邪教。韩海、胡林坡还辩称自己没有组织邪教组织,王恩、李丹还辩称自己没有制作光碟,张棉、曹霞还辩称没有接送人员。

        七位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涉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信教群众的家庭聚会,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为邪教“呼喊派”的三种书籍的认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平顶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没有认定资格;涉案人员的行为没有反政府、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特征,不能认定为邪教组织。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信教群众的合法行为,七名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叶县公安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叶县任店镇大营村查获一起“呼喊派”邪教组织非法聚会案件,当场抓获聚会人员32人。查获《晨兴圣言》440本,《新约生命读经》340本,《倪柝生文集》271本,《<圣经>恢复本》78本、《诗歌》50本,《真理课程》20本,《正确的姊妹》10本,《圣经之旅》16本,聚会视频录像带260盘,光碟330张,电脑、电子琴等物品。经平顶山市国内安全保卫和反恐怖支队认定,《晨兴圣言》、《倪柝生文集》、《<圣经>恢复本》属于“呼喊派”邪教组织宣传书籍。

        被告人韩海、胡林坡、张棉、曹霞、王恩、李丹、杨联兵长期参与“呼喊派”邪教组织非法聚会活动,其中胡林坡、韩海经常给聚会的教徒进行讲课宣传活动。另查明,韩海在1988年、1996年,胡林坡在1989年,因参与“呼喊派”邪教组织均被处理过。被告人张棉家“呼喊派”邪教组织窝点在2004年被取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韩海、胡林坡、张棉、曹霞、王恩、李丹、杨联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齐思雨、何燕、万晓光、张丽丽、耿傲博、王大箱、赵衍、白十云、石金叶、付丹、张连英、赵莹、王水芹、刘家祥、郑海娟、李晶、何连杰、张茹、郑小雷等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物证材料的照片;前科处理材料、大营村村委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认定意见、现场图、照片、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叶县宗教局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林坡、韩海、张棉、曹霞、王恩、李丹、杨联兵长期参与“呼喊派”邪教组织,举行非法集会,进行邪教宣传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无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查获的邪教的三种书籍的数量789本,根据两高2001年6月11日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韩海、胡林坡曾因参与邪教组织受过处理,但不思悔改,因此应从严打击。被告张棉、曹霞、王恩、李丹、杨联兵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情节较轻,根据2002年5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的解释,可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胡林坡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

        三、被告人张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四、被告人曹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五、被告人王恩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六、被告人李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七、被告人杨联兵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八、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该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史群力

审判员 王克娜

审判员 典瑞丰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向辉

印章:叶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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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看本协会去年的相关报道《平顶山市叶县庭审7位基督徒,7位北京律师进行无罪辩护》:http://www.chinaaid.net/2012/1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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