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 2013年04月15日
今年(2013)2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的基督徒异议人士张林(毕业于清华大学核物理专业)的10岁女儿张安妮,遭到几名警察的违法绑架扣押,之后父女俩被遣送回原籍蚌埠市。张安妮被强迫从安徽合肥琥珀小学退学。
日前,张林已经正式向安徽省公安厅发出公开请求信,强烈要求依法对合肥市琥珀派出所的违法行径进行处理。
请求书的内容如下:
安徽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人要求安徽省公安厅依法对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和合肥市琥珀派出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请求人:张林,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栋407,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06021013,联系电话:18955211335
请求人:张安妮,女,十岁,为张林的女儿。住址和联系电话同上。
请求事项:
一、合肥市公安局琥珀派出所违法对二位请求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要求依法对合肥公安局长程翰和派出所所长姚刚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要求向二位请求人道歉,让张安妮重返校园正常入学。
三、赔偿二位请求人直接物质损失3900元;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失1,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安徽省合肥警察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将请求人骗至安徽合肥市琥珀派出所办暂住证,当请求人带齐证件到琥珀派出所后,琥珀派出所却将控告人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搜去请人的手机和随身锁匙。请求人当即声明,在警方没有出示请求人有犯罪嫌疑证据,限制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的!请求人还向警方言明,请求人要接十岁的女儿张安妮放学。
但警察拒绝回答请求人的质问和要求,却在未经请求人及原屋主的同意,同时未出示搜查证等相关法律手续下,非法搜查了请求人所居住的处所。并且搜去了请求人的生活费现金3900元!琥珀派出所警察还在当天在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下,擅自将请求人的女儿张安妮从合肥琥珀小学私强制带到派出所关押三个半小时,在此三个小半是内发生什么事情,孩子因为过度的恐惧,不能表达出。
肥市公安局肥琥珀派出所涉嫌触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合肥市公安局和琥珀派出所的刑事责任、行政和民事赔偿的责任。
现向安徽省公安厅提出请求,请依法处理此涉及儿童人身和教育权利的以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以保护中国公民在中国的土地上能够正常的生活。
安徽省蚌埠市公民:张林 代理人:陈启棠
联系电话:18955211335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附:请求人证实张安妮被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派出所政治警察绑架的经历
请求人张林
2013年2月27日下午3点35分,只有10岁,从安徽合肥琥珀小学放学的张安妮,被四个身份不明的彪形大汉劫持,然后被强制带到琥珀山庄派出所,受到单独囚禁。既不能见到同样被拘禁在派出所三楼的爸爸,也不能见到正在家里焦虑地等待她消息的姐姐。直到下午7点钟,张安妮一直处在被单独囚禁。
当天晚上7点钟,在我的强烈要求下,警察才带我去派出所二楼见到了张安妮,她的旁边有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这三个小时里发生了什么事,张安妮不愿告诉我,她的目光充满了仇恨。面对人性泯灭的合肥蝈保,张安妮内心虽然恐慌,但是仍然竭力保持镇静,看起来从容不迫。张安妮坚决要求离开魔窟,但是一次次被便衣警察野蛮地拉回来。
直到晚上10点钟,张安妮都没有晚餐可吃,后来也仅仅吃了一点点食物。我们父女被警察分别强行押到蚌埠市,因为我们没有住处,又被拘押到第二天中午,才借到一间房子。我当时就在派出所指出他们是一伙不折不扣的黑帮!他们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伤害我,而且还祸及我的女儿!
张安妮夜间困了,就躺在派出所,很长时间,没有被子,而天气严寒。我坐在一边,心里非常难过。对于当局这样株连亲人,甚至连10岁的小女孩都不放过,我非常愤怒。如果我像美国人那样拥有枪支,我一定会把这些邪恶的绑架罪犯统统杀掉。但是作为中国人,我连一把刀子都没有。
张安妮被囚禁了20个小时,才获得释放。后来她整整一天多四顿饭没吃,而她平时食欲非常旺盛,也从来没有挨饿过。我为此焦虑不安,想尽办法哄她吃东西。我知道那段恐怖的遭遇,已经给她幼小的心灵,带来严重的、可能永远无法弥补的伤害。我不知道合肥国保们有没有女儿,是不是愿意有这样恐怖的经历?
……
由于受到警察粗暴的虐待,张安妮直到今天仍然惊魂未定,不愿吃东西,不愿起床,不愿跟人说话。张安妮本来是个天真烂漫的小姑娘,仅仅因为他的爸爸张林是个良心捍卫者,就受到株连,被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派出所虐待恐吓、强行驱逐出她唯一的家,警察还强行剥夺她受教育的权利,使她成为流浪儿童,让我们流离失所。
此外,警察还抢走我的手机,还抢走我的钥匙非法闯进我的住处搜查,让我这个月一家三口人的饭钱3900元无影无踪,还把我的电脑拿走。此后多日张安妮陷于恐惧仇恨,第二天下午,警察来我家又拿张安妮正在使用的电脑。她磨磨蹭蹭,拒绝把电脑交给他们。等警察拿着她的电脑出门时,我告别说:“慢走,一路顺风。”我女儿立刻补充道:“半路牺牲!”仇恨与鄙夷之情溢于言表!
晚上又有警察到我家查看我,但是我女儿低头不理他们。当他们说再见时,我女儿张安妮突然抬起头来冲他们喊道:“永远不见!”
我这一生,因为捍卫良心,受到了无穷无尽的迫害。现在合肥蝈保竟然把黑手伸向我的10岁女儿,绑架她、粗暴对待她、单独拘禁、关押到晚上8点钟都不给她晚饭吃、剥夺她上学的机会,是可忍孰不可忍!
安徽省公安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人要求安徽省公安厅依法对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和合肥市琥珀派出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请求人:张林,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85栋407,身份证号码340304196306021013,联系电话:18955211335
请求人:张安妮,女,十岁,为张林的女儿。住址和联系电话同上。
请求事项:
一、合肥市公安局琥珀派出所违法对二位请求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要求依法对合肥公安局长程翰和派出所所长姚刚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要求向二位请求人道歉,让张安妮重返校园正常入学。
三、赔偿二位请求人直接物质损失3900元;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失1,0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安徽省合肥警察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将请求人骗至安徽合肥市琥珀派出所办暂住证,当请求人带齐证件到琥珀派出所后,琥珀派出所却将控告人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并搜去请人的手机和随身锁匙。请求人当即声明,在警方没有出示请求人有犯罪嫌疑证据,限制请求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的!请求人还向警方言明,请求人要接十岁的女儿张安妮放学。
但警察拒绝回答请求人的质问和要求,却在未经请求人及原屋主的同意,同时未出示搜查证等相关法律手续下,非法搜查了请求人所居住的处所。并且搜去了请求人的生活费现金3900元!琥珀派出所警察还在当天在未经请求人的许可下,擅自将请求人的女儿张安妮从合肥琥珀小学私强制带到派出所关押三个半小时,在此三个小半是内发生什么事情,孩子因为过度的恐惧,不能表达出。
肥市公安局肥琥珀派出所涉嫌触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合肥市公安局和琥珀派出所的刑事责任、行政和民事赔偿的责任。
现向安徽省公安厅提出请求,请依法处理此涉及儿童人身和教育权利的以及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以保护中国公民在中国的土地上能够正常的生活。
安徽省蚌埠市公民:张林 代理人:陈启棠
联系电话:18955211335 联系电话:13702828964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律师发起接力绝食 刘卫国打头阵
张菁 2013/4/10
安徽民主人士张林十岁女儿张安妮复学事件近日来受到广大的关注,目前其绑架案律师团成员之一刘卫国已开始绝食、绝水,抗议琥珀小学以安全理由拒绝张安妮回学校就读。中国妇权义工在警察封锁绝食现场并禁止拍照前,已拍下了刘卫国律师绝食现场。
唤醒良知救助安妮 拟进行一下系列活动:
1,”24小时绝食绝水静坐”接力;自2013年4月10中午12:30开始,刘卫国在琥珀小学门口进行24小时绝食绝水静坐,并邀请全国公民前来接力!此活动一直坚持到张安妮上学权利得到切实回复和保障为止。
2,定时朗读《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将在2.4.6……整点,每隔2小时全民朗读《世界人权宣言》,无论您是否可以来现场,无论您身在何方,请您放下手头的工作与我们一起大声的宣告我们的权利!我们自己告诉自己:我们是人!我们享有做人的权利!
3,晚7点举行”燃起烛光为安妮祈祷”活动;晚7点举行”燃起烛光为安妮祈祷”活动:今晚7点,我们将在琥珀小学门口举行烛光活动#燃起烛光为安妮祈祷,请来不了现场的朋友到各自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门口进行相同纪念活动,祈祷安妮和我们全体公民的下一代不再生活在恐惧中!
4,全民致电致函劝导琥珀小学合肥教育局公安局;全民致电,致函劝导琥珀小学,合肥教育局,公安活动:我们邀请大家各自写信给安妮所在琥珀小学,合肥教育主管部门,合肥市公安局,唤醒他们的良知,归还张安妮受教育之基本人权。
5,全律师联署控告信;全律师联署控告信:我们律师界为援助张安妮起草了一封公开信,将向全体律师征集联署签名,控诉不公,维护民权。
6,筹备《游行示威申请》。筹备《游行示威申请》:我们知道,仅仅依靠我们微博之力尚不足以与邪恶相抗衡,我们需要全体公民共同支持!因此,我们起草一份《游行示威申请书》,并公开征集参与名单。为了我们的安妮,我们必须行动。
事件回放:
2013年2月27日下午,张林年仅10岁的女儿张安妮在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小学被4名不明身份人员绑架到琥珀山庄派出所,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拘留3个半小时,之后又与父亲一起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0小时。次日,警方强行将张林和张安妮遣送回原籍蚌埠,导致张安妮被迫失学月余,引起外界普遍关注。多位关注该事件的律师组成律师团,拟对安徽蚌埠等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4月8日,网友发起送安妮回学校的行动,网友、律师及中国妇权义工40多人于8日上午在蚌埠小学翠竹园分校要求校方让张安妮复学,遭学校已不能保证张安妮安全为由拒绝。学校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拒绝为张安妮恢复学籍和学业,导致未成年女童继续失学。
赵永林律师:琥珀小学,你们的良知哪去了?!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在道德把握上不应该有明显的缺陷。但琥珀小学的校长们却似乎处于道德昏迷状态。
2月28日,在未经家长许可的情况下,将年仅十岁的小安妮交给"有关部门"(至今不向我说明"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并任其带离。这是第一错;拒绝安妮重返校园,放弃将功补过的机会,置义务教育的责任于不顾,这是第二错;拒绝与律师见面,将寻求协商的律师生硬地堵在大门外,甚至报警驱赶律师。骄横刁蛮,甚于封建官府。这是第三错;将安全保障责任推给家长,责令家长提供安全承诺,将自己的责任,生硬而又无理地推给家长,这是第四错;不分善恶,敷衍趋势,欺凌弱小,既无同情与怜悯,更无公义与节操。这是错中之错!
作为小安妮的援助律师,我很想提醒琥珀小学的各位校长们,不管你们接到什么样的指令,也不管你们出于什么样的功利算计,你们都应该找出[义务教育法]、[民法]、[宪法]看一看,然后对自己的行为做一个合法与否的自我评价。
我更想冲你们发一声呐喊,请你们把手放在心脏所在的地方,找一找自己的良知,并暗自叩问:我正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