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权利,毋须理由——关于刘志军案当中的律师伦理



6/18/2013

刘志军案尘埃渐定,煌煌巨案只有悠悠半天的审判,法官沉默了,而律师界关于律师执业伦理的争论倒是甚嚣尘上,如此不才也斗胆说几句。

关于刘案的司法程序,明眼人知道那不过是“皇帝的新装”,是实际上没有的东西,但是一定得装得有,“多么漂亮的公正啊,整个程序完美无缺,天衣无缝,正义得到了彰显,反腐败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当然,更多的明眼人是沉默,如旁观新装游行的那些大人们,都是一丝微笑都没有的沉默,除了生活的沉重让人抱之以沉默之外,司空见惯也是冷眼沉默的原因。我们内心都光亮如镜,我们心领神会,心知肚明,这是一场被安排的司法程序。对于选任的律师,我们内心有如下揣测:有背景,水很深, 哪个谁谁有关系,是政治正确的代表人物,否则这等风光大任是不会将于斯人。

浸染这个国家这么久,作为律师更是熟谙这个国家的政治运作,权力运作向来是封闭的神秘的敏感的,当不得不将某个事件交给司法程序,要披上合法性的外衣,权力者就会把该事件敏感化,然后毫不犹豫地通过指令安排掌控中的司法系统去做一场戏,做一件程序公正的新衣:看吧,我们的新装!此手法在维稳时代越发娴熟,一切要尽在掌握中,外衣是要的,正义与否并不重要。
对于刘案是否是被安排的演戏还要做论证的人们,我只能说你是在装外宾,或者说你政治太不成熟了。人们不说,或者律师同行们都不点破,要么怯于点破,要么怠于戳穿,是因为我们大都是那群世故的大人,而不是那个勇敢诚实的男孩,我们太世故了,太老到了;更有卑鄙者会说,要是轮到我,我也会怎么怎么样。我想钱列阳先生的功劳在于,若不是他,还有更滥者更无耻的表现。律师荣耀的冠冕,被一些人践踏无视得太久!

这一次,很多律师同行做了勇敢的小男孩——其实一直都有:看啦,他们没穿衣服! 他们的观点表明了一个立场,律师不应参与政治权力造就的虚假程序;本人甚为赞同。想演大戏没有错,但是参与演假戏,恐怕自己内心都有愧吧?!

好吧,我们暂且当这是一个正常案件吧。那么在有限正义的司法环境下,律师是否可以戴着镣铐舞蹈?这是不言而喻的,舞姿可能会很艰难,很难看至少舞了,展现了司法可能的正义之美。但是起步都没有开始,而是就此卖身,天下人岂不耻笑吗? 戴着镣铐的舞蹈依然舞蹈,但怎么舞就见仁见智了,从本案看以钱列阳律师的功底其实还是有些亮点的,不过牺牲程序正义是否值得?对当事人意见的尊重应去到什么地步?

我们烂熟于耳的法律格言是,正义要实现,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以程序是正义得以展现的必要方式。刑事诉讼很多时候就是打程序,如众所周知的易普森案,在我国司法程序规则被轻视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表明了公权力的傲慢和滥权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比方本案中刘志军被羁押长达两年的时间;而这个问题我想律师根本就没有提及。

四百多本卷宗和证据,三个小时的审判,再加上一天的审前程序,正义被挤压到如此逼仄的时间来释放,到底体现了多少正义呢? 对控方而言控诉犯罪,打击腐败的空间没有展现出来,对辩方来说程序被牺牲掉,一些重要的程序辩护被忽略,如对刘长达两年的羁押多是否合法等等;一些重要的证人根本没有办法质证等等。如果庭审录像可以公开,让我们看看正义到底缩水了多少。

关于当事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制度是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扩展,假定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法律知识在客观冷静地情况下处理自己的事务。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的关注者,我们也假定每个人都会理性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所以作为律师,其实是当事人在刑事法律知识领域当然的扩展者。

律师是工具,同时律师也是当事人利益最好最理性的判断者。如果当事人是病人,那么律师就应是一个忠诚的医生,当事人对自己的病是不知情的,那么律师有必要毫无保留地告知病人相关信息,不能讳言顾忌;当事人对病无知,同样对治疗也是无知的,当事人可能为了自己的软弱需要,还要继续进行与病情相反的情况,那么医生有必要予以阻止,不能阻止的情况,至少要表达独立的意见。如果医生被病人左右,其实医生是出卖了病人的利益,严厉的医生总不会因为病人喊痛而不去治病吧。律师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刘是体制的产物,其何尝不知道这个体制的严酷呢?他应对公权力的机关,他肯定是狡黠的聪明者吧,我想这个时候他何尝不希望有一个独立人格的自己站出来为自己说话呢?如果律师都和当事人的认知混同,律师又怎么样是勤勉尽责的呢?

我也参与过事前就知道结果的所谓敏感案件的辩护,尽管在法庭上声嘶力竭,倾尽全力,但是人心如铁,那无物之阵始终左右着正义的判笔,那种羞辱感至今让我有锥心之痛,司法被玷污到何等地步,律师的荣耀跌落到何等的地步!只希望这一次讨论,让律师蒙垢的荣耀能闪亮一点点。

耶林说:“对蔑视人格、践踏权利的行为,用尽一切可能的手段加以回击是每个人对自己的义务。”是的,捍卫权利,毋须理由!律师,你尤应如此!但愿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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