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是否冤杀与王书金能否定案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也不是前提结论的关系。即便不认定王书金是杀害康某花的真凶,并不能必然推定出聂树斌就是真凶,对聂树斌能否定案仍需要坚实的证据基础。聂树斌案是冤案、疑案还是铁案,仍需给公众以交待。八年的等待足以让公众质疑,错位的高潮足以让公众愕然,司法的公信再次面临透支。司法地方化的体制下,河北与案件捆绑太紧。
如此精巧的“一石二鸟“的设计,本想意在”既能落实了“王书金”悬案,又能“平息比抗日战争还长的“聂树斌”案件的调查,可是,由于“心意不诚”敷衍了事,将会激起,而且已经激起“社会更大的愤怒”。
在2013年6月25日,在邯郸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庭审过程中,无论是高级法院,还是检察院,都出现了“严重的法律技术错误”。本文绝不跟风社会上“对聂树斌案件的愤怒”,仅从法律技术和庭审事实方面来进行客观分析。
第一:检查机关的错误。
检察院的错误在于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是”控诉犯罪;打击犯罪;而无论如何都不能是替犯罪分子开脱(认定从轻事实除外)。本次庭审 中,被告人一再认为“检察机关漏控了自己的罪行”,此事,作为业务精通的公诉人员绝不能去和“雷锋式的被告人”去争论:“你根本没有犯那个罪行”。而应当 直接回绝:“控诉犯罪是检察机关的权利,被告人只可以对加重的指控进行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而不得强迫检察机关指控什么,因为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即便 是被告真的犯了这项罪,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也是有权利放弃指控的。这是检察机关的权利,容不得被告人“认为应当指控,这样发扬风格”也是不可以。当然,检察机关和法院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除暴露出“业务法理功力欠缺”之外,还证明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心虚”下文会具体论述。
第二、高级法院的严重错误。
高级法院的错误在于:审理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控的,即便“被告人想自我检举、发扬风格”也只能是在最后的陈述阶段或 者在监所里按照“检举揭发、或者自首”程序来处理,而绝不是“庭审的重头戏”,也就是说:法庭审理的是“检察院根本没有控诉的事项”,这就严重离题,加入 “法院判决中加一个检方没有控诉的罪行”试试,那就是严重违法地,反之,也是一样道理。无论被告人怎样要“发扬风格、自我检举”法庭都要制止,告知其不能 就“检方没有指控的事项”多做陈述,只能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发言的范围必须限定在“检方指控的范围里”。当然,法院之所以跑题,也证明了:“业务 不精;心虚”下面也会详细论述。
第三、由于上述法院、检察院的错误,就直接导致了“非常尴尬的局面”:“检方为被告开脱而不是控诉;被告人“发扬风格,自我检举”掉个啦,成了“公诉人”的角色位置。这就闹出了大笑话,难怪社会上调侃:“本世纪最仁慈检察院和最义气雷锋式被告人”出炉!这不无道理。
第四:从上述法院和检察院的错误可以看出:法、检方面另有图谋:“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本次庭审,醉翁之意其实不在本案,而是剑指另一案件,其实您懂滴: “否认王书金的作案事实”,为“聂树斌强奸杀人”事实的确立踢开了“绊脚石”,然而,这就更加错的离谱:此案是此案;彼案是彼案;虽然有牵连,然而审理的 主题是完全不同地!该案主题是:“控诉王书金犯罪”,彼案主题是“控诉聂树斌犯罪”,不能互换,也不能并案审理,当然,也不存在并案审理。可是,河北高 院、检察院就是这么“急火攻心”,就是这么糊涂:直接就把“控诉聂树斌犯罪(必然开脱王书金)当成了本案的主题。因此,这就暴露了:本次重审王书金案件的 目的;解释了”大众心中的悬疑。
用心良苦啊,可是法律技术上严重错误。错的不但没边,更没有谱!
想证实,聂树斌有罪,只有“启动聂树斌杀人案“重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方能”解决大众心中的悬疑“:不然,即便”王书金没有犯下那宗案子“,也不能代表:聂树斌的案子就是正确地。这是“普通人都懂逻辑”!
如此精巧的“一石二鸟“的设计,本想意在”既能落实了“王书金”悬案,又能“平息比抗日战争还长的“聂树斌”案件的调查,可是,由于“心意不诚”敷衍了事,将会激起,而且已经激起“社会更大的愤怒”。
末了,更神的是:法院竟然将“检察院替被告辩护的“辩护词”,赫然在微博公布!
还有,本该躲在背后的政法委,在“法律判决”没有宣判时,竟然“愣头愣脑”地来了一个宣布:今后,谁也不准说“聂树斌案“是冤案了!!
聂树彬案不是冤案,什么依据?!就说了,你还能怎地?!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郑在索 律师
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