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会对灵魂自由的呐喊与践行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与中西方文明
郭海波(2013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第四届个人考试答卷,供批评指正)
一、 引言
在本次“宗教与法治”的课堂上,对世界各国的宗教自由有了初步的了解,处在前现代社会的我,感觉自己是个不小心穿越到中国的人。在繁华与匆忙的表象下,人们内心的空寂与人性的泯灭,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飘荡在中国上空中的冤屈还没有离去,好像新的一轮迫害又要到来。少有的异议者和迫于也是敢于维权者,维护社会良心的一群家庭教会的基督徒, 又多被限制,而人们的沉默,好像癌症一样慢慢的吞噬着灵魂。浮躁、怨恨、对立与冲突,在欢声笑语中糜烂,雨中的沙尘味似乎夹杂着强拆等引起的血腥味,空气在此时凝固。在爱和宽恕缺乏的当下中国,宗教自由显得尤为必须和紧迫,解决了灵魂问题才能够带来真正的自由幸福。
作为基督徒,深知“凡事包容、凡事忍耐、凡事期待、凡事盼望”(《圣经》林前13:7),“伸冤在我(耶和华),我必报应”(罗马书12:19)。但是,我仍然找不到任何理由,去责怪“首都自爆事件”中的冀中星,等类似的弱势群体的最后选择,也无法违背人性的要去同情那些引发又沦为悲剧中的人。此刻,我只好沉痛的为身体处在水深火热中、灵魂还在流浪的国人祷告,愿中国高层决策者能够智慧的开放宗教,恢复政教正常关系。
二、中国当前基督教家庭教会面临的处境
家庭教会处在大的行政管理背景之下,却游离在行政管理的边缘。一是家庭教会为了坚持真理、持守纯正的信仰,维护独立的地位,拒绝加入政府控制的“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二是民政局拒绝为家庭教会进行注册登记;三是中国尚无任何法律来规制事实上存在的人数众多的家庭教会,任何行政的执法都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下。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宗教缺乏基本的认识,观念仍然停留“一切都在掌控之中”的层面上,对家庭教会保持高度的戒备心理和打压状态。
从刘澎教授书中具体了解到,北京政府对北京守望教会打压的方式,从逼迫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到阻断房产商依法按约按期交付房屋,到非法限制牧师人身自由,到拘留户外敬拜信徒,充分体现了当局简单的粗暴的行政管理思维。在这一切的行为中,政府一步步把自己逼向绝路,政府没有反思几十年的管理问题,没有理性的法治的处理问题,没有考虑家庭教会存在的现实缘由,而是将矛盾冲突不断推向高峰,其执政方式似乎并没有与现代市场化相适应。这种行政的处理方式,实际上忽略了守望教会作为信仰群体的特殊性,信徒并不是一群乌合之众,而是信仰清楚、决心坚定的,暴力或高压手段都不可能改变其信仰的;而将家庭教会当做一般的群体性事件来对待,笔者认为这也是管理者传统理念作怪使然,其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且中国人一向都是软弱可欺,一盘散沙,容易对付的。
相较于北京守望教会,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遭受的逼迫方式有所不同,秋雨在长期周旋、经历户外敬拜之后,购置了会堂。政府没有理由阻断教会正常进行宗教活动,这种状况维持了三年左右。但2013年以来,随着教会各方面事工的开展,特别是神学院、归正学堂、大学生营会的开展,引起了政府较大关注和逼迫。近期,成都政府打压策略,颇为之惊“哑”,既然政府迫于多方面的原因,不能软禁牧师,不能刑事打压,那么政府破天荒的想到了一个笔者不得不佩服其“智慧”的方式,就是警方上门对成都本地信徒交涉威胁,对家人称其参加的是邪教或者非法宗教组织。这会引起信徒很大的身心不安,特别对家人身心的担忧。这种违法的、违背常情常理的手段,让有法律思维的信众都不得不有所畏惧,也不禁让人想起文革中,挑拨亲情的手法。
在众多教案之当下,“专政工具与暴力手段作为行政方式的经常性补充与替换”(刘澎《宗教法治化的十个问题》P13)趋势加强,维稳决心似乎更加偏执。政府严重偏离法治轨道,所幸的是有一批有良知、有胆识、有学识的学者在坚持不懈的搭建一个对话平台缓和对立状态、律师在努力纠违,众多人们在围观。
三、基督教家庭教会当前处境下所常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1、家庭教会的登记及相关问题
登记。正是基于家庭教会认信不同于受政府控制的“三自教会”,所以才存在登记问题。中国的社团登记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双重负责制”,即是说要登记必须要有政府分管部门批准后,再去民政局登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凡事符合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民政局都应当依法予以登记,但是由于家庭教会“不听党话”的特殊性,一般均被否决,同时宗教局也是坚决的否定态度。
家庭教会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这就直接影响到家庭教会的很多践行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然权利,主要是财产、诉讼。没有主体资格,若进行顺利,购置房屋时产权所有人也只能是代管人,多是牧师、执事,一个与教会会友之间的契约就此达成,但是若代管人以后发生个人经济纠纷及继承问题时,契约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抗辩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存在重大风险。同时,没有合法地位,一旦行政管理单位进行了非法处罚时,以牧师为负责人进行申诉后,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2、家庭教会信徒子女的教育及相关问题
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中国公民的教育权属于国家,宗教学校也仅限于大学阶段,且是国家主办的,等于说,目前法律不承认宗教团体办学及办幼儿、小学等学校。这与宗教自由权利相违背,也与圣经教导冲突,且不符合教育权的伦理,从根本上说,孩子的教育权属于父母,国家教育权的合法性建立在父母的委托之基础上。家庭教会基于信仰认为,“孩子是上帝国度的产业,父母有按照圣经教育孩子的权利和责任”。从圣经上,家庭建立基督教学堂的合法性已经很明确。然而处在世俗国家的管理之下,学堂的法律地位、教师劳动关系、教师的资格、校车的购置及司机劳动关系等现实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当前是无法解决的。
3、家庭教会传教及相关问题
《圣经》也非常明确的要求,门徒有传教的责任,要将信心活出来,在人前认主的,主在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你。传教当然有多种方式,但是法律规定的传教有两个限制,一是在规定的宗教场所;二是针对成年人。这中规定显然与宗教信仰自由格格不入,那么现实中家庭教会的传教活动或方式有哪些呢?信徒可以是通过网络空间,熟人圈子,或者是在大街上对陌生人传福音,或发单张,或小型的宗教活动,校园团契等等,但是会遇到一些列的法律问题,如学校要求信徒不准在学校里传教,口传,QQ群,人人网等;散发单张违反治安法等等。
4、家庭教会印刷问题
家庭教会的印刷品,是新闻出版署、文化局经常爱找的点,称是非法印刷品。与“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印制的资料相似的是,家庭教会印刷物后一般也印“内部资料”、“严禁翻印”,以目前的《出版管理条例》来看,公民非以市场经营为目的的、未涉及发行环节的版权作品的复制品、印刷品的制作和散发,也并不在该条例管辖范围内,更不属于该条例所称的“出版活动”。该《条例》第9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10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条例》的第2条明确表明,其适用范围也只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在内的“出版活动”。尽管法律如此清楚,但是执法部门可能这么清楚。
四、家庭教会存在的合理性
虽然我不太赞成“存在即是合理”,但比较乐意借他山之石,正因为其逆世界宗教信仰自由之潮流,打压中国不听话的基督教家庭教会,加上凸显的复杂的各种社会问题,使得中国人内心空虚,道德丧失,人性泯灭,而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家庭教会,“相信耶稣为神子并被钉十字架从而洗净了人类的原罪、拯救人的灵魂”,“信奉爱、公义、诚信”等,对挽救人性、维护道德具有非常深远重大的意义,更是有利于疏通人们心中积蓄的怨恨、甚至冤屈,真正的使人活得有幸福感、有尊严感、意义感,也利于消解一些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尽管政府尚未意识到或者未承认后一点的重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基督教家庭教会坚守纯正信仰这一点,吸引了无数多的苦难群众,和有良知的、觉醒的知识分子,构成了当今几千万的家庭教会信众。
似乎现在,家庭教会存在的合法性,已经非常充足,就是事实上的大量信徒的存在,并被世界所认同。政府是否承认、甚至打压,都不那么重要了。更为甚者,即时当下个别地方政府允许登记,家庭教会也不会同意去登记,因为登记,在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宗教信仰自由而登记,表明是一种背弃上帝的对政府的可耻的妥协,是对家庭教会形象的贬低。而至少在老百姓心中,未登记的家庭教会地位显然比政府控制的三自教会地位要美好得多、神圣得多。若政府要打压家庭教会,明显是将自己陷入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战争之中,除了加强自身不自信的软弱形象外,也凸显了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所谓“公道自在人心”!
五、和平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建议
1、加强政府依法执政,转变管理观念
即时目前中国没有自己的《宗教法》,即时不给予合法地位,即时不进行平等保护,政府也没有法律依据对家庭教会进行打压。至少应遵循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尊重家庭教会合法的租赁、购置等行为,尊重家庭教会的宗教活动。政府各部门,不应当处于自己的恐慌和“小人之心”而草木皆兵,胡乱对家庭教会进行打压,特别是对牧师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和对信徒的非法威胁。
2、家庭教会本身应加强依法维权意识,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其实执“法”的也是人,对于基督徒的理性配合和温和言语,至少在人情上不那么对抗。其次语法有据的对话,也会浇醒执法者或许已经遗忘的法律知识,唤醒执法者年轻的梦想,和基于人对良善的崇尚和追求。最后,总会有一些震慑作用,基督徒不仅行善,还是懂法的,为避免以后法律纠葛还是克制为妙。
3、家庭教会间保持联系,相互声援
这也是家庭教会基于认信的连结,往往会在书本或者金钱方面有所帮助。当然最好的是通过建制来使得教会组织系统化起来,扩大影响力。
4、充分运用媒体资源
首先,在传统媒体的权威及影响力江河日下的情况下,网络媒体异军突起。每个信徒都是网络媒体人,所传播信息可信度往往大于党控制的媒体,因此,媒体资源是扩大教会影响力的有利因素。
其次,家庭教会的很多会友、甚至牧师本身也是知名大学的教授、社会名流,基于其声望,在传播信仰上有更高的可信度和影响力。加上中国政府毕然注重世界大国的形象,毕然会顾忌到外国媒体,而中国家庭教会也是外媒关注点之一。
结论
综上所述,各方面的权利制衡,家庭教会与政府之间一般会保持目前这种张力,也相信随着转型的深入,这种张力会被消除,宗教信仰自由的空间也将进一步扩大。当然,这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不应停止对自由的追求和努力。作为基督徒,也理应坚守信仰,不管所处的环境如何艰难,基督徒不过是这世界暂时的寄居者而已,其追求的不是地上的功名利禄,不是今生的享受消费,而是进入天堂那唯美的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