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今日向检察院寄交丁家喜案《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7/01/2013

作者:王兴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系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逮捕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该局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5月24日仍以非法集会罪的罪名批准逮捕。

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后,作为丁家喜的辩护人,申请人于5月21日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不应批准逮捕丁家喜的辩护意见》,认为丁家喜不构成犯罪,应当予以释放。但很遗憾,检察机关无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罔顾嫌疑人行为完全不符合非法集会罪构成要件的明显事实,依然错误决定批准逮捕。

现嫌疑人丁家喜已被逮捕一月有余,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

辩护人认为,继续对丁家喜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其 一,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这事情有多正当暂且不论,构成非法集会罪所应当具有的“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本案中完全不存在,并且本案中嫌 疑人的行为连“集会”都算不上,这样的案件如何走上法庭?如何做出判决?这样荒唐的追诉如何堵住天下悠悠之口?还不放人,要错到什么时候?这样公然利用司 法权力打压限制公民权利的政治责任谁来承担?

其二,再退一步讲,是否构成犯罪暂且不论,这所谓的“非法集会”行为的行为人有何社会危险性?有何持续羁押嫌疑人的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需要逮捕的条件审查本案,可以轻易地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逮捕的必要。

1、 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迹象表明丁家喜可能实施所谓新的犯罪,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更是无稽之谈。

2、 本案已侦查多时,包括丁家喜在内的该案多位嫌疑人均对所涉事实毫无隐瞒,甚至相关事实完全是在社会上及网络上公开的,侦查机关也是早就掌握的,完全没有“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3、 本案中完全没有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存在,当然也不存在对其打击报复的任何可能。

4、 嫌疑人丁家喜对所涉指控一直坦然面对,乐观淡泊,在其他几位嫌疑人先遭羁押的时候,也没有任何逃匿的打算和行动,此时,更无可能自杀或者逃跑。

其 三,丁家喜在被羁押前是一名成功的律师,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工作业绩及个人人格均得到同行及客户的认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如今所涉罪名又完全不是暴 力、恶性犯罪,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都长时间持续羁押,已然颠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存在的意义,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人权保护的基 本精神的。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郑重要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纠正对丁家喜的错误羁押,立即建议侦查机关将其释放。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王兴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