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曼 德
陈子明先生最近在《宪政三派联合维宪》一文中根据6月26日发布的《公民宪政共识》联署宣言,指出目前主张宪政的学派可以分为三派:自由民主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儒家宪政。并指出后二者中社会主义宪政的代表有蔡霞、韩大元、李林、王长江等,儒家宪政的代表有秋风、杜钢建、蒋庆、康晓光、陈明等。而更早时候,谌洪果先生在其《中国当下的宪政思潮:目标及路径之争》一文中将宪政思潮分为7派:社会主义宪政派、自由启蒙宪政派、儒家宪政派、民国宪政派、国家主义宪政派、反宪政派、公民宪政派。
无论怎样的分法,都没有把基督教宪政作为一派写进来。也许陈子明先生、谌洪果先生都把基督教宪政一派归到自由民主宪政派里,没有单列。但既然儒家宪政强调其宪政理论的文化、价值观及宗教背景,运用儒家的学术体系、话语系统、核心范畴来诠释和塑造中国宪政理论,那么原本在广义的自由民主宪政派中的基督教宪政也可以用基督教特有的话语和范畴来诠释和塑造中国宪政理论。这也是在自由民主宪政派内的一次细分,这种细分既说明基督教宪政仍然属于自由民主宪政派,也说明由于与儒家宪政类似的原因,可以将特色凸显出来。
基督教宪政的话题,近年来最早是由已故经济学家、基督徒杨小凯先生在《基督教与宪政》(注1)里提出来的,他指出基督教提供给宪政超验之维,如君王对上帝终极审判的惧怕;提供了宪政根基:人的权利与尊严——爱、爱你的仇敌、来自十诫的私有财产制度、自由选择的权利(Free
agency)等等。他直接指出:“基督教,特别是基督新教,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支持像哈耶克说的‘不断扩张的社会秩序和公正’ 的东西”。正式提出“基督教宪政”概念的,是陈永苗先生(不过此君在最近的宪政讨论中应该归于谌洪果所分的民国宪政派),他在《愚公移山的读经运动和基督教宪政》(注2)一文中指出: 基督教将个人置于上帝之下,极大了提升人的主体地位;基督教的精神权力对世俗权力的约束,后来形成约束政府的观念;人是需要一个高于人的神,否则,任何制度、礼仪都在表面,无法到达内心。他并说:“我相信能够结束中国治乱循环,走向长治久安的,只有‘基督教宪政’,这也是杨小凯《基督教与宪政》结尾的主旨”。
从1990年代以来,基督教与宪政的讨论不断加温,诸如“神学自由主义”(注3)、“基督教圣约与宪政主义”(注4)、 “中国更需要宗教改革”(注5)“大国崛起的基督教根源”(注6)“宪政转型的中道模式”(注7
)等基督教宪政命题引起知识界的关注和热议,普世社会科学网(注8)、公法评论网(注9)、圣山网(注10)、中国改革宗神学网(注11)等等充斥着基督教与宪政的论文和概念。而今我们重提基督教宪政概念,一是要学界重视基督教宪政一派的事实存在和更有发展前景的未来;二是与儒家宪政一样,强调宪政的文化背景利于更深刻地理解和支持宪政要义,并使宪政更容易落地生根,也有必要在民族主义开始浸染宪政理论的历史关口,普世性、无民族性的基督教宪政可以矫正其方向;三是让学界更清晰地了解西方宪政史的基督教背景,也使中国日益增多的基督徒更有行使“管理治理”(注12)“文化使命”(注13)的异象和理论依据。
基督教宪政之所以能成立,首先在于基督教的信仰原则和教义恰恰切合宪政主义的诸多理念,其次,西方宪政史的历程无不与基督教有紧密的联系,最后,当下中国的种种形势,也最有必要树立基督教宪政的旗帜。
美国著名法学界伯尔曼指出:“自由民主主义乃是西方历史上头一个伟大的世俗宗教——是与传统基督教相分离,同时又吸收了传统基督教的神圣观念和它的一些主要价值的第一个思想体系”(注14)。到底哪些观念和价值成为自由民主宪政主义的理论来源呢? 首先,基督教中的“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使徒行传5:29))使政治权力在信仰自由前受限,并且限制了君王神圣化的绝对权力;其次,基督教对人性有罪的判断和人的权利具有上帝赋予的神圣性的观念,成为宪政主义中的法治、分权制衡和尊重人权的理论根基,三权分立的理念直接就来源于圣经;再次,《圣经》(新旧约)全书中的盟约神学,成为宪政主义中社会契约论、代议制等的神学根基;最后,马丁路德“因信称义”和约翰加尔文的预定论观念,为确立现代宪政制度中的个人主义和政教分离原则,奠定了基石。
自基督教一出现(耶稣的复活、《新约》的完成、教会在罗马帝国的传播等),就开始了对集神权和政权于一体的绝对专制权力的解构、颠覆过程,破除政权的宗教神圣性,使宗教权威与政治权威分离并相互制衡,这是人类迈向宪政的第一步。耶稣说:“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马太福音22:21),如此就剥离了政权的宗教权威性,限制了君王成为天子、成为神的可能性。“顺从神而不顺从人”的原则,导致西方宪政历史上教权对政权的分离与制衡、个人的信仰权利高于对政权的顺服,基督教使西方避免了东方的绝对专制主义——地上的君王即神、即天子、即宇宙之神。
宪政之符合人类社会在于其对人性的正确理解了,就此而论,没有一个宗教信仰如基督教一样对人性的把握如此精准。一方面,基督教认为人性由于原罪而全然败坏(罗马书3:10-12: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人除了耶稣基督的拯救外自己不能拯救自己(使徒行传
4:12: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这与“人之初,性本善”“我欲仁,斯仁至也”的儒家观念决然不同。另一方面,基督教又认为每个人都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样式所创造的(创世纪1:26: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如此就赋予人权以神圣根源,这是“天赋人权”的真正来源,也是美国独立宣言“人人被造而平等”(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依据。只有当人权被信仰而非仅仅是知识时,只有当人权有神权的保障而非仅仅是法律条文时,人权才能成为被政权尊重的宪政社会的基石。
政权的分权和权力制衡是宪政的应有之义,之所以要制衡,是基于人不是神、人性全然败坏的人性判断之上。而最早明确提出权力划分的,是在《圣经》 以赛亚书33:22:“因为耶和华是审判我们的(司法),耶和华是给我们是律法的(立法),耶和华是我们的王(行政)”。可见,在神这三权是统一的,但人不是神,所以人类社会政治体中,这三个权力必须分离。也就是,那些将三个权力垄断独裁的政权,都是自命为神的。
《圣经》是神与人立约之书,基督教盟约神学深刻地影响了英美等现代民主国家的契约理念、法治精神、君主立宪、权力制衡和代议制等(注15)。不少人慨叹宪政距离中国为何如此遥远,殊不知盟约神学及基督教的阙如,是非常关键的原因。圣经撒母耳记下5:3:“于是以色列的长老都来到希伯伦见大卫王,大卫在希伯伦耶和华面前与他们立约,他们就膏大卫做以色列的王”。以色列的长老是以色列人 民的代表,大卫必须在神面前先跟他们立约,在经他们的膏立和授权才能作王。此政治盟约由上帝、全体人民和政治领袖这三方组成,领袖通过向上帝和人民立约来领受治理政府这一神圣的使命,人民则通过向上帝和领袖立约来承诺顺服领袖并遵守治理的法律。这是盟约精神对宪政影响的雏形。而后来的英美宪政,表面上的世俗化并没有丢失其宪政的超验之维,这从美国总统手按圣经就职宣誓就可看出。
而剥离盟约神学后的卢梭式社会契约论者的致命缺陷是,它无法解决立约共同体的终极根据和目标,于是,当旧有的契约被革命后,新的社会契约难以建立起来。由于这种神圣超越性的缺乏,革命建立的共同体难免陷入混乱之中。以卢梭思想为旗帜的法国大革命,陷入混乱和暴政当中,最有力地说明了人的契约必须要以神的盟约为背景和基石。
基督教(Protestant)从天主教中分离出来,跟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很有关系。二人的神学思想,对现代西方宪政也起到了奠基作用。马丁路德根据罗马书1:17: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反对天主教的因行为、因教廷称义的人本思想,提出“因信称义”。使个人单单因信心,而非其他的一切种族、贫富、善功、教会、教皇、国王等人为因素而称义得救,使孤立的个人直接面对上帝,扫除了中间的一切阻碍,““天地之间,上帝为尊;上帝之下,个人为尊””(注16),大大提升了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意识,真正在西方历史上确立了现代个人主义。
加尔文的预定论告诉人们:人的得救完全在于创世之先神在耶稣基督里的拣选与预定,与人的一切毫无关系。预定论在神的拣选问题上斩钉截铁的果断回答,将上帝的主权发挥到应有的极致, 将人的败坏与无能也发挥到极致,更将以人为本的一切宗教、哲学和文化全面地摧垮了(以弗所书2:8,9: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 由于人的得救只仅仅在于神权,所以预定论把教权的神圣光环彻底消除,同时也 把历代政权的神圣光环彻底消除。预定论彻底打掉了世俗政权、皇帝、领袖、政党的权威,那些把政权赋予神圣意义,甚至政权假冒上帝的代言人,都是巫术政治的表现。预定论将政治领域冒充神的一切巫术行为彻底驱除了。这就是韦伯所说的“除魅”(注17)。瑞士联邦、荷兰、英国等加尔文思想影响所到之地,民主宪政、政治现代化随之开始。
以上论述的是基督教的信仰原则和教义对宪政主义的深刻影响,至于西方宪政历史,也无不与基督教有紧密的联系。就是儒家宪政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对基督教影响西方宪政历史也万分肯定。清华大学唐文明在《儒教、宪政与中国》
一文中指出:“从西方宪政的理论主张和历史经验来看,我们明显地看到,无论是公民权利,还是社会权利,都与基督教的文化背景有密切关系——笼统地说,前者更多地与新教的精神有关,后者则更多地与天主教的精神有关”。而儒家宪政的旗手秋风先生在《托克维尔论宗教与立宪之关系》中指出:“美国似乎是幸运的,托克维尔告诉我们,美国的宗教为美国人提供了有利于维护民主共和制的信念”。
对于西方的宪政历史,中国知识界一般都是从古希腊城邦民主开始谈起,实际那只是昙花一现,真正塑造西方宪法和法律历史的,是从后来把基督教定为国教的罗马帝国开始的。正如伯尔曼在《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一文中指出的:“回顾我们自身的(西方的)历史,法律的宗教性首先表现为基督教会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在最近两百年里,渐渐地依靠由基督教派生出来的世俗宗教)成功地使法律制度适应于人类的需要”。在古代犹太人社会,《旧约》中上帝给摩西颁发的十诫是所有法律的渊源,有了上帝的神圣性,就具有了永恒的正义和最合理的渊源。而没有类似的神圣来源,法律最终会沦为实证主义、专制主义的工具。自然法是自然而然的,是没有渊源也经不起理性的推敲的,唯有上帝成为法律的渊源时,才能解决自然法的来源问题。
当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时,“基督教皇帝把修订法律以使‘人性升华’看作是他的作为基督徒的职责”,“并且进行了各种改革,特别是有关家庭法、奴隶制、对穷人和受压迫者的保护,以及教会财产和教士权利等方面”“所以说,最先让西方人懂得现代法律制度是怎么回事的,正是教会”(注17)。
随着整个欧洲的基督化,基督教里面的爱、平等、自由、人权、契约精神、法治精神也开始影响整个欧洲。尤其是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教会政治和教会法有力地影响了世俗政治与法律。张殿清在《中古基督教选举的宪政意蕴》一文中指出:“西方近代选举的出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产物,是民众选举意识常年积累的结果。这其中教会选举功不可没”。基督教会对主教、教皇、长老等的“千年选举实践为选举理论和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选举由朦胧的民主意识,过渡到明确的选举观念,最终提炼出代表制、多数同意等指导性很强的选举理论,让选举有“理”可依。理论一旦形成,就会转化为规范教众行为、语言和心理的一种强大力量,潜移默化地影响教会选举制度的演进。。。。。。这些理论和制度无不闪烁着宪政的光芒”。而丛日云《在上帝与恺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一书中集中阐明了中世纪教会有力地限制了欧洲的王权,教权和政权、教皇和皇帝、天国和王土的制衡和斗争,避免了欧洲陷入绝对专制主义,孕育了近代宪政主义。
1517年,马丁路德吹响宗教改革的号角,宪政民主国家也随之纷纷确立。16世纪的日内瓦城邦是瑞士众多城邦之一,由于改教家约翰加尔文在此牧养教会,遂不仅改变了日内瓦政治,也使日内瓦成为欧洲改教运动乃至宪政主义的策源的。英国神学家、牛津大学威克理夫学院院长Alister
McGrath 在其名著《加尔文传—现代西方文化的塑造者》中指出:宗教改革时期日内瓦成为欧洲、北美甚至整个世界改教和社会运动的中心,成为颠覆专制、更新秩序、输出革命的策源地,“就革命意识而言,日内瓦可以和莫斯科相提并论” (注18)。当时的日内瓦大学的毕业生接受了宗教改革思想的洗礼,分配到欧洲各地,最终引发荷兰、苏格兰、英格兰以及北美的宗教和政治革命。
近代史上第一个荷兰共和国,实际上是荷兰新教徒反抗西班牙天主教专制的产物,催生共和国的主要动力来自新教徒信仰自由的呼吁。1568年,荷兰人在新教领袖沉默者威廉(William the
Silent)领导下起义反抗西班牙政教合一的专制,经过40多年浴血奋战,1609年荷兰共和国成立。
人们将英国宪政的最早起源归为贵族与国王缔约的1215年的《大宪章》,但贵族阶层实际上跟神职人员联手应对国王的,各级主教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 兰顿)(注19)。教权与政权的抗衡为英国宪政革命铺下道路。而后者在西方一直被称为是The
Puritan Revolution,即清教徒革命,这是清教徒为主体的各教派信徒,反抗英国国王为元首的国教及其绝对专制的革命行动。1688年,革命到最后清教徒们居然保留了君主制,因为在他们看来,君主制的瓦解不是主要的,政教分离、君主受宪法制约、君主本人的信仰状况和宗教宽容才是最为重要的。中国人把英国宪政革命误读为人民一心想消灭君主制,非也,英国清教徒们只想保障信仰、财产的自由,只要君主受宪法制约、君主是新教徒,那么作为国家政治元首也是可以的。
由于日不落帝国地域广阔、英联邦国家覆盖全球,所以由清教徒革命奠定的君主立宪、政教分立、多党议会、三权分立等等宪政模式和很快席卷全球,并且直接影响了美国的独立及其宪政民主的确立。1620年为反抗宗教压迫而逃往北美的清教徒,在大洋彼岸建立了自己的家园。1776年,缔造了一个目前再没有比它更完美的宪法的美利坚合众国。
作为美国宪法之母的《五月花号公约》是基督徒的杰作。《五月花号公约》将约的神圣性奠定在上帝的超越性上。此公约要求公共机构的产生必须立于盟约精神,亦即,社会里的公民有自由结合、自我治理的权利,并可以通过制定对大家都有利的法律来管理自己,而政府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众所周知,清教徒基于信仰,将基督教的价值观深深地打在美国的宪政建构上,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说的,“在美国,宗教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民情,而是扩展到人的智识(intelligence)。在英裔美国人中,有些人是因为对某个基督教信条本身的信仰而尊奉之,有些人却是因为害怕别人怀疑他们无信仰而尊奉之。因而,在普遍同意之下,基督教毫无阻碍地统治着。”“清教不只是一种宗教教义,它在很多问题上与最为绝对的民主与共和理论是一致的”,“固然是一种宗教教义,更是一种政治学说”。
日内瓦、荷兰、英国、美国的宪政历程是人类宪政的起源,无不与基督教价值观有深刻的联系。尽管后来非欧美国家也纷纷立宪,走向民主自由,但最初的宪政国家,却是在北欧和北美,也单单在基督教文化地区,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象儒家宪政派也指出台湾、日本、新加坡等并非基督教文化为主流,反而是些东方的宗教占主流。其实这些后发展国家是直接拷贝、嫁接政治层面上的宪政制度,直接享受基督教文明的结果的,他们在嫁接过程中有很多的阵痛。而我们要追问的是最初的宪政制度从哪些国家而来,促成当时国家的宪政的文化背景是什么?溯本清源才能做好最好的铺垫、把握了原初性才有利于不走偏路。在此意义上,基督教宪政是当今中国宪政主义中的原教旨主义。
除了从基督教教义与宪政主义的关系、基督教与西方宪政史的关系的了解中,得出基督教宪政的存在根据和历史佐证外,当下中国的种种形势,也呼唤基督教宪政浮出水面。首先是当下已经接近一亿的基督徒及其信仰活动,构成了基督教宪政的最基层土壤。尤其是中国家庭教会,很有当年英国清教徒运动的特点(注20),他们在追求信仰自由和建立教会的过程中,无疑推动了选举、契约、集会自由、出版自由、政教分离等于宪政密切相关的主题,他们的不断发展和传播,构成了建构基督教宪政主义和推动中国宪政实现的动力军。相比之下,儒家宪政最近几年才开始进行培训班、夏令营等零星活动,当代儒生们无法与民众联接,就是再过20年,也无法跟组织严密、敬拜仪式持续周全的基督教相比。如今基督教在中国的壮大,跟清末民初、五四时代有了天壤之别,谁再发起一场“非基督教运动”,谁就注定会成为国际笑料。
其次,基督教作为最为强调普世性的信仰(罗马书1:14-15无论是希腊人、化外人、聪明人、愚拙人、我都欠他们的债。所以情愿尽我的力量、将福音也传给你们在罗马的人),有利于抵制宪政诸流派中的民族主义倾向。基督教是“因信称义”,即获得救恩的唯一一个主观要件就是“信”,而其他的民族、种族、国家等都不构成障碍。地球村里都是弟兄姐妹,毫无排斥和歧视。基督徒更爱天国及普世性的教会,对盲目排外是最不能接受的。而秋风在《儒家宪政民生主义》中说:“中国人必须回到儒家。这是无可逃避的命运。如果不回到儒家,中国就没有自我,因为中国没有灵魂。中国也不会具有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必以精神的自主为根本。这灵魂就是儒家。”如此的断言,等于中国要自绝于世界文明、尤其是基督教文明,如此发展下去,宪政主义非成为民粹主义不可了。
最后,目前反宪政逆流极端嚣张,多篇文章纷沓而来,在它们的立论中,原教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他们最主要的立论依据。“新左派”“毛左”们当然也是反宪政逆流中的主角。如果说极端民族主义的“毛左”们是反宪政派中的原教旨的话,那么在宪政诸派中,基督教宪政无疑是宪政主义的原教旨主义,也因此是应对极端“毛左”们的真正理论武器。义和团、红卫兵仇视和抵制一切西方文明,对基督教最甚,因为他们知道基督教是西方文明的根本,是他们的天敌。经过基督教文明洗礼的中国人,很难再有民族主义的激情、也丧失了批判西方文明的能力,真正的基督徒就意味着“亲西方”、拥抱“普世价值”而非中国特色。也只有基督教宪政理论,才因为具有深厚的信仰根基和鲜明的立场,才能真正应对各种反宪政逆流的侵袭。
总之,既然有儒家宪政一派,那么有基督教宪政一派,也是合情合理的。本文只是首篇概论基督教宪政的文章,提出的很多问题都没有展开论述,希望能在后续文章中能有更加清晰有力地阐述。本文也是“抛砖引玉”之作,希望更多对基督教宪政有负担、有感动的仁人志士,加入到此宪政一派当中。集思广益、大胆言说,使作为宪政一派的基督教宪政富有生机与活力,为中国之宪政转型作出该做的贡献。
作者:曼德 曾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现居美国,任华人教会牧者。曾任圣山网主编,著有多部著作及文章。
附注:
注1:杨小凯《基督教与宪政》见 爱思想网站 http://www.aisixiang.com
注2:陈永苗《愚公移山的读经运动和基督教宪政》 见信仰之门 www.godoor.net
注3:任不寐 《90年代的精神出路:神学自由主义》
注4:王怡 《圣约与宪政主义》《政治神学的可能性:基督教与自由主义》
注5:曼德 《中国需要的不是文艺复兴而是宗教改革精神——兼与刘军宁先生、秋风先生商榷》 见中国宗教学术网
注6:曼德 《大国崛起的真正根源》 见《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第05Z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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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范亚峰 《宪政转型的中道模式》 见公法评论网
注8: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http://www.pacilution.com/
注9 :公法评论网http://www.gongfa.com/
注10:圣山网http://www.shengshan.org/
注11:中国改革宗神学网http://www.
chinareformation.com/
注12: “管理治理”:基督徒的管家职责,见圣经 创世记1:28: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
注13“文化使命”The Culture Mandate:加尔文神学中基督徒区别于福音使命的改造世界的人生使命
注14 伯尔曼 《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的影响》一文,见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注15 见曼德 《民主宪政与基督教盟约神学》 见 影响力中国网
注16曼德 《中国需要的不是文艺复兴而是宗教改革精神》 见中国宗教学术网
注17 见马克思 韦伯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注18 《加尔文传—现代西方文化的塑造者》第2页、第178页,英国Alister McGrath 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注19 顾肃 《基督教与西方民主政治发展》文
注20 曼德 《家庭教会:中国的清教徒运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