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明选,男,62岁,汉族,身份证号:2929195111160713,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城郊乡北張湾村三组。
代理律师:夏钧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河南省唐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 ,局长,地址:南阳解放路中段。
被告二: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 耿焱局长,地址:社旗县红旗路民政局对面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不办护照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5号下午,原告到被告一出入境大厅办理出国护照。按照规定的程序缴纳了办证费二百元、出入境费一百六十元、照相费八十元(无发票)。
第二天,原告得到被告一不发护照通知。在8月21号下午到被告一出入境大厅询问原因,其领导解释说,原告户口在被告二管辖时,向网上公布的不准出境名单有原告的名字,要原告找被告二消掉原告的名字后才能办理。
原告有出国旅游的权利。两被告无辜禁止原告出国,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权自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决纠正二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
此呈
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签名:张明选
2013年9月26日
河南省唐河县法院
签名:张明选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