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权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二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三款规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本案,一审公诉方提供了一份把《圣经(恢复本)》、《倪柝声文集》、《晨兴圣言》鉴定为“呼喊派”邪教组织宣传书籍的认定意见,认定单位是平顶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这是一审最重要的定罪证据。上级公安给下级公安出定罪证据,总有不公正之嫌。二审公诉方提供了另一份把《圣经(恢复本)》(台湾福音书房出版)、《晨兴圣言》鉴定为非法出版物,是宣传邪教的出版物的意见。
第一份认定意见,依据的是公安部二十六局编写的《反邪教工作基础训练手册》。显然,一本公安部门内部的训练手册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凭什么依据它就可以认定何为邪教宣传组织宣传书籍?认定意见未列出具体的认定人姓名,是否有专门的知识。第二份鉴定意见把这些书籍鉴定为宣传邪教的出版物所根据的是出版管理条例,依据该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却没有说明?虽然有具体的鉴定人,但鉴定人的资格呢?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对鉴定意见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没有必要,也不能凭审判法官随意认为,必须说出道理。 人类设立法院是为了公正公开公平的裁判,法庭存在的灵魂是讲理,讲理的前提是必须把事情说清楚。
本案二审中,辩护人已经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了,法庭没有答复是否同意。
为了弄明白以上书籍的作者的神学思想是什么?到底宣传的是什么?是不是邪教宣传书籍?什么是呼喊派?呼喊派的来源、过去、现在是什么样的?
以上问题法庭有职责搞清楚,但一审法院都没有搞清楚,也许是太过复杂专业,搞清楚太麻烦。所以二审中,辩护人申请两位很有宗教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公诉方的提供的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他们是:张志鹏,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兰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王怡,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成都秋雨之福归正教会牧师。
两位专家对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均有深入的研究,著述颇丰。有能力和水平就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关心的任何宗教问题给出答复。但很遗憾,在昨天的庭前会议上,合议庭并未答复。我们期待法庭的答复,法庭有职责答复,且说明理由。
但这又得占用开庭时间了。所以预设开庭一天或两天结束,都是一厢情愿。
【关注河南叶县教案】专家证人
9/1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