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勇牧师 选自《圣约经学与中国改革》
宪政的终极目的是确保个人的尊严的自由,使更多的人能够自由地认识、敬拜上帝。暴政的幌子就是假借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民意来摧残、剥夺个人的尊严和自由,最终把丑陋、罪恶的暴君推上了神坛。在雅和博经学中,个人的重要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基督教之外的宗教和哲学或者是把人虚拟到上帝的地位,或者是把贬低到动物的境界,唯独基督教强调上帝是按照他自己的形象造人,并把治理全地的使命赐给人,使人在本体上与上帝保持绝对的不可混淆的界限,同时通过立约赐律,使人在治理上成为上帝圣约的代表和伙伴。
1、从本体论的角度而言,雅和博经学强调每个人受造都具有上帝的形像,具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尊严和权利。个人的这种与生具有权利不仅不是来自国家的授予和认可,反倒国家需要得到个人的授权和认可。上帝所直接创造的病不是国家,而是具有上帝的形象的个人。个人能的存在先于国家的存在,国家的存在依赖个人的存在,而不是相反。
2、雅和博经学从圣约论的角度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同意。上帝当然有权利和能力完全按照他自己的意志行事。但是,上帝仍然通过立约的形式使人知道并赞同他的圣约。因此,不管是婚姻、教会,还是国家,都应当建立在尊重个人的自由和同意的基础上,并且应当以保护和促进个人的自由为目的,而不是相反。在几千年中国历史上,这种个体本位和“个人自由的本体价值”始终受到忽视。[1] 在教会内部也是如此,信徒本身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栽培,反倒成为教会所推动的种种运动和活动的工具。个人自由的这种本体性只能在圣经中所启示的创造论中才能找到坚固的根基,只能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救赎论中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也只能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成全论中找到真正的实现。
3、雅和博经学强调上帝的法度,强调法治的理念,这就为个人的自由和尊严奠定了制度和律法上的保障。布莱克斯通强调:“没有律法,就没有自由。”[2]“社会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个人享受那些绝对的权利,也就是那些由不变的自然法所赋予他们的。”[3] 人本主义者哪怕是强调“法治”,也不晓得真正的“法治”的精义。没有上帝所启示的超验、不变、普世、绝对的律法,人的所谓的“法律”真的就像马克思主义者所强调的那样,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这样的法律只不过是强盗的逻辑,没有任何公义可言,当然也不可能得到广大民众自觉的遵守。
4、雅和博经学明确强调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对私有财产的尊重这一强调明确来自上帝的诫命:“不可偷盗”(出20:15);暴政与暴君的最突出特征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剥夺别人的私有财产(王上21:1-24)。对于基督教文明而言,私有财产这一概念是基本性的。基督教保守主义政治观强调:“财产与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国家在对大程度上通过税收的形式取走人的财产,就在多大程度上侵犯人的自由。”[4] 对私有财产的强调也是来自十七世纪清教徒的传统。斯卡特解释说:“财产制度,即使不是十七世纪社会的突出特征,也一定是决定那一时期社会的最重要特征。至少可以说,那样时期教会的领袖们认为私有财产是基本性的权利。”[5] 威沃甚至认为私有财产权是是人当具有的“形而上的权利”(the metaphysical right of private property)。[6] 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和剥夺最终导致的就是各种形式的暴政和专制。刘晓波先生强调:“西方启蒙以个人主义为目的,其具体措施首先是确立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无论在英国,还是在法国,自由主义运动都是从皇家财产的私有化开始的。而中国的启蒙以民族主义为目的,其具体措施先是坚甲利兵,继而是君主立宪共和,最后是‘科学与民主’,就是不强调私有财产。所以,中国启蒙运动中的个性主义和民主主义,一方面失去了经济基础而变成虚幻的装饰,另一方面成为民族振兴的一个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目的。”[7] 当然,雅和博经学所提倡的不是源自西方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而是以圣经真道为基本原则的保守主义,我们是强调的自由始终是上帝之下、律法之下的有秩序、重责任的自由。
5、真正的自由不是离开他者的自由,而是为了成全他者的自由。[8] 人的自由就是因为上帝的自由而得以可能,同时人的自由也首先是为了完成上帝赐给的使命而被赐予(创1:28)。在完成这一治理全地的使命的过程中,人并不是各自为战的,而是以婚姻、教会和国家的形式,结合成为各种各样的圣约性的组织,从而一同互相不足,互相成全,一同完成上帝赐给的使命。当代自由主义强调人的“特殊性”(particularity),这固然能够对抗湮没个人的个性的集体主义和威权主义,但是这种自由却成了远离上帝和他人的自由,拒绝与上帝和他人建立委身立约的关系。虽然上帝是完全独立、自由的,但上帝具有三个位格,位格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每一位格都在与其他位格的关系中成为自由的位格。三一上帝这种内在的位格关联性也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模式。我们每个人都是具有特殊性、独一性与分别性的自由的位格(free persons),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处于与上帝和他人的关系中。这就说明,我们的自由在本体上不是自主性的自由(independent freedom),而是接受性的自由(deprived freedom);在生存上我们的自由不是孤立性的自由(isolated freedom),而是关心性的自由(freedom in relationship)。因此,在个人的自由上,我们既反对极权式的集体主义,也反对极端性的个人主义。[9]
6、人的尊严尤其体现在心灵的意识上,因此,个人的尊严的保障最终也体现在心灵的意识的自觉上。奥地利以抑制疗法创始者弗兰克强调“态度的价值”(attitudinal values),特指面对人生老病死等个人无法解决的事务时,在心态上完全信靠上帝的护理和恩典。意义治疗学的一个基本信条就是:“人主要关心的并不在于获得快乐或避免痛苦,而是要了解生命的意义。这就是为什么人在某些情况下,宁愿受苦,只要他确定自己的苦难具有意义即可。”[10] 奥古斯丁在谈及当初罗马城被野蛮人攻陷,一些基督徒妇女身体被强迫,不自愿地承受别人的野蛮的欲望的时候,强调:“贞节是心灵的美德,与坚韧的美德为伴,人们靠这坚韧,可以忍受任何的坏事,而不肯赞同坏事。......如果神圣而坚韧的美好不屈服于充满肮脏欲望的肉身,身体自然也会被神圣化,只要她的意愿能保持坚韧不屈服,神圣就不会离开身体自身,因为是意志使身体服务于神圣,而这意志还存在,只要它依然存在,那么它的力量就仍然存在。”[11]因此,奥古斯丁认为:“身体的神圣性并不在于它的各个器官的完整无损,也不在于它不受到攻击,因为它在各种情况下都总是面临外力的伤害......只要心灵的观念保持不变,她就能把身体神圣化,别人暴力的欲望无法剥夺自己身体的神圣性,这种神圣性是靠自身的坚韧的意保存的。”[12]
7、基督教强调人的堕落和原罪的教义,从而使人对人性的败坏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彻底杜绝了乌托邦幻想的可能性。既然人都是罪人,既然没有任何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性,甚至那些重生得救的人也不过是蒙恩的罪人,所以我们不可能在这个世界上建立完美的家庭、教会和社会,这就消除了各种各样的试图在今生今世达到完美的宗教和政治狂热。同时,基督教强调上帝对人的救赎,这种救赎排除了人的狂妄,人的最大的狂妄就是改造别人,二十世纪共产主义运动灭绝人性的“劳动改造”(“劳改”)就是建立在这种狂妄的基础上。同时,这种救赎也为人提供了不受任何物质和环境局限的盼望。不管我们身处什么环境,不管我们个人的状况如何,上帝是无所不能的上帝,他能够实行拯救,他能够使无变有,他能够拯救以色列人摆脱埃及法老的暴政,也能够拯救任何个人和民族脱离罪恶和暴政的辖制。
[1] 参考刘晓波“个人自由在中国近现代的缺席,”“中国自由主义的困境,”《追寻自由——刘晓波文选》(美国华盛顿:劳改基金会,2011年),263-274页。
[2]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Birmingham, Alabama: The Legal Classical Library, 1983), Vol. I, p. 122. "Where there is no law, there is no freedom."
[3] William Blackstone,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 Vol. I, p. 120.
[4] Barry Goldwater, Conscience of a Conservative (Blacksburg, VA: Wilder Publications, 2009), pp. 36-37.
[5] Richard B. Schlatter, The Social Ideas of Religious Leaders, 1660-1688 (London, 1940), p. 87. Also see his Private Property: The History of an Idea (London: 1951).
[6] Richard M. Weavor, Ideas Have Consequences, p. 135.
[7] 刘晓波:《追寻自由--刘晓波文选》,151页。
[8] 李日堂:“根顿与哥那列治的三一论,”赵崇明主编:《三一·创造·文化》(香港:基道出版社,2006年), 106页。
[9] 邓绍光:“三一神学所蕴含的文化意义--以自由与真理为焦点,”赵崇明主编:《三一·创造·文化》(香港:基道出版社,2006年), 112-117页。
[10] 维克多·弗兰克:《活出意义来》,,赵可武,沈锦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86页。
[11]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1卷18章1节。
[12]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1卷18章2节。
基督教宪政百论:宪政与个人的尊严
9/1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