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宪政百论17:神权与人权



10/24/2013

——王志勇牧师

谈及政治和国家,当然会涉及到权力与权利的问题。我们目前的时代是高举“人权”的时代,当然也是“维权”的时代。但是,在谈及“人权”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当想到的是“上帝的权利”(Divine Rights),这是现代人所普遍忽视、甚至否认的,甚至也是大多数基督徒所普遍忽视的。如果上帝的权利都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人的权利还会得到尊重吗?正如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卡拉马佐夫》一书中所感叹的那样:“既然没有上帝,则什么都可以做。”美国保守主义思想家柯克、沃格林、斯特劳斯等都一致认为:偏离超验的上帝,偏离上帝所启示的超验的律法,乃是西方文明目前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和危机。[1]


1、从本源上讲,唯独上帝的权利是自有永有的,因为上帝是自由永有的上帝,而人的一切权利都是源自上帝的授予,并且始终处于上帝的律法的规范之下。人的权利离开上帝的授予,就落在国家的手中,最终所导致的就是各种形式的国家主义极权统治。因此,人的权利的根本是上帝的权利!人离开上帝所启示的超越、普遍的律法,就没有任何具有普世性和绝对性的道德价值和关怀可言,剩下的就是冷冰冰的工具理性,“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就变成了所谓的实证性、技术性、操纵性的“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这是目前所谓的各种“社会科学”的最大困境!

2、列奥·施特劳斯特别强调人的“自然权利” (natural right)。清教徒神学王子欧文提出“自然权利”,认为如果不承认自然权利的存在,就等于是说“一切权权利都是来自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这就以为着什么是权利是完全由各个国家的立法者与法庭来决定的。”[2] 当然,进一步思考,如果承认自然权利的存在,当然也要承认自然法的存在;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也必然趁人自然法的设立者上帝的存在。反之,正是因为无神论的盛行,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说才逐渐衰微,甚至消失,实证主义、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的权利观才取而代之。实证主义使得人的权利成为国家政权的施舍;历史主义强调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使得个人的权利和责任没有任何空间;相对主义的权利观则从根本上废除了超验性和绝对性的道德标准,使得人的权利成为环境、物质的产物。

3、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欧文在此处所强调的首先不是后来人本主义者所提倡的属于个人的“自然权利”,而是首先属于上帝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之所以是“自然权利”,这是因为这种权利是上帝自身本来就有的,是属于上帝的“属性”的(nature)。否定上帝公义的审判,就是侵犯上帝的权利!因此,欧文强调说:“在这整个的神圣公义施行之前,我认为必须强调的是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不可避免地要求有理性的受造物依赖上帝,并在道德上顺服上帝。上帝的公义就在于他要对人实行进一步的审判。”[3] 这种权利对于上帝而言乃是“至高的、内在的、自然的”(supreme, intrinsic, natural right of Deity)。[4] 上帝在施行分配性公义的时候之所以是公义的,“原因并不在于事物本身,而是唯独因为上帝至高无上的统治大权。”[5]

4、针对人的暴政,要毫不动摇地讲人权!为了保障人权,要旗帜鲜明地讲神权!要真正高举上帝的主权,必须旗帜鲜明地强调上帝的律法!没有基本的人权保障,人就沦落为随意被屠戮的动物;不高举上帝的主权,某些人的“人权”就凌驾于其他人的“人权”之上!不强调上帝的律法,我们就是在用嘴唇崇拜上帝,心却与上帝远离。更可怕的是,如果我们不强调上帝的律法,我们就会有意无意地强调人的律法,用人的传统来取代、废除上帝的律法(太15:1-15)。

5、唯独在上帝及其律法面前,人人都平等,人权有保障。离开上帝及其律法,人与人之间就是动物世界和丛林法则。这是对一切迷恋民主制度的人的当头棒喝!当初以色列民多次怨恨、悖逆上帝,惹动上帝的愤怒,以至要灭绝他们,若非摩西代祷,以色列民早已经灭亡在巴勒斯坦的旷野中。民主制度本身并不可靠,极端的民主制度一定不可靠,因为真理并非掌握在大多数人的手中。美国当初的建国之父们对于民主制度有着深深的担心和疑虑,所以他们才制定了刚性的宪法,为“民主”套上了枷锁,使得“民主”成为“宪政式的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从而使得放荡不羁的民意在明确的框架和秩序中得以表达。[6] 他们所设计的美国宪法不仅把执政者关进了笼子,也把放荡不羁的民意关进了笼子。这样的设计,既防止了少数人的暴政,也防止了多数人的暴政。

6、离开对上帝的信靠和顺服,不以上帝的诫命和律法为根基,一切政治制度的建设都是罪人在构建不同形式的巴别塔,目的就是荣耀自己的名,这在上帝眼里都是可憎的,这给人本身也带来了巨大的羞辱和伤害!所谓的“无神论”政权并不是“无神”,而是把自己或政党推上神坛的地位。不管是惨无人性的斯大林,还是残暴无耻的毛泽东,都曾经不择手段地把自己装扮成先知先觉、战无不胜、光荣正确的神灵的角色,使得无数的信徒对他们顶礼膜拜。

7、不关心个人的尊严和权利,甚至利用宗教之名来践踏他人的尊严和权利,就是上帝眼中可憎可恶的“神棍”!“我朝见耶和华,在至高上帝面前跪拜,当献上什么呢?岂可献一岁的牛犊为燔祭吗?耶和华岂喜悦千千的公羊,或是万万的油河吗?我岂可为自己的罪过,献我的长子吗?为心中的罪恶,献我身所生的吗?世人哪,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6:6-8)。这种神棍所关心的并不是上帝所关心的公义的问题,而是想方设法地迎合人们的想法和欲望,从而赚取自己的利益。

8、那些利用宗教来讨好暴君的为虎作伥之辈,乃是社会中的渣滓的渣滓!这些渣滓的渣滓的集中体现就是不把上帝的诫命放在心上!因为上帝的诫命就是在政治上消除暴政与压迫,在宗教上消除迷信与巫术的利器。他们这样执法犯法,在上帝的眼中,他们乃是必要除去的污秽的粪便,必然受到上帝可怕的审判!“众祭司阿,这诫命是传给你们的。万军之耶和华说,你们若不听从,也不放在心上,将荣耀归与我的名,我就使咒诅临到你们,使你们的福分变为咒诅。因你们不把诫命放在心上,我已经咒诅你们了。我必斥责你们的种子,又把你们牺牲的粪,抹在你们的脸上。你们要与粪一同除掉”(玛2:1-3)。


[1] See George H. Nash, The Conservative Intellectual Movement in America Since 1945 (Wilmington, Delaware: ISI, 1996).
[2] Leo Strauss, Nat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 2.
[3] John Owen, The Divine Justice, p. 500.
[4] John Owen, The Divine Justice, p. 508.
[5] John Owen, The Divine Justice, p. 504.
[6] See Wlater F. Murphy,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Creating and Maintaining a Just Political Order (Baltimore, Maryland: 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