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能有邪教罪



10/02/2013

曼德   转自 《中国与福音》 97期  2013年5-6月  根据原文有删改

在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绝不会让政府界定某某宗教为邪教,然后对之进行取缔、审判和镇压。在宗教自由国家,宗教组织和宗教教徒犯下绑架罪、杀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刑事罪名的,当以刑事罪处罚,但政府无权对其教义进行评判,也不会以邪教罪进行惩处。宗教正、邪问题属于信仰问题,要由宗教内部判定。

关于有神无神,人如何获得永恒,自救还是他救,世界末日何时来临,人类的创造者、拯救者、终结者以及信仰群体的组织方法等,都是各宗教聚焦的中心,各有各的答案。这些答案的对错乃至正邪,只能由宗教之间来讨论、判断,政府无权介入,更不能在法律上对之进行界定,这是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

政府定邪教罪,就是给人的精神、信仰、思想定罪,世俗政权没有这个权力和能力。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美国没有邪教罪,摩门教是传统基督教派别公认的异端,但美国保护他们法律上的信仰权利。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和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杀死了很多人,但最后政府都是以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来处理,而没有以邪教罪处理。教义的正邪,只能交给宗教本身和宗教间处理,政府只应在法律层面处理宗教组织的刑事民事责任。政府有义务保护每个宗教的法律权利——即使是被公认的邪教,也让它们在社会中合法、平等地存在。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写到: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这里的宗教,不单指的是正统宗教,也包括新兴宗教。新兴宗教教徒的宗教信仰和活动,只要不触犯刑法,在一个自由国家,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他们可以自由传教、发展教徒,甚至游行示威。这些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

有些中国人,甚至某些宗教信徒,一提到异端教徒,就觉得他们不是人、不是公民,应该格杀勿论,甚至不惜靠政权对之血腥镇压。前几年,北京有几个基督徒律师到东北给几个“三班仆人”(基督教内异端,也被政府定为邪教)骨干作法律辩护,当时有一些老牧师痛骂他们为什么给异端辩护。实际上这些牧师不懂律师是去捍卫三班仆人骨干作为公民、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法律权利的维护并不等同于赞同他们的教义和歪理。异端邪教徒也是公民,有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宗教自由国家,诸宗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宗教组织不能依靠政权来兴旺自己,政权也不能因为教义的区别,而歧视和扶持某个宗教组织。宗教依靠政权来打压异端异教,就成了中世纪天主教宗教裁判所;而政权自命为上帝代表来审判宗教之正邪,就成为英国清教徒时期的国王(兼国教元首)。当时英国国王成为英国国教圣公会的首脑,对其它宗教和基督教派别迫害摧残,最终导致清教徒革命和五月花号清教徒逃到美洲并奠定美国的根基。

维护诸种宗教在法律上的合法权利,正是基督新教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世界上最先取得宗教宽容的地区,恰恰是基督教新教(清教徒是在英国的新教徒中的最重要支派)的地区,当时其它的宗教大都是唯我独尊,以暴力铲除异端和异教。清教徒运动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政府不能审判宗教的正邪,宗教也不得依附政权来铲除异端,宗教及教派不得被政权所歧视。作为清教徒的历史任务,既要结束国王在宗教信仰上的任何权力,宣布政权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也要防止自己再成新的宗教裁判所、依靠新政权铲除异端异教。清教徒的伟大领袖克伦威尔是信仰自由的极力倡导者,他掌政时,清教徒、圣公会甚至穆斯林、犹太人都和平共处。

对于与基督教有关系的很多异端,基督教内部有义务对它从教义上进行辨析和抵制,对之扰乱秩序、伤害、诈骗、非法拘禁等犯法行为,基督徒也可以以刑事罪名报警。但基督徒们不应苟同,政府出面在法律上给诸宗教派别定罪。世俗政权不能定宗教之正、邪。基督徒认同世俗政权对其它宗教派别的裁判权,肯定会危及基督教自身,比如中国基督教中不少非异端派别,早已被公安部定为邪教。总之,国家不能定有邪教罪。

宗教自由是人类的第一自由,是一个人确定自已生命意义和永恒价值的权利,它甚至先于人的生存权和言论权。我们认同各种宗教(尤其是一些新兴宗教团体)在政治权利上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只有在宗教自由的环境下,不同的宗教才能共存,才能善存劣汰。我们应该确认:信仰的内容我们可以保持不同,但在信仰权利这个政治权利上应该保持一致。各种信仰团体应该联起手来,互不歧视、互相协助,共同争取人权和民主。

原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