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 通讯员 2013年10月14日
控告人:陈建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1号楼5层 电话13381367825。
控告人: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十楼A座,电话:0851—8616551、13985500061
被控告人:杨艳辉,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所长 地址:平顶山市电话:0375—3221670、
0375—3221673
1、对杨艳辉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行为依法处理。
2、立即安排我们会见被告人张棉、曹霞。
我 们二控告人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韩海、胡林坡等七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张棉、曹霞的辩护人,自五月上旬接受亲属的委托,并征 得被告人的同意后,为他们辩护。我们先后会见了两被告人四、五次,他们均表示了对我们的强烈信任。该案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开庭也有两次。为了坚持程序正 义,十四位辩护人与法院合议庭法官出现了很大分歧,致使该案至今未审结。这种状况与看守所毫无关系。
十月八日上午11:05,我们在 家属的陪同下来到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递交了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要求会见各自的当事人。接待的女工作人员说,现在快 到吃饭时间了,得问问被告人愿不愿意放弃吃饭来会见你们,得去监区问问,虽然觉得这理由奇怪,我们还是相信她是善意的。等了约二十分钟,回来说因平顶山中 级法院打了招呼,不能安排我们会见。对这样的回答,我们表示强烈的异议。征求被告人是否放弃吃饭时间显然是托词,也显然不是办事员的意思。
在楼梯口碰到吃完饭回办公室的杨艳辉所长,向他说明会见受阻的情况。他说自己不清楚情况,问问再说,但现在是午休时间,不工作,我们感觉他是在敷衍。但既然人家已经说了不清楚情况,要了解再说,且是午休时间,我们只好等待。
我 们就在大厅里等,整个大厅只有一张小书桌,没有坐的地方,我们就站着,站累了蹲着,蹲累了,坐地上。从12点到下午2点半,两个半小时,就这样等着。期间 被告人亲友买了些吃的,我们就围着那小桌子填肚子。下午两点半,接待窗口开门了,我们又递上会见手续,问可以会见了吗?年轻的女警察说得请示领导,我们不 想为难她,就直接自己去问领导。
来到二楼杨所长约有50平米的办公室,我们直接问为何不让会见?杨所长说你们去找分管副所长,明显的 踢皮球,我们说你是第一责任人,找你解决问题没错。在我们据理力争下,杨所长说平顶山中级法院院有函,二位被告人也有不愿见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所以不安 排你们会见。(看见有律师在用手机,杨所长很警惕的说,不要录音!警惕性真高。)真是奇闻!我们说你能不能把法院的函和被告人的书面意见给我们看看。因为 从五月份开始,我们多次会见二被告人,她们一直非常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由于她们文化低,我的当事人根本不识字,对法律一丝一毫不懂,没有专业的辩护律 师,她们根本不可能自己辩护,怎么可能不要律师的帮助?!且平顶山中院9月30日的判决书清楚的说明,她们要另行委托辩护人。
我们不相 信所长的说辞,家属也不相信!遂提出安排我们与被告人见面,我们只问一句话:是不是她们自己真的不需要我们辩护了,如是,我们立马走人!杨所长不同意,我 们又要求所长把信和法院的函给我们看看,所长说函和信不是写给你们的,不给看。我们坚持要看,他把法院的函攥在手里,在我们面前晃了一晃,说你们看吧,我 们说给我们自己看不行吗,离这么远,根本看不清,他拿走了。我们说,你这样做到底怕什么呢?我们怎么相信你?他说,我已经口头通知你们了,不安排会见。我 们说,我们持公函来履行职务,你如不安排会见,请书面回复我们,我们也好向上级反映,向委托人解释。他说,我就口头通知,你们要反映有人证的嘛。如不服, 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的,说完离开了办公室。
我们二位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 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 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会见被告 人完全合法。
杨艳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守所所长,本应遵纪守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保障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但是杨艳辉公然违背法律,滥用职权,对其必须依法处罚
送:河南省监察局、河南省纪委、河南省公安厅纪委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