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安售卖证物反成被告,小店法院回避事实拒绝受理



10/03/2013

 对华援助协会通讯员           10月4日综合报道

2013年9月3日,夏钧律师(任拉成老师的辩护律师)就太原警方与文化执法大队售卖在审案件证物一事,向太原法院正式提起了行政诉讼(见附件一)。法院当时称需要送行政庭审批,7天给内答复。

时至9月17日,法院做出裁定,认为小店公安分局的扣押措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文化执法大队则是证据保存行为,且不属于小店区法院管辖范围。且不能合并审理。故不能受理此案。(见附件二)该裁定书没有对售卖行为做出裁定,回避了起诉书当中陈述的事实,顾左右而言他,称“扣押”的行为合法而试图搪塞,拒绝受理。

9月25日,原告提起了上诉,认为小店区法院没有理解原告的本意和诉求。原告是针对“售卖”证物的行为提出起诉的,并非针对“扣押”书籍的行为,请求太原市中级法院撤销小店区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见附件三)

从328教案看中共政权的宗教政策实质

从328教案前前后后的事实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中国中央政府拒绝履行国际条约,漠视宪法和法律的清晰政策。毛时代发起的运动几乎全部停止了,但三自极左运动却坚决地被延续至今,成为一块历史的顽石,春风始终不能吹及。太原三自体系的贪污腐败足以达到死刑的量刑,他们视而不见;但对大学生团契的任拉成老师却无辜使用5年的重刑。这也表明了中国政府把大学生这个群体的信仰据为己有,拒绝基督教会触碰的坚决态度。

虽然山西省素来以迫害教会著称,但此次事件中抓捕北京基督徒李文习的做法、对待国内、国际社会舆论的非同一般的无视态度、以及其他种种迹象表明,328教案的办案统一领导权不在山西省,而在中央政府。近期各地如河南平顶山教案、呼和浩特教案等全国范围内的一系列对基督徒使用重刑的案例也足以佐证。太原328教案就是中央政府授意各地方政府打击教会的有计划、有预谋的一起典型事件。再者,328教案集中了宗教信仰自由、新闻出版立法、罪刑法定、非法经营这样的口袋罪(类似于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已经取消的罪名)、警方钓鱼执法等等课题,无论是从政府参与级别和法学的角度讲,都不失为一个研究当今中国政策、政教关系的绝佳样本。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恩雨书房的《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作者:叶小文,宗教文化出版社)一书,也没能逃脱山西当局的野蛮查抄、扣押和转售(此书后被恩雨书房员工高价从二手市场回购,见图)。美国人民要想知道一个“真实的”中国宗教情况,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和法院判决要远胜于书中千万个文字。形象的讲,328教案的一审判决书,就是太原市小店法院的法官孟小霞亲自给该书作者叶小文(前国家宗教局长)一记清脆而响亮的耳光。

回首328教案,如果说太原当局还做对了一件事,那就是:扣押叶小文写的书——《把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告诉美国人民》。



附件一: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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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晓卿,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现住地:XXXX 。

被告一: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白安平,职务:局长。

被告二: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队长。

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售原告书籍的行政行为违法。

2、判决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8日,二被告以涉嫌“非法经营”的理由,突然联合到原告的恩雨书店营业场所搜查。被告一扣押了<赞美诗歌>、<约珥书>等福音书籍共4557册,其中大部分有合法出版证明。被告二借被告一搜查之机,在被告一的协助和支持下,拿走原告合法书籍2570册。留下《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

2013年8月份,有人在太原市南宫古董市场97、98、99、100、101、102书摊上发现被扣押拿走的书籍,书上盖有“太原市恩雨书店”公章。这人告知恩雨书店的员工,她立即到卖书的地方,向书摊主张永利高价全部买回,共计226本。

在本诉中,原告对于二被告扣押书籍的行政行为不表示异议,仅认为其售买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是:如果二被告认为这些扣押书籍是“非法出版物”,
应该向二审法庭提供证据,不应该售卖危害社会。

如果二被告认为扣押书籍是合法的,应该返还原告。二被告对于原告书籍扣押的行政行为和售卖的行政行为,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售卖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售卖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二被告售卖原告书籍的行政行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所以一同诉至你院,请一并审理。

此呈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

具状人:XXX
2013年9月3日



附件二: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2013 )小行告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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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晓卿,女. 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太原市小店区恩雨书店经营者,住所地XXX

起诉人王晓卿诉称: 2012年3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突然以涉嫌非法经营的理由,到起诉人的恩雨书店营业场所搜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扣押了《赞美诗歌》、《约珥书》等福音书籍共4557册,其中大部分有合法出版证明。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搜查时,拿走起诉人合法数据2570册,留下《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2013年8月份,有人在太原市南宫古董市场97、98、99、100、101、102书摊上发现被扣押拿走的书籍,书上盖有“太原市恩雨书店”公章。这人告知恩雨书店的员工武传慧女士,她立即到卖书的地方,向书摊主张永利高价全部买回剩余的,属于恩雨书店的书籍,共计226本。起诉人请求:1、判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归还扣押起诉人的合法书籍;2、判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支付法院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对起诉人王晓卿经营的太原市小店区恩雨书店的书籍采取的扣押措施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起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起诉人王晓卿经营的太原市小店区恩雨书店有关图书采取的是证据登记保存的行为,该执法大队的所在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起诉人对该执法大队的行为不服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执法大队的行为与上述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的行为既不是法律规定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条件。综上,起诉人王晓卿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晓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晓彩
审判员 刘燕玲
审判员 郑毅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洁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章)


附件三: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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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晓卿,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地:XXX 。

被上诉人一: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白安平,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二:太原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队长。

上诉请求:

1、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行告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8日,二被上诉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的理由,突然联合到原告的恩雨书店营业场所搜查。被上诉人一扣押了《赞美诗歌》、《约珥书》等福音书籍共4557册,其中大部分有合法出版证明。被上诉人二借被上诉人一搜查之机,在被上诉人一的协助和支持下,拿走原告合法书籍2570册。留下《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

2013年8月份,有人在太原市南宫古董市场97、98、99、100、101、102书摊上发现被扣押拿走的书籍,书上盖有“太原市恩雨书店”公章。这人告知恩雨书店的员工到卖书的地方,向书摊主张永利高价全部买回,共计226本。

被上诉人售卖上诉人书籍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上诉人起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遭到不受理裁定。上诉人又另行起诉,对于诉讼请求和理由做了详细说明。


特别提出:“在本诉中,原告对于二被告扣押书籍的行政行为不表示异议,仅认为其售买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是:如果二被告认为这些扣押书籍是“非法出版物”,

应该向二审法庭提供证据,不应该售卖危害社会。如果二被告认为扣押书籍是合法的,应该返还原告。二被告对于原告书籍扣押的行政行为和售卖的行政行为,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售卖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售卖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二被告售卖原告书籍的行政行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具有密切的关联性,所以一同诉至你院,请一并审理。”

请求你中级法院能理解上诉人的本意和诉求,依法裁定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受理本案。

此呈
太原市中级法院

具状人: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