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律师 对劳教制度废止相关问题的声明



11/19/2013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至此,实施五十六年之久的劳教制度终于在执政党层面宣告终结。

毫无疑问,1957年开始实施的劳教制度是特定时空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甚至与1954年《宪法》第八十九条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的规定直接相悖,因而其自始就是一个在法律上无效的制度。劳教制度在“反右”、“严打”、“维稳”等各个历史阶段,均不同程度的成为践踏人权、破坏法治的工具。尤其是1999年以后,为打压某一特定群体,劳教措施更加泛滥。现执政党“废止”劳教的决定,是在中国民间、广大劳教制度受害者、各类人权捍卫者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推动下因势回应的结果。

现劳教制度虽然已告终结,但它给中国法治和人权所带来的巨大灾难,产生的负面影响,值得国人尤其是法律人永远铭记与深刻反思。
  
我们认同和支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但对如何“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表述,仍然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担忧。为此,我们对劳教制度的废止及有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的立法发表以下声明:

一、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明文废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立法层面上对全体公民作出正式回应。

二、在劳教制度废除后,各级司法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对被劳教的人员依法提出的国家赔偿等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三、鉴于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将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我们认为已无再立新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和矫正的必要。

四、如果一定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进行立法,则必须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适用对象进行严格的限制,并须经严格的司法程序方可执行,防止适用对象的随意扩大,且应当保障适用对象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的立法,涉及剥夺人身自由之事项,为慎重起见,我们建议由全国人大而非其常委会进行立法。立法时应当开放征求意见、公开听证、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六、劳教已经废止,但一直在法律制度之外运行的所谓法制教育基地、法制教育中心、法制学习班、训诫所、各类“黑监狱”等变相劳教,实质上是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犯罪,应当立即进行全面取缔和清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江天勇 北京律师  王   成  浙江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唐天昊 重庆律师  张  磊   北京律师
庞    琨  广东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陈科云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刘士辉 广东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谢    阳 湖南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徐    灿 北京律师  徐    忠 山东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陈武权 北京律师
滕    彪 北京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
刘    巍 北京律师  唐荆陵 广东律师
刘金滨 山东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龙元富 广东律师  梁秀波 河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刘    伟 河南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黎雄兵 北京律师 肖芳华  广东律师
李金星 山东律师 石永胜  河北律师
李国蓓 北京律师  张   国  湖南律师
汪    廖 浙江律师  蒋援民 广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郭新嵘 北京律师
李长明 北京律师  郑恩宠 上海律师
冉    彤 四川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
李大伟甘肃法律人李长青北京律师
邓林华 湖南律师   杨  璇 湖南 律师
田    园 湖南律师  谢燕益 北京律师
李如玉 江苏博士  蔺其磊 北京律师
黄    建 四川律师  刘四新 北京 博士
刘连贺 天津律师  舒向新 山东律师
王    辉 河南律师  干卫东 新疆律师
张维玉 山东律师  闻    宇 广东律师
黄溢智 北京律师  燕旺利 湖南律师
李苏滨 北京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王必君 广东律师 韦良月 黑龙江律师
梁澜罄 河北律师 罗立志 湖南律师
陈以轩 湖南律师  张  国 湖南 律师
王先平 新疆律师 储玉坤 北京律师


签名继续进行中,诚邀中国律师加入人权律师团并签名。

人权律师团联系人:
王    成律师,电话:13616501896
唐吉田律师,电话:13161302848
江天勇律师,电话:13001010856
联系邮箱: renquanlawyer@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