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金沙县委书记丁翊强的一封公开信 --------- 李凤飞贪污案是一件冤案



12/02/2013

丁书记您好!


被强制堕胎的李凤飞
我是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民革贵州省委第一支部党员李贵生。本着公民的良心、律师的职责、民主党派党员的责任给您写这封公开信。

自今年9月初接受金沙县箐门乡党委委员、原会计李凤飞的父亲李应坤的委托,就李凤飞涉嫌贪污一案担任辩护人。至11月21日止,本案一审结束,由于履行职务的原因看到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凤飞,与她的家人有所接触,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也根据民主党派与中共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原则,和习总书记最近呼吁民主党派要向共产党提意见,哪怕是尖锐意见的倡导,我对金沙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联合办理的李凤飞贪污一案,以及她被非法强制引产的情况,站在一个公民和民主党派成员的立场,向您反映以下意见:

一、 对李凤飞的刑事追诉是完全错误的,通过庭审证据的展示,这完全是一件的冤案,起诉书所指控的六桩犯罪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李凤飞在工作上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有错误,有些地方甚至严重错误,但绝不构成犯罪。

金沙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4月5日成立的箐门乡财政收支调查小组在对箐门乡财政收支的清理过程当中,由县监察局4月12日移送给县人民检察院的李凤飞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是在联合办案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采取疲劳审讯的情况下获取李凤飞在办案人员提示下自编的一份涉及五桩犯罪事实的供诉作为立案依据的,这五桩所谓的犯罪事实在后来检察院的起诉书上一桩都没有,实际上是被检察院自己否认了。起诉到法院的六桩所谓犯罪事实中四桩事实清楚,不构成犯罪,两桩事实严重不清。

事实清楚的第一桩是2011年1月30日李凤飞领走的11174元,是由菁门乡财政所打报告给菁门乡政府,作为四年财政决算工作的加班费、交通费、误餐补贴,经乡长杨文江签字同意发放的,这怎么能是贪污呢?!

事实清楚的第二桩是未发放给三锅村村民孙德珍的危房补助款8000元。李凤飞说她曾通知各村委会,让各村未领取危房改造尾款的农户到她那里领取,三锅村委会也证实李凤飞通知过,是孙德珍家未去领取。款在李凤飞处,完善手续后随时可以领取,这跟贪污完全挨不上边!

事实清楚的第三桩是20590元。该款因地氟病防治项目,菁门乡政府2011年底向黔西亿鑫公司购买回风铁炉给农户,总货款45.74万元,付货款时未全额支付,由乡财政所打给亿鑫公司40590元欠条。2012年8月经李凤飞手付款2万元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梅,尚欠20590元。杨梅证实2013年1月,李凤飞曾电话通知她带着欠条领取20590元货款,而她未去领取。一手付款一手还条,非常正常的款清事了的交易方式,也被金沙检察院认定为贪污!奇闻!

事实清楚的第四桩是6538.71元。该款是马永红收取地氟病项目农民应交集资款交给财政所李凤飞13032元的一部分,用于体检费、差旅费等政府开支6493.29元,余款6538.71元也用于乡党委、政府开展工作支出尚未报销,而票据在被办案机关收走不准报销的55张票据中。公诉方指控李凤飞的依据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自相矛盾,审查情况部分第五点讲到李凤飞收取罗林、马永红分别缴纳的65500元和13032元为“收款收据”,而在分析论证部分第二点却又把该两笔收款收据说成是“地氟病集资款”和“地氟病经费”,不能自圆其说。

事实不清楚的两桩,都是根据一份所谓的鉴定人自己都解释不清楚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人在法庭上回答辩护人的提问时答非所问、漏洞百出。说不清楚钱是何时、从何人、以何方式到李凤飞手里的。尤其是最后一笔金额为83177.72元,该笔指控贪污的金额是该案起诉总金额157072.61元中最大的一笔,完全是鉴定人根据自己的想象和推测得出李凤飞贪污该笔款项。现有证据完全不能得出李凤飞贪污该款的结论,反而显示出另有他人贪污了烤烟扶持费141531.55元。该笔烤烟扶持费是在完全能够查清楚而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栽赃到李凤飞头上的,极有可能冤枉了好人而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二、本案办案人员存在徇私枉法的现象。

金沙县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乡原出纳杨泽俊短款20余万元,而杨泽俊在今年4月7日回答侦查人员蒋君能、张午己的询问中承认自己2012年4月将乡财政所公款2.5万元用作私人用途直到询问时没有归还,在交接出纳工作时也没有向单位和领导提及过这件事情。根据《刑法》,杨泽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纪委和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对该情况明知却不追究杨泽俊的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李凤飞曾在侦查阶段中多次检举,但没人理睬。在李凤飞处了解得知,杨泽俊与联合调查组副组长李智为姨夫关系。

三、整个办案过程中违法之处很多。

1、非法拘禁。从4月7日由专案组将李凤飞带到县纪委到4月14日送到看守所,没有立案手续,没有双规通知,非法限制李凤飞人身自由7天。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羁押孕妇。李凤飞4月14日被送到看守所之后被检测出怀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十条,不能收押,并且在看守所告知反贪局办案人员李凤飞怀孕后,反贪局不予理睬。4月18日其辩护律师以李凤飞怀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按刑诉法三天内必须答复,然办案机关不予答复。后在5月7日李凤飞通过B超检查怀孕后仍然违法羁押,开创了贵州看守所羁押孕妇的先河。在上级公安监所部门要求反贪局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下,6月13日反贪局长陈明山却要求李凤飞丈夫承诺10天引产才予以取保候审。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使李凤飞失去了最佳流产时间,也使她对执法机关公正性失去信任,产生了即便被开除也要将孩子生下来的逆反心理。据李凤飞自述,4月14日进所时被检测出怀孕后,她申请取保候审的想法是尽早地做流产手术,她知道生二胎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于取保候审申请没有得到依法答复,孩子在她肚子中一天天长大,她想到自己辛苦工作反而受到诬陷,遂对组织失去信心,便产生了把孩子生下来的想法。

3、程序违法。为了弄清真相,李凤飞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检察院侦查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多次书面、口头要求与相关证人对质,要求对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重新鉴定,二位辩护人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都没有得到同意。

三、对李凤飞的强制引产违法、残忍且违背人伦。

李凤飞被取保后后,拒绝做引产手术,反而在家养胎,办案人员十分不满,遂要求计生部门对其强制引产。 7月9日李凤飞被金沙县计生执法大队叫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服务中心,在未征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之下采取暴力的手段,对李凤飞实施了残忍的强制引产手术,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引产后李凤飞以“@山村飞凤”的网名在新浪微博披露了整个事件的详细过程,引起很多网民对金沙县如此残忍做法的强烈谴责。本人接受李凤飞的委托,已向上级各部门控告金沙县相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

我与李凤飞无亲无故,我在贵阳做律师,她在金沙乡镇当干部。因他人介绍我介入这个案子,完全是偶然。在为李凤飞的辩护过程中,我时时感受到她对自己受到冤枉的那种悲愤和委屈,她在法庭上多次情绪激动,喊出了“要求在金沙县的广场公开审判并通过电视直播向全县人民展现她是否贪污”,她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庭审查阶段多次要求和证人以及办案人员对质,要求证人出庭对质以查清案件事实,都没有得到办案人员的同意。以我十几年的从业经验,没有受到冤枉的人是不会也不敢这样做的。

丁书记,按老百姓的说法您是金沙县的父母官,爱护每一位百姓是中国人对父母官的道德要求。按国法,您对金沙这片土地上的公平正义守土有责。为了实地调查了解,我去过菁门乡,山高路陡的少数民族乡镇。李凤飞是箐门乡大山里走出来的乡村女子,我见过她的父母和兄弟,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她通过自己的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得到了今天乡党委委员、乡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的地位实属不易。李凤飞受到了冤枉,她本人及她的家庭目前处于十分艰难的时刻,您有责任给予监督和关注。您对此案的监督和关注,对李凤飞个人及她的整个家庭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也对她几十上百的家族成员对我们的党和政府的信任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我从业十四年,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极少为了案件给领导写信。但这封公开信,我考虑了许久,还是决定写。目的并不是希望您干涉司法,依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刑事审判权,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作出公正的判决。但当下的中国,冤案并不鲜见。该案已经庭审结束,实话实说,对金沙县法院,我既充满了期待,也对法院是否会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抱有担忧。写这封信,往大了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共产党和政府的威信,往小了说,是为了李凤飞的被冤枉早日结束。

李凤飞多次公开的表示,若她真的贪污甘愿受罚,但是绝不接受冤枉。我和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周立新律师都做了无罪辩护,都是基于专业知识的独立判断。为了防止错案的发生,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也连连发布司法解释,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司法正向着越发公平公正的方向前进。

希望这个案子在金沙不会因为人为的因素,成为冤案。

希望得到您的回复。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 李贵生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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