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
关于河南省南乐县等地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的声明
2012年11月至今,中国河南省南乐县公安局先后分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张少杰等20多名“三自”教会的基督信徒。夏钧、杨兴权等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依法要求会见当事人,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期间,伴随当事人家属遭恐吓和被抢夺手机两部。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刘卫国、陈建刚等15位中国律师要求依法会见被刑拘的基督信徒时,继续遭看守所非法拒绝,15位律师以绝食的方式,对南乐县当局非法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进行抗议。更甚者,在看守所门外,15位律师竟然遭到了来历不明的百余“群众”的围攻、谩骂,陈建刚等律师手机、ipad被抢;在律师们下榻的宾馆,一些不明身份的“群众”继续对律师围堵谩骂,杨兴权律师试图冲出包围圈,眼镜被打掉,律师们报警,警察迟迟不出警,任由这些“群众”嚣张跋扈;2013年12月13日上午,15名律师前往南乐县检察院控诉,又遭不明身份“群众”围攻,媒体相机被抢的同时,刘卫国、江天勇两位律师更遭到殴打,手机被抢,报警后警方又是迟迟不到。南乐肆意侵权如此,什么让其如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国人震惊,悲愤难平!
2013年初以来,随着一股反宪政逆流的出现,许多地方开始肆无忌惮地践踏《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公然破坏法制:非法阻碍律师会见当事人,对律师依法出庭进行安检,对律师阅卷不予安排,甚至对律师进行人身伤害,手段无所不劣。仅因履行辩护职责,现有王兴律师被吉林船营法院粗暴架出法庭,继有澄海律师在辽宁大连中山区法院法庭上被打,更有陈建刚律师在北京房山区法院被“驱逐出境”,从江西新余法院迫使当事人当庭解聘6位辩护律师,到今日河南南乐的不明身份“群众”围攻律师……..种种恶劣行径,倒行逆施,遭愤恨、举报、合法控诉,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却愈演愈烈。就在12月12日同一天,还有辽宁锦州,张传利律师因抗议法庭强审重病被告人退庭,被便衣楸衣领;湖北武汉,蔺其磊、张科科、唐天昊、董前勇四位律师因法庭剥夺辩护权利,被迫退庭。如此有恃无恐的打压、围攻、迫害律师的事件,其数量之多、频率之密、规模之大,实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罕见,亦为世界法制进程所少有。
在此,我们庄严重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刑诉法》第十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条);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者刑拘的所有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恐吓恫、妨碍或不适合的干涉。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7条: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以此观之,南乐等地出现的系列打压律师事件,完全无视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完全无视联合国人权公约及人权文件的规定,完全无视国民的感受和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完全无视人类信仰和人权的价值!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立即责成南乐等地停止对律师的侵害,调查南乐等地系列的伤害和侵权行为,对南乐等地的打压、迫害律师的事件进行登记、处理,严厉追究相关负责官员的法律责任,坚决揭制凡法制逆流。
我们坚信:一个不要法制的社会,不会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一个不尊重律师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法制国家;一个律师被野蛮干扰的案件,必是程序不公的案件。
2013.12.13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
律师团声明人:
关于河南省南乐县等地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的声明
2012年11月至今,中国河南省南乐县公安局先后分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张少杰等20多名“三自”教会的基督信徒。夏钧、杨兴权等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依法要求会见当事人,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期间,伴随当事人家属遭恐吓和被抢夺手机两部。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刘卫国、陈建刚等15位中国律师要求依法会见被刑拘的基督信徒时,继续遭看守所非法拒绝,15位律师以绝食的方式,对南乐县当局非法侵害律师执业权的行为进行抗议。更甚者,在看守所门外,15位律师竟然遭到了来历不明的百余“群众”的围攻、谩骂,陈建刚等律师手机、ipad被抢;在律师们下榻的宾馆,一些不明身份的“群众”继续对律师围堵谩骂,杨兴权律师试图冲出包围圈,眼镜被打掉,律师们报警,警察迟迟不出警,任由这些“群众”嚣张跋扈;2013年12月13日上午,15名律师前往南乐县检察院控诉,又遭不明身份“群众”围攻,媒体相机被抢的同时,刘卫国、江天勇两位律师更遭到殴打,手机被抢,报警后警方又是迟迟不到。南乐肆意侵权如此,什么让其如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国人震惊,悲愤难平!
2013年初以来,随着一股反宪政逆流的出现,许多地方开始肆无忌惮地践踏《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公然破坏法制:非法阻碍律师会见当事人,对律师依法出庭进行安检,对律师阅卷不予安排,甚至对律师进行人身伤害,手段无所不劣。仅因履行辩护职责,现有王兴律师被吉林船营法院粗暴架出法庭,继有澄海律师在辽宁大连中山区法院法庭上被打,更有陈建刚律师在北京房山区法院被“驱逐出境”,从江西新余法院迫使当事人当庭解聘6位辩护律师,到今日河南南乐的不明身份“群众”围攻律师……..种种恶劣行径,倒行逆施,遭愤恨、举报、合法控诉,非但没有收敛,反而却愈演愈烈。就在12月12日同一天,还有辽宁锦州,张传利律师因抗议法庭强审重病被告人退庭,被便衣楸衣领;湖北武汉,蔺其磊、张科科、唐天昊、董前勇四位律师因法庭剥夺辩护权利,被迫退庭。如此有恃无恐的打压、围攻、迫害律师的事件,其数量之多、频率之密、规模之大,实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罕见,亦为世界法制进程所少有。
在此,我们庄严重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刑诉法》第十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条);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者刑拘的所有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48小时。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恐吓恫、妨碍或不适合的干涉。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7条: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以此观之,南乐等地出现的系列打压律师事件,完全无视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完全无视联合国人权公约及人权文件的规定,完全无视国民的感受和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完全无视人类信仰和人权的价值!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立即责成南乐等地停止对律师的侵害,调查南乐等地系列的伤害和侵权行为,对南乐等地的打压、迫害律师的事件进行登记、处理,严厉追究相关负责官员的法律责任,坚决揭制凡法制逆流。
我们坚信:一个不要法制的社会,不会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一个不尊重律师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法制国家;一个律师被野蛮干扰的案件,必是程序不公的案件。
2013.12.13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
律师团声明人:
葛文秀 广东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江天勇 北京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唐天昊 重庆律师
张 磊 浙江律师
王 成 浙江律师
庞 琨 广东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陈科云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刘士辉 广东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谢 阳 湖南律师
常伯阳 河南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徐 灿 北京律师
徐 忠 山东律师
陈武汉 北京律师
滕 彪 北京学者
郑恩宠 上海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
刘 巍 北京律师
唐荆陵 广东律师
刘金滨 山东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龙元富 广东律师
梁秀波 河南律师
李戚达 河北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刘 伟 河南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黎雄兵 北京律师
肖芳华 广东律师
伍 雷 山东律师
石永胜 河北律师
李国蓓 北京律师
张 国 湖南律师
汪 廖 浙江律师
蒋援民 广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李志勇 广东律师
郭东东 山西律师
孙廷玉 河南律师
邵振中 山东律师
刘志强 陕西律师
李苏滨 北京律师
张维玉 山东律师
张重实 湖南律师
夏 钧 广东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邓林华 湖南律师
冯 云 云南律师
彭 剑 北京律师
陈树庆 浙江律师
陈南石 湖南律师
施正刚 江苏律师
常玮平 陕西律师
黄 建 四川律师
闻 宇 广东律师
卢思位 四川律师
熊春喜 湖南律师
李如玉 江苏法博
霍新丽 河南律师
孙志刚 天津律师
朱应明 江苏律师
赵广群 广东律师
侯领献 黑龙江律师
黄志丹 广东律师
马 华 湖北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梁澜馨 河北律师
郭敏华 广西律师
覃永沛 广西律师
田 园 湖南律师
林 锋 北京律师
曾 义 云南律师
冉 彤 四川律师
徐向辉 广东律师
胡月红 湖北律师
许桂娟 山东律师
王必君 广东律师
卢京美 湖南律师
赵和绪 山东律师
郭新嵘 北京律师
赵广群 深圳律师
王学明 山东律师
徐红卫 山东律师
邓庆高 福建律师
王江松 北京学者
覃具款 广东律师
张 海 山东律师
黄思敏 湖北律师
杨崇新 广东律师
杨慧杰 广东律师
郑 湘 山东律师
杨名跨 云南律师
惠君琦 云南律师
姬来孙 河南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联署还在继续中………人权律师团联系人王成律师13616501896;唐吉田律师13161302848;江天勇律师13001010856;
邮箱:renquanlawyer@gmail.com
欢迎中国律师参加联署,中国人权律师团欢迎您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