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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16世纪的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是一场以王权为中心实现政教合一的社会运动,该改革以亨利八世的离婚案为导火索,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的颁布,逐步剥夺罗马教会在英国世俗社会的政治权力,确认君主专制的合法性,从而促使英国步入近代国家的门槛。文中旨在以分析法律文献解构亨利八世宗教改革,为研究英国宗教改革提供一种思路。
16世纪的英国正处于由中世纪的王朝国家向近代的民族国家转型时期,宗教改革成为这一时期最显著的特征。在传统与变革之间,亨利八世选择变革,发动一场以王权力量为主导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拉开英国宗教世俗化的序幕,将“独立”和“自由”的政治元素注入中世纪的封建结构中,加速16世纪英格兰社会内部机制的新陈代谢。
一、矛盾与冲突: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起因
都铎王朝前期的英国教会是罗马天主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罗马教皇的管辖。由于教皇被视为上帝在人间的最高权力代表,而国王的世俗权力是由上帝授予,为此国王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教皇的首肯。那么在世俗与教会并存的二元政治权力体系中,英国国王往往屈服于罗马教皇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屈服最显著的体现在英国的司法体系中,教会法与国家法并行,虽然两者管辖的司法领域在理论上是均衡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罗马教廷的权力日渐伸向世俗的司法审判领域,换言之,在世俗和宗教的司法领域中,教皇的权力凌驾于国王。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进行宗教改革,将教皇在英国教会的最高权力转移到英国国王手中,使得国王成为教俗两界的最高统治者。适逢16世纪的英国处于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国内重商主义盛行,新兴的资本主义经济逐渐取代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阶层的流动速度加快,出现了由市民和农村乡绅组成的中产阶级,他们手中掌握了巨额财富,不堪忍受罗马教会的压迫和盘剥,渴望建立属于英格兰自己民族的教会。而英国教会依靠罗马教廷的强大后盾占据了全国1/3的土地和宗教话语权,成为最大的封建主。它不但巧立名目征收各种苛捐杂税,而且利用信徒的信仰兜售赎罪券大肆搜刮钱财,使得英国的财富大量流入罗马教会,严重阻碍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一方面英国王室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于民众的赋税,而赋税的主要承担者是新兴的中产阶级,为此中产阶级和国王在经济利益方面是相互依赖,中产阶级需要依靠王权开拓市场,王室的财政需要中产阶级的支持。但是教会的横征暴敛,不但削弱了中产阶级的资本原始积累,而且侵害了英国王室的经济利益,因此夺回宗教的话语权,剥夺教会的财产,将罗马教皇的势力驱逐出英国成为英国国王承担的首要责任。
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是围绕“王位继承”合法问题展开,这一合法问题的背后反映了英国国内的民族主义情绪高涨,专制王权日益强大,进一步突显亨利八世的“王权至上”的治国原则,彻底否定罗马教皇的权威,因此他的一桩旨在生个儿子的离婚案,就成为英国宗教改革的开场白。1509年亨利八世遵照他父亲亨利七世的遗愿,迎娶比他年长七岁的西班牙凯瑟琳公主。这位凯瑟琳公主是亨利八世兄长亚瑟的遗孀,根据《圣经·旧约#利未记20:21中的“人若娶弟兄之妻,这本是污秽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两人必无子女”[1](113页)的诅咒,预示这桩政治婚姻是不祥之兆。后来的事态发展似乎在验证此诅咒,“凯瑟琳为亨利八世生下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在一个月内相继死去,只有玛丽公主存活下来。这位在1516年出生的小公主给王室带来希望”[2](91页)在中世纪的封建王国,合法的王位继承人是维系该王国长治久安的前提条件。1529年11月3日,英格兰的国会在威斯敏斯特召开,由贵族把持的上院和商人左右的下院一致同意支持三大政策。第一,减少宗教财富和权力;第二,维持与佛兰德的商业关系;第三,支持国王为获男性继位者的努力。在“支持国王为获男性继位者的努力”这一点上,亨利八世很渴望凯瑟琳公主为他生下男性的继承人,他曾说:“如果现在生下的是女儿,在上帝的恩惠仁慈的眷恋下,儿子也会紧随其后降临世上。”[2](91页)但是事与愿违,年过42岁的凯瑟琳公主已经无力再为亨利八世生下他所期待的儿子。当“王位继承因受到合法的继承人玛丽(Mary)公主和不合法的男性继承人里士满(Richmond)公爵威胁”[2](96页),¹而严重影响都铎王朝政权稳定的时候,亨利八世选择了离婚。他的离婚依据只有两点:“一是《圣经》里的法律禁止他迎娶凯瑟琳;二是教皇没有权力去主持《圣经》里的法律”[3](106页)。他之所以这么做,完全是为了皇室,为了国家离婚,但离婚的背后凸显亨利八世对血统继承和王权政治合法性的新诉求,反映王权与教权孰轻孰重的问题。相较其他策略,诉诸法律成为解决王权与教权政治纷争的最有效的途径。
二、法律文本解读: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成熟
亨利八世为了自身离婚的合法化,摆脱罗马教廷对其婚姻的干涉,于是他援用英格兰“王在法下”的古老传统,寻求议会的支持对抗罗马教廷。从1529年到1536年,亨利八世召开历时七年的“改革议会”,颁布一系列重要的宗教改革法案,解决教俗权力斗争的问题,树立君主在僧俗两界的绝对权威,从而实现英格兰民族教会的独立。为了更准确完整地理解宗教改革的真实内涵,我们有必要解读从1529年到1536年“改革议会”所颁布的系列重要法案,寻找当时的政治话语,以此凸显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成熟。
这些法案分别是1532年的《首岁教捐法》(Conditional Restraint of Annates)、1533年的《禁止上诉法》(An Act in Restraint of Appeals)、1534年的《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和1536年的《反罗马教皇权力法》(An Act against Papal authority),一共四个法案。现在我们就一一解读这些重要法案的文本,分析其中所蕴藏的含义。
(一)《首岁教捐法》:保护英国财富、侵夺教会财产
1532年的《首岁教捐法》(Conditional Restraintof Annates)是“改革议会”赋予亨利八世废除英国境内神职人员向罗马教皇交纳首岁圣俸这一传统的权力,保护英国财富,切断罗马教廷的岁入来源。《首岁教捐法》的内容如下:
议会里的贵族、有才干的人、年高稳重的人、精明的普通民众都一致认为罗马教廷以首岁圣俸的形式向英国臣民征收大量的金钱,严重损害本国神职人员的利益,甚至是危害到本国的财政安全。起初征收首岁圣俸是为了保卫本国境内的基督民众,抗击异教徒这一目的,但现在这一目的已荡然无存,反而成为镇压具有正义感和良知的民众的不义之财。有充分证据显示,自从亨利国王登基的第二年以来,就有大量的首岁圣俸从英国本土流向罗马教廷,而这些金钱大部分是用来支付那些宣读教皇训谕的大主教的差旅费。每年大约有160 000镑的英国货币,折算成金币,相当于800 000金币从英国本土流向罗马教廷。财富大量的流失,使得英国越来越穷困。我们的国王以及臣民绝不容忍罗马教廷窃取本国财富这一卑劣行径,极力要求废除首岁圣俸。因此,议会以最高权威的名义命令英国境内的所有神职人员不准向罗马教廷交纳首岁圣俸,而是将这份首岁圣俸上缴给国王以及他的继承人[4](737-738页)。
从该法案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首岁圣俸是源于不成文的规定,是作为圣战用途的基金,但现在该基金却成为“不义之财”(lucre),并且成为罗马教廷剥夺英国财富的罪恶之源。很明显,该法案是严厉谴责了罗马教廷以首岁圣俸的名义榨取英国臣民财富这一无耻的行径,同时也包含了双重的含义:
第一、它切断罗马教皇从英国获取岁入来源的重要途径;第二、它实际上摧毁了罗马教皇作为宗教精神领袖的地位”[5](131页)。当然,这一法案也可以解读为亨利八世对罗马教廷施加压力的外交筹码,以切断财税收入威胁罗马教皇,但并没有与罗马教皇决裂,而是保持对话,也可以说是亨利八世与罗马教皇在离婚案上的角力。而这些首岁圣俸从上交给教皇转为向国王交纳,极大地充实国库财政收入,成为王室税收的重要来源。首岁圣俸本应是教会财产的一部分,现在国家将其没收,这就为1536年)1540年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使用国家权力强制侵夺教会财产开创先例。
(二)《禁止上诉法》:捍卫司法独立、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
1533年“改革议会”通过《禁止上诉法》(An Actin Restraint of Appeals),使得亨利八世离婚案能在英国境内审理并且得到妥善的解决,给予亨利八世第二任妻子安妮·博林(Anne Boleyn)所生孩子的合法地位,确保都铎王朝王嗣继承的延续。《禁止上诉法》的序言清晰阐述英格兰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理应拥有行使一切主权国家所具有的权力,包括行使独立的司法权这一理念。它的序言是这样写道:
无论是原始的真实历史材料,还是编年史都有英格兰是一个帝国的说法,而且这个说法已经被全世界所承认。管理这个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和国王都应该拥有与王权相匹配的尊严。对于一个按照教士和俗人划分的所有类型和各种地位的人所组成的国家里的民众来说,他们都应谦卑服从仅次于上帝的国王[6](344页)。
从这段话的内容,我们可以寻找出两个最关键的词语“帝国”(empire)和“尊严”(dignity)。“帝国”一词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出现,也曾被爱德华一世、理查德二世和亨利八世所使用,但是它们所指的意义都是不同,更确切来说“帝国”所管辖的地域是不同的,而在这法案中所描述的“帝国”应该是一个政治实体,而且是独立的不受外在权威干涉,换而言之就是一个民族国家。根据G.R.埃尔顿教授对此法案的评价,那就是“英格兰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在它的疆域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5](161页)。“尊严”则是佐证亨利八世的尊严就是国家的尊严,那么其离婚案的成败就关系到英格兰王国的尊严,英格兰的臣民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上应责无旁贷地支持亨利八世。“尊严”这个词语实质上也传递了一个信号:“毫无疑问,国王是这个国家最高的统治者,不受任何外在权威控制,独立自主地管理此国家。”[5](133页)
《禁止上诉法》维护英格兰司法权的统一和独立,切断了罗马教廷与英格兰在司法领域内的一切联系,使得教皇不能插手干预英国的内政事务,也标志着教会司法权的世俗化,因为该法案的第四条款明文规定“国王及其继承人都拥有对任何形式的上诉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任何人都不得对终审裁决提出任何异议,如违反此规定,将根据《王权侵害罪》的有关条款予以严重处罚”[6]348,司法权力的转移,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增强民众的国家意识感。
(三)《至尊法案》:确立君主绝对权威、结束二元政治体制
1534年的《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确立“王权至上”这个概念,对原有的政治体制结构进行重新组合,结束教皇与国王双重统治国家的混乱局面,加强中央集权,实现政教合一。其法案全文内容如下:
“国王陛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及是英格兰教会最高的管理者,已经被主教会议上的所有神职人员所认同,而且支持国王在英国境内行使革除流弊,纠正异端的权力。会议也承认国王及其他的继承人拥有英格兰教会即安立甘教会的唯一最高首脑的称号,与这一称号所匹配与国王一的特权和尊严。国王陛下及其继承人拥有巡查教区,规范布道,纠正异端等最高权力,无论任何形式的宗教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改革,都是得到上帝的许可,都是为了提高教会的道德感,都是为了维护和平与统一。任何外国的法律、权威、习惯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都不得与本文(法律条款)相抵触。”[6](355页)
此文最重要的一句话是:“国王以及他的继承人拥有英格兰教会即安立甘教会的唯一最高首脑的称号”。这句话充分表明英国国王夺取了教会最高领导权,将教权与政权集于一身,加强君主专制统治,摧毁国内教会的教权独立性,迫使教会依附于王室,成为国家政治机构的一个部门,这是“英国宗教改革在宪制方面很难避免的一个结果,即国家教会一开始就处于国王的统治之下,我们称之为一场真正的革命 [6](318页)。这里所指革命的含义在于教权让位于王权,宣告中世纪罗马天主教普世一统体系的破产,产生了一元政治结构——政教合一,促进英格兰民族国家的兴盛。“最高首脑”也表明英国国教是一个没有教皇的天主教。国王统辖教会,目的是为了利用教会这个宣传机器神化君主专制的合法性,也可以说是君权神授的观念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政治意义远胜于宗教意义。
(四)《反罗马教皇权力法》:净化英格兰教会,清除罗马教廷的余威
1536年的《反罗马教皇权力法6(An Act against Papal authority)是专门针对罗马教皇的法令。在英格兰教会已经确立“王权至尊”的情况下,亨利八世出于宣传目的,称教皇通过阴谋篡位实现对英格兰长达四个世纪的统治,因而其统治是不合法的,为此必须反抗罗马教皇。这一法令的出台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内容简要如下:
教皇那虚假的权力,已经遭到越来越多民众的质疑,为此我们需要制止他行使这种权力。凡是任何在英格兰境内居住的臣民在今年(1536年)七月的最后一天以后,以写作、言论等行为去维护罗马教皇的权威及其司法审判权,都将受到《王权侵害罪6的有关条款的惩罚[4](759页)。
这段话突显英格兰国王反抗外在权威的决心,强烈表达英格兰民众反教权主义的情绪,该法的出台也是基于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需要。但英国国教保留了大量的天主教传统仪式,英格兰民众的宗教生活依然处于旧有的信仰之中。宗教生活变化的速度远远落后于同时代社会物质方面的变化,以“新瓶装旧酒”的方式去继续这场宗教改革运动,势必引起国教内部新旧势力的冲突,清教运动兴起也缘于此。《反罗马教皇权力法6是宗教改革运动第一阶段的标志性成果,在宗教意义上第一次终结教皇权力,巩固国王在教会的地位,清除罗马教廷的余威,净化英格兰国教,也使得按照自己民族意愿去进行有英国特色的宗教改革运动成为可能。
(五)法律誓词的语境:树立国王权威、保障臣民利益
一个民族国家政体的合法性,首先是君主统治的合法性。为此亨利八世要求世俗官员和神职人员向他宣誓效忠,而这种宣誓是封建的语境,但有利于他统治的合法性,同时又能保障臣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臣民都被要求以忠诚的誓词来宣誓,誓词内容为我们是国王最忠诚的臣民”[7](14页),通过宣誓仪式将君主与臣民紧密联系起来。按照近代早期语境分析,亨利八世所要求的宣誓的誓词及统治理念已经不属于封建主义。
誓词属于一种原始的口头契约,既然臣民向国王宣誓效忠,那么臣民与国王之间就默认了这种忠诚的契约关系,所谓“由于行了臣服礼而封臣对封君有多少忠诚,则同样封君对封臣也有多少忠诚”[8](137页),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誓词对于宗教改革时期的亨利八世来说,就是要得到某种形式的拥护,此/拥护”是至关重要的,是民众对亨利八世抗击外在权威的认可,也是巩固王位的一种保障,更是体现了英国王权与民众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现在我们来考察英国国王加冕宣誓的誓词,誓词内容如下:
你是否能保证英国人民享有法律和自由权利? 我能保证。
你是否能尽自己最大努力去维护上帝的教会和所有人民和谐与和平? 我会做到。
你是否能尽力保持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以及仁慈而真实的审判? 我会尽力。
你是否能承诺新法律的制定能增进上帝的荣耀与公共利益,同时要合乎人民的习惯并得到其同意? 我能承诺。[4](467页)
我们可以发现这段誓词是凸显和明确了国王臣民的义务,是一种诉诸口头的“协定”,这个“协定”是有法律效力,因为只有达成这种“协定”。国王的王位才被认可,统治才被视为合法。誓言可被认为是法律,对誓言的遵守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英国君主和臣民都各自从对方的誓词取得一定程度的保护,建立义务和权利关系。在宗教改革时期,誓言在思想意识形态上,开始促使英格兰民众思考国家民族前途命运,在某种程度上产生民族国家的意识。当这种意识的出现,英国才真正地与罗马教廷决裂,以一个崭新的面貌——独立的民族国家展现在世人面前。在英国宗教改革史上,民族主义是一面旗帜,而新教则是这面旗帜上的图案。民族主义是反抗外来权威的内在要求,亨利八世通过民族主义的诉求,重新整合王国内部的政治资源,最终确立“王权至上”这一清晰的统治理念,使王权迎合了民族国家成长的需要。而新教为民族主义提供思想信仰的土壤,否定教皇统治的合法性,同时赋予君主专制神圣性,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思想的禁锢,以清教精神应对外部的挑战,
三、余论
通过对这些法案文本和法律誓词的解读,我们清楚地看到亨利八世宗教改革成熟的一面,在财税、司法、政治、宗教这四个领域步步为营反击罗马教皇,直至将罗马教廷的残余逐出英国。它的成熟是在与它没有让英国走上极端血腥不宽容的宗教改革道路,而是诉诸法律解决教俗的权力之争。与其按照西方史学家称此次宗教改革为“都铎革命”,还不如称之为“都铎改良”。“革命”是以一切暴力形式砸碎现有的国家体系,以流血为代价,“改良”是修补现有国家体系的不足,以妥协换取最大利益,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应属于后者。因为这场宗教改革集中体现了历史的双重性即历史的“反动”性和历史的“进步”性。历史的“反动”性在于它建立的英国国教是一个“没有教皇的天主教”,是以世俗君主为其教会最高首脑。但世俗君主总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统治需要强令推行思想信仰,自身并没有能力承担起教会道德教化作用。历史的“进步”性是它在政治领域确立君主专制,满足当时建立独立民族国家的内在要求,凸显和明确一元政治体制结构是结束中世纪以来国家政治生活混乱无序的强有力保证,更重要的是奠定了英国近代化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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¹里士满(Richmond)公爵是亨利八世的私生子。
(本文转载自:《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4月第32卷第2期。)
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4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