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训谋 雷丽华 董栋[1]
基督宗教是欧洲的主要宗教,自产生以来,基督宗教就与欧洲的国家和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基督宗教对国家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对国家这一事物的认知,决定了它将以怎样的方式去影响欧洲国家。但基督宗教对国家的影响并不是单方面的,政教之间是一种不间断的互动状态,针对基督宗教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影响,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处理与宗教的关系,并以政教协定等方式表现出来,形成不同的政教关系的模式,双方划定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在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下,基督宗教对国家产生着不同的实际影响。
一、基督宗教对国家的认知
基督宗教对国家的认知和理解以《圣经》为依据,并通过神学思想集中表达出来,对欧洲政教关系传统和政治文化氛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影响了欧洲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基督宗教对国家认知的思想基础
1、新约《圣经》中的国家观。新约《圣经》中的国家观是基督宗教理解国家与教会关系的重要依据。新约《圣经》有多处谈论国家与教会关系的内容:马太福音、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共同记载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是《圣经》国家观的集中体现,也是基督宗教理解国家与教会关系的源头与核心,它一方面反对极端的神权政治和极端的集权政府,另一方面也否定消极避世的宗教态度,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政教关系原则,在彼岸与此岸、精神与世俗、教会与国家之间作出区分,划出两者各自的范围,并使两者保持着一定的张力和平衡。
在对待国家的态度上,《圣经》中有三种不同的回答。第一种是肯定国家权力,要求教会和基督徒顺从,如《罗马书》第13章1至7节记载:“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并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第二种是否定国家权力,强调对国家权力虽要服从但不能崇拜。第三是指明国家与教会的关系和基督徒应采取的态度,如使徒行传第5章29节彼得的话:“顺从神,不顺从人”。
2、“两个城市”理论与中世纪神权政治论。希坡的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提出“两个城市”理论,“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彼此对立又互相联系,是《圣经》国家观的神学体现。在对国家的认知上,他认为世俗政权由私欲起始,以罪恶的力量为基础,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保持长治久安,人类免不了面对战争灾难的命运。但他也肯定国家权力在镇压犯罪、维护和平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一个追求公义和真理的政府,可以保障人民的福乐,国家创设的意义就在于履行来自上帝的绝对公义。奥古斯丁“两个城市”的理论成为基督宗教神学理解教会与国家关系的基础,也影响到后世基督宗教对国家政权的态度。
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形成了一套牢固的神权政治思想,其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纳。他认为上帝高于一切,因此政治应隶属于宗教,世俗政权应服从教会,皇帝应受命于教皇,国王是上帝的仆人。这种对世俗政权的认知一直占据着基督宗教神学思想的主流,它所代表的传统观念直到今天还被以教皇为代表的天主教所恪守,并且在其社会活动中体现得相当明显,是基督宗教对国家认知的主体精神。
(二)宗教改革以来基督新教对国家的认知
1、宗教改革家的国家观:
(1)马丁·路德的“两个王国”理论。马丁·路德发展了一套“两个王国”的理论,强调《圣经》中的“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在基督徒与国家的关系上,他认为基督徒应该顺从世俗政权,国家的存在是上帝的意愿,基督徒应该像服从上帝意志那样接受国家存在的现实,并且有顺从国家权力的义务;作为世俗王国的公民,应遵守世俗的法律秩序,但基督徒是属于两个王国的人,不仅要顺从世俗权势,更要顺服基督的权势。关于国家的作用,他认为教会应该用爱和恕来治理,世俗政权应该用剑和正义的力量来统治;国家是实现上帝公义旨意的工具,即用刀和正义统治恶人,维护上帝创设的秩序;即使世俗政权管理世俗社会的事,也是在做上帝的工作,所以基督徒要顺从世俗权力。
(2)约翰·加尔文的国家观。约翰·加尔文强调国家与教会是上帝统治的两个方面,并且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在对国家的认知上,他提出了“世俗政府”和“灵性政府”的区分以及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国家具有上帝给予的神圣职责,如果国家完成了或者正在致力于完成这些神圣职责,国家就是合法的,基督徒就应该服从它;否则国家必然面临着被毁灭的下场。在国家与教会的关系方面,加尔文主张世俗政权不能支配教会,教会权威应从国家权力中独立,教会的权威不可以基于国家权力而建立,二者是同等的。在基督徒与国家的关系方面,加尔文认为国家权威从上帝而来,上帝“安排不同类型的政府来治理不同种类的国家”,因此不管是软弱的统治者还是恶的统治者,基督徒都应当顺从。但是当世俗政权违背上帝旨意的时候,基督徒就不能顺从。
2、20世纪新教神学思潮对国家权力的理解
(1)新正统神学。卡尔·巴特被看做是新正统神学的奠基人,他对国家与教会关系的理解集中体现在“巴门神学宣言”中,该宣言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其中第五条的内容如下:
“敬畏上帝,尊敬君王。(彼前2:17)
《圣经》告诉我们,在这个还未获得救赎的、教会也阈居于其中的世界里,国家拥有提供正义与和平的神圣职责。它完成这一神圣使命是根据人类判断力和人类能力所能承受的限度,通过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教会在上帝面前对这一神赋的便利表示认可。它负责提示上帝的王国,上帝的戒律和公义,并因此提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方的责任。它信任并服从上帝所赖以持有任何事的圣言的力量。
我们反对这种错误教条即,在其特定职责之上和之外,国家应该并可以成为人类生命的唯一而包罗万象的领域。
我们反对这种错误教条即,在其特定职责之上和之外,教会应该并可以仿效国家的特点,行使国家的职责,享有国家的尊严,从而使它自己成为国家的一个机构。”
该条的核心观点是:国家与教会在上帝救世计划中各自拥有独特权力和使命,不得相互代替,二者的关系是积极的、相互关联的。卡尔·巴特用两个同心圆来表示国家与教会的关系,上帝是圆心,教会是内圆,国家是外圆,国家终将归向上帝这个圆心;教会更接近上帝更了解上帝的计划,因而有权并有责任提醒国家牢记自身的神圣职责,教会只对上帝负责,不对国家负责。国家是“必要的邪恶”,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都有可能满足社会正义的需要。
(2)现代政治神学。20世纪60年代以来,基督新教神学的思维重心逐渐转向对社会政治和伦理问题的关切。例如莫尔特曼的“希望神学”提出了“基督徒的使命”这一命题,认为教会的责任和伦理就在于引导被压迫的生灵走出剥削与贫困、压迫与暴力、种族与文化歧视等“死亡之圈”。20世纪60年代末期,莫尔特曼在反思“希望神学”的基础上提出“十字架神学”,主张宗教不再仅仅是对现实苦难的叹息,更应该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教会不应该在政治斗争中保持中立,而应促使人类积极投入社会政治生活,解放一切压迫及异化的土地。基督徒应在为自由和正义而进行的斗争中站在被压迫者一边,这些应该成为教会在政治和社会事务上的指导方针。
(三)宗教改革以来天主教对国家的认知
1、梵二会议的政教观
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以下简称梵二会议)所确立的信条对欧洲政教关系的演变有着重要影响。在对国家的认知上,梵二会议认为,政府的建立是为了维护人性的尊严、谋求公共福利;政府及其权力是以人性为基础的,属于天主钦定的秩序;行使政权应局限于道德范围内,以促进公共福利为目标,依循法律秩序,此时国民应在良心上服从政府。在政府与教会的关系方面,梵二会议认为,教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绝对不能与政府混为一谈,教会也不能与任何政治体系纠缠在一起,教会是人类超越性的标志及监护者。政府与教会是各自独立自主的机构,但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健全地合作。教会享有真正的自由,并且保有对政治问题发表判断的权利。
2、天主教教理中的国家观
现行天主教教理“在基督内的生活”一卷涉及天主教对国家的认知。卷中称,国家的存在有助于保障人的权利,国家的权力由天主分派,统治者作为天主旨意的执行者而存在;教会的训导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辅助性原则,对国家的职权范围作出规定,划清国家干预的界限。世俗政权反映的是天主钦定的秩序,只有寻求公益、采用道德上容许的方法来达成目标才具有合法性,每个权力都应受到制衡和约束,使它维持在正确的限度内。
3、教皇及其通谕中的政治观点
教皇通谕对天主教信徒来说是重要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天主教社会训导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皇在通谕中对国家与教会关系的解释比信条、教理更加具体,也更加具有时代特点。
19世纪后期,随着欧洲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政治形态也发生了重大改变,民主政治成为发展趋势,与天主教主张的君权神授背道而驰。从庇护九世开始,罗马教皇发表一系列通谕,对不同时期的欧洲社会政治形态进行评判,试图维护天主教在各国的尊严和超然姿态。庇护九世在《邪说提要》中痛斥自由民主,谴责政教分离、宗教自由等思想,认为教皇的权力是上帝赋予的,其他世俗权力必须服从,教会有权统治世俗政府。保罗六世认为教会不能干涉国家政治,教会的唯一目标是追求和证实真理,实现上帝的救赎,服事上帝的意旨,而不是服事世俗世界的事务。教会的建立是为了在现实世界复兴天国,而不是为征服世上的权力,教会和国家的两种最高权力各有各的范围。保罗二世把共产主义看作是“极权主义”,认为它否认了天主的权威,使得个人权利无从保障,他重申利奥三世提出的三权分立原则。为了反对共产主义,他一改历任教皇对民主自由的批判态度,大肆赞扬西方所谓的民主政治。
现任教皇本笃十六世认为,国家的基本规则是努力寻求正义,社会和国家的正义秩序是政治的主要任务。信仰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将“恺撒的”和“天主的”区分开来,国家和教会应该互相承认独立性。国家不可以强加给人宗教,但应该保证宗教信徒之间的自由及和平,国家应该尊重教会的独立性。国家与教会属于两个不同的层面,但却是彼此联系的。信仰对于政治来说是一种净化的力量,但教会不能凌驾于国家之上,也不应该使自己介入社会政治角色中,更不能代替国家。国家在社会中建立正义的秩序,教会负责建立具有爱德性质的组织,二者之间可以有更多新形式的合作。
4、天主教神学家对国家与教会关系的理解
J·B·默茨被看做是“新政治神学”的代表。世俗化思想是默茨所有神学思想的出发点,他认为世俗化是上帝统治世界的一种形式,是基督教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脱离教会而获得独立是由基督教自身的精神所驱使的;神学不能把自己束缚在一个抽象领域中,上帝的博爱和上帝对自由、平等、正义的应许不应该是与政治无关的范畴,政治神学要重新确定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重新确定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摒弃对政治的漠然态度,积极与现实的苦难相遇,教会只有保有其社会批判功能,才不致失去生命力。
二、基督宗教对欧洲国家的影响
从总体上看,欧洲的政教关系大致经历了政教结合、政教分离、国家与教会之间良性互动三个历史阶段,在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下,基督宗教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一)政教结合模式下基督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宗教改革之后,随着基督教会的分裂和对世俗政权的影响力逐渐削弱,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欧洲各国政治力量交相攻伐的借口或棋子。在国家利益的驱使下,政教结合的传统得以延续,各国的国教相继确立,对欧洲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英国、意大利和俄罗斯是政教结合的欧洲国家之代表。
1、对国家立法的影响
政教结合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国家教会的确立,而国教的地位往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这些法律规定了政权与教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起到了协调国家与教会关系的作用。
(1)天主教与意大利的立法活动。纳粹时期,墨索里尼政府同罗马教廷就“罗马问题”签署了《拉特朗条约》,规定:双方互相承认主权,意大利政府对梵蒂冈不进行任何干预,梵蒂冈城国“当视为永久中立、永久不可侵犯之地”;天主教为意大利的国家宗教,政府承认天主教会对教会事务的管辖权并提供法律保护,教职人员免除兵役和其他形式的征用,希望获得公职的教士必须获得教区当局的同意,违反民法的的教士免受政府刑罚,政府有权反对某些教区主教和堂区神父的任命,新任主教、神父就职前需宣誓服从政府,教士薪水由政府承担。
《拉特朗条约》对意大利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1948年颁布的意大利宪法认可了《拉特朗条约》的原则和精神,承认国家和天主教会在各自领域是独立自主的,其中第七条规定:“国家和天主教会各自拥有独立和主权。它们之间的关系由双方共同接受的《拉特朗条约》、条约的修正案所制约。”意大利最高上诉法院申明,《拉特朗条约》第一条构成了意大利刑法的基础;意大利宪法法院称,罗马天主教为意大利“几乎所有公民”所信奉,因此“值得刑法上的独特保护”,刑法第402条和406条规定反对罗马天主教有罪,第724条规定了对亵渎神灵罪的惩罚。对《拉特朗条约》的修订也是后来意大利议会立法活动的重要内容。
(2)圣公会与英国的立法活动。英王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后颁布了《至尊法》和《三十九条信纲》,其中《至尊法》规定国王是英格兰教会在世间的最高长官,教职人员必须向国王宣誓,任何外国势力都不得享有对英国宗教事务的管理权、统治权、领导权或权威;《三十九条信纲》是英国安立甘宗确立的主要标志,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法律的颁布,安立甘宗最终被确立为英国国教。
圣公会的教会法是英国民法的组成部分,教会中的主要主教作为英国上议院的成员参与国家的立法事务;英国宪法中制定了关于宗教自由问题的几个“宪法原则”,其中包括英国的君王必须是新教圣公会信徒;由于圣公会的官方地位,英国法律中禁止人们对圣公会的神灵或信条不敬,否则将会因亵渎神灵而被治罪。
(3)东正教沙皇俄国法律。19世纪以后,东正教在沙皇俄国教地位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俄罗斯帝国法律大全》中规定,沙皇不仅是东正教的首脑,而且是东正教信仰方面的最高权威,同时也是东正教教徒;全体俄罗斯人都应当信奉东正教。
2、对国家政治的影响
在已经确立了国教的国家里,统治者往往是国教的信仰者,该宗教的理念、制度、规范等都对统治者的决策产生影响;同时,大多数公民都在国教的信仰体系之内,庞大的信仰集团同时也是庞大的政治利益集团,是国家政治生活所无法忽略的。
(1)天主教与意大利政治。意大利统一以后,罗马教廷以“梵蒂冈囚徒”自居,不离开梵蒂冈半步;教皇向意大利天主教徒发出禁令,不许信徒以投票或任职方式参与意大利的政治生活,强迫意大利政府接受他的条件,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世纪。罗马教廷过去曾支持意大利天主教民主党,该党以天主教价值观为基础,这种“联姻”关系受到意大利其他党派和自由人士的强烈攻击。最近几年意大利政府与罗马教廷冲突频繁,有评论说是因为天主教徒在意大利占绝对多数,罗马教廷及天主教会对意大利信徒的影响直接左右着意大利的政局。
(2)圣公会与英国政治。圣公会经常介入英国政治事务,教会的高阶教士们首先在政治、外交、司法等领域取得成就和地位后才被授予高阶圣职,然而他们在接受圣职后并不辞去他们的世俗职务,所以圣公会的重要人物同时又是朝廷重臣,这些人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事务上,教会职务往往只是一个荣誉和象征,圣公会的存在也是英国各项政治仪式的需要。这种政教结合模式持续至今,使得英国议会上议院改革成为英国政治变革的重要步骤之一,目标是取消“圣公会主教在议会中保留当然席位”这一特权。
(3)东正教与俄国政治。东正教国教地位确立以后,教会利用沙皇赋予的权力,竭力向社会的各个方面扩大影响,如向军队派出大批教士,在政治上竭力保护农奴制的社会基础,维护沙皇专制政权的利益。
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政教结合模式下的社会生活领域有几个特点,一是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理念、法规、制度、方式上的不平衡、不平等;二是宗教教育尤其是国教教育在教育体制中扮演重要角色;三是社会文化与宗教文化、社会价值观与宗教价值观具有较强的一致性。
(1)宗教事务管理。在天主教仍是意大利国教的时期,意大利境内的非天主教宗教团体没有合法地位,无法享受等同于天主教会的权利,也得不到意大利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的资助,是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由于圣公会的统治地位,英国法律中并没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面对不同的宗教信仰,对宗教自由的保护是从宗教宽容的角度来讲的,宽容的程度取决于这种信仰与圣公会教义的相近程度,差别较大的信仰被宽容的程度较小,这一点在英国的法律上是成立的。
(2)教育。《拉特朗条约》规定天主教教育是意大利公立学校的必修课,从事宗教教育的教师必须得到教区主教的重新认可,教区主教授予这些教师继续进行宗教教育的权力。英国的教育与宗教是不分离的,基督宗教教育在国家的扶持下最为发达,圣公会学校接受国家资助,圣公会组织开办的学校享受国家的补贴,法律还规定公立学校要每天组织祈祷活动,内容以基督教性质为主。俄国东正教神学也是学校的必修课之一,教会还配合政府监控各大学的课程,协助推行世俗大学教学依附于东正教教条的政策。
(3)文化与价值观。许多意大利人是在天主教会的原则指导下成长起来的,天主教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就等同于意大利文化,在众多政府机构和公共场所,天主教的标志随处可见。英国有许多基督教特色的教堂建筑群、博物馆、美术馆,历史上许多著名人物都脱胎于宗教,有学者认为英国人的绅士风度和严苛的道德规范也或多或少的受到教会的影响。
(二)政教分离模式下基督宗教对国家的影响
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基督宗教尤其是罗马天主教作为旧的封建王权利益的代表,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绊脚石。二战后欧洲局势骤变,各国很难通过立法手段来维持国家教会的地位,于是通过与罗马教廷签订新的政教协定来逐步取消国家教会原来享有的特权,国家同教会的关系逐渐变成一种体制上相互分离、职能上相互合作的关系。其中法国的政教分离最为典型。
1、对立法的影响
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宗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与政教结合时期的“优厚待遇”相比,政教分离原则下基督宗教可谓是“经营惨淡”。
(1)法国的《政教分离法》。1905 年,法国议会通过了《政教分离法》,宣布宗教与政治分离。该法规定,法兰西共和国对任何宗教信仰既不承认,也不给予工资和津贴;举行宗教仪式的开支从政府预算中取消;教会不得干预政治,只能管理宗教组织,学校只许在课外时间上宗教课;教会财产在清查造册后转归教徒自己建立的组织所有,国家不再监督教会,教会占用的公共建筑一律归还国家;国家不再向教会提供津贴,也不负责教会人士的薪俸,教会的建筑被认为是国家财产,但交由教会组织管理。
(2)其他欧洲国家涉及政教分离的立法活动。1984年意大利颁布了新的《拉特朗协定》,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罗马天主教不再是意大利的国教,国家和天主教会各自拥有独立的主权;天主教会不再具有对婚姻的管辖权;不得任命非意大利公民担任意大利天主教机构的负责人。基督新教在欧洲一些国家的传统特权地位也受到了挑战,瑞典较早宣布了政教分离政策;英格兰圣公会非国教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成为英格兰教会内部人士、政界和其他社会人士共同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英国议会立法的一个新趋向。
2、对政治的影响
欧洲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虽然在目的上包含了摆脱宗教对政治的影响这一层含义,但在一定程度却为宗教影响政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环境和机遇。
以法国为例,《政教分离法案》规定:“教会财产在清查造册后转归教徒自己建立的组织所有,国家不再监督教会。”这就给法国的天主教会以充分的发展空间和自主权力,帮助改善了法国天主教同罗马教廷的关系,双方的交往更加密切和直接。因此,虽然法国实现了政教分离,但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教会仍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最为典型的是,作为由全民普选产生的法国总统,还有一项宗教职务,即教皇直辖大教堂——梵蒂冈拉特兰圣让大教堂的“荣誉议事司铎”,这一特殊惯例并没有因为共和制取代王权而消失,而是一直沿袭至今。
3、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政教分离原则下最为显著的变化有两点,一是不同宗教团体相继获得合法地位,享有同原国教相同的权利;二是国家教育体制中宗教教育的平等化或淡化。
(1)宗教事务管理。意大利新《拉特朗协定》颁布以后,一些非天主教宗教团体先后与意大利政府签订协定,确定其在意大利的法律地位,享受等同于天主教会的权利,意大利政府也同意通过税收渠道来资助这些教会和宗教,使他们享有同天主教同等的地位。
(2)教育。意大利政教分离原则确立以后,天主教教育由原来的必修课程改为选修课程;在英国,随着圣公会非国教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教育体制改革也被提上了日程,从1994年开始,英国公立学校的宗教教育加入了伊斯兰教、佛教等知识教育,而非以前的纯粹基督教知识。
(三)国家与教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当今时代,单纯的政教分离已经不再符合欧洲国家的利益,政教分离只是对政教结合的一种反对,分离之后的道路如何选择,是每个欧洲国家在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上必须考虑的问题。
1、“良性互动”是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当今世界宗教的发展持续升温,宗教对社会的影响力逐渐扩大。随着宗教社会参与程度的加深,宗教可以成为服务国家利益,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力量。随着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宗教作为一种软实力逐渐成为各国必然倚重的力量,成为处理国与国关系的重要参数。现阶段,政教分离虽然是处理国家与教会关系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但不再是政教关系的全部内容;基督宗教是欧洲的主流宗教,其社会影响力以及国际影响力不言而喻,如果过分强调政教分离原则,不去寻求向新的政教关系的过渡,必然在内政外交方面陷入被动。
2、“良性互动”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
从理论上看,以莫尔特曼、J·B·默茨等为代表的现代神学,与拉美的解放神学、女性神学等一起,构成了基督教神学的全新内容。神学家们不再是空谈神学理论,而是倡导宗教积极参与到社会的改造和政治斗争中,为维护正义、民主和自由而采取实际行动;强调基督徒的现实责任感和肩负的社会政治任务,为国家与教会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建立了理论基础。
从现实来看,基督新教的社会关怀已经取得了积极效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天主教方面,教皇本笃十六世更是在其通谕中直接提出国家与教会应该有更多形式的合作。国家与教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恪尽职守,同时保持良性互动的关系是今后欧洲政教关系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3、现代欧洲国家与教会的良性互动及影响
欧洲基督宗教对社会公益事业有着长期的贡献,这一传统一直以各种方式延续到今天,包括医疗、教育、抚养与收养、戒毒、戒酒等。在20世纪后半期,由于经济上的限制,许多国家从社会福利领域退出,原来那种“家长作风”式的福利制度正在削弱。基督宗教组织发挥他们在这方面的传统优势,利用政府提供的税收和补贴政策,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中,对政府的社会保障起到良好的补充作用。
现在许多欧洲国家在通过法律确定宗教的地位、权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同时,十分注重运用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方式调动本国的宗教资源,帮助实现政府某些职能。德国有着大量与教会有关的慈善团体,服务于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德国宪法规定国家必须关照穷人和需要帮助的公民,与宗教慈善机构一起关注弱势群体,双方服务于同一领域,施惠于同一人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同时也相互合作,成为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欧洲一些国家还通过调节税收来协调各宗教之间的关系与发展,力争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一些传统的基督宗教国家,政府的宗教职能部门不仅是对内的管理部门,更是对外的国家战略部门,通过与本国教会的互动,在对外交往中实现外交目的和国家利益。
三、评析与启示
欧洲各国都有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也各不相同,但从发展趋势上看也具有一些共同点。
首先,通过立法来确定或维系政教关系、管理国家的宗教事务是一个共同趋势。基督宗教作为欧洲传统宗教的地位虽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但在大多数国家,其国教的地位受到了严重挑战,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取消了基督宗教在本国的国教地位,宣布实行政教分离,现今只有少数欧洲国家还保留有国教,但也只是一种象征意义。进入现代,通过立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已成为大多数现代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
其次,基督宗教在欧洲社会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基督宗教在欧洲已经失去了其“特殊性”,对欧洲社会有“绝对影响力”的时代已经过去,教会和宗教事务内化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组织和社会事务一起接受国家的管理和引导;欧洲各国关于宗教的立法也不再专门针对基督宗教,而是试图调节国家与宗教、各个宗教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不再是历史上那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在地位平等基础上,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遵守相应的规则。
第三,当今欧洲各国正积极尝试在政教分离原则上建立国家与教会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宗教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作用。无论是政教结合还是政教分离,都是社会生活中国家与宗教两极对立的产物,如今社会生活中宗教独大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依法管理,其中也包括宗教,因此政教关系应该面临新一轮的调整。在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认同机制的基础上,更多地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来进行,促使宗教发挥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是欧洲政教关系演变给我们带来的重要启示。
[1] 本文为“十六世纪以来欧美宗教与国家关系演变及经验得失”课题的部分成果。课题总负责人为张训谋。
(本文来源:宗教研究中心、转自普世社会科学网)
宗教改革以来欧洲基督宗教对国家的认知和影响
3/0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