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私有财产观



4/23/2014

作者:王宗昱


【韦森按】这是我于1995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读经济学博士期间翻译的一篇当代最重要的福音派神学家之一KarlF.H.Henry一篇关于基督教的私有财产观的文章。这篇文章可以说代表了当代正统神学家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学界了解西方近代思想史以及西方文化的源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这篇译文曾被香港浸信出版社印成单册小册子出版。现在谨把它重新发表出来,供对这个问题感兴的朋友参考。这篇文章翻译出版前,曾蒙笔者一位十分敬重的友人和长者、原台湾中华福音神学院院长戴绍曾(JamesH.Taylor)牧师与韩客儿教授本人联系,授予了翻译为中文的许可。不久前才从网上知道,戴绍增先生这位生于中国河南开封、曾在抗战中被日军关进山东的集中营、一家几代奉献给中国的慈善、教育、医疗、赈灾等等事业的福音派牧师,曾在2007年被四川省昭觉县政府颁予“荣誉市民”,并于2009年3月20日逝世。这里重新在网上发表这篇译文,也像一束白花,献给戴绍增牧师这位一生“处事低调、不求名利、默默地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默默给中国”的神学家,以表示自己的一点追思和悼念。


——韦森于2014年4月清明前谨识于沪上


有关私有财产的争论,已把我们二十世纪的世界分成两部分。以经济公正的名义,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倡导私有财产;同样以经济公正的名义,共产主义国家则拒绝私有财产。共产主义革命和西方的政治调整,已使西方国家的私有财产信念变得模糊不清。现在,整个产权领域问题重重,莫衷一是,且充满了不确定性,令人如坠云雾。现在,在许多国家,国有化对大部分公众来说已是无关紧要的事了。财产的公有制已不再是一个活跃的政治问题。


在发达国家,穷富之间巨大差别的消弥,已缓和了有关产权问题争论的爆炸性潜能。但是在一些有大量饥民的贫穷国家,如在印度乡村,私有财产仍然是一个容易引起骚动的政治问题。财产的使用(这是所有权存在的原因)则成了象所有权本身一样的根本性问题。


尽管私有财产是本世纪举世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它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文献中并没占多大地位。它经常被忽略了,甚至被绕开了。同时,共产党的发言人则不断地宣称私有财产的非法性。在对私有财产问题淡漠的社会环境中,一些奇谈怪论常常泛起。因此,自由世界特别有责任积极参与这一争论。对于任何社会来说,研究产权问题亦是倍加重要的。因为,私有财产不但对一个公正的社会次序是必不可少的,所有权亦神赋予人的权利之一。这与共产党对这种超自然的神圣权利的剥夺成了鲜明对照。在产权问题变成一个紧迫的社会道德问题的时侯,我们这一代必须以新的勇气和力量面对这一问题,致力于探索它的宗教的和神学的深层意义。


(一)


从圣经中对人的本质和命运的启示来看,财产问题和所有其它人类所关心的问题,均是神的创造和救赎计划的一部分。在《圣经》中,神对私有财产的准可,是建立于神权高于人权这一原则之上的。只有基于这一点,人的权利才成为不可剥夺的。圣经对权利和责任的看法,并不一定能回答计划社会之外的一切问题。但无论如何,这种看法影响深远,并有其内在逻辑性和外在的整体性。


从圣经的观点来探讨产权问题,我自然会对一些方面特别注意,尤其是神职人员观点的变化。一些罗马天主教的神学家和宗教法规学者确实认为私有财产是正当的。教皇利奥八世的几项通谕,就强烈坚持私有产权的公正与必要性。他的Rerum Novarum通谕还公开指责废除私有制的社会主义设计为非公正的。罗马教廷还把再洗礼教派和其它宗派视为异端。因为他们废除私有制,并指责拥有大量财产的教廷世俗化。虽然意识到有个人滥用产权的现象,但是中世纪的教廷却支持私有财产,并把罗马异教的绝对产权的观点永久化了。在后面我们将谈到这一问题。然而,早期的一些教父曾提出过私有财产出自贪婪的观点。受此观点的影响,十四世纪之后,教廷有时亦信奉公共所有,并把消灭私有财产看成是正确的。在中世纪罗马教廷对基督新教的镇压时期,罗马教廷亦根本漠视叛逆者及其后裔的个人所有权。


在我们的时代,一些宗派的教会团体拥有与教会事工没有直接联系的财产,以致于市政计划者和教会领袖向它们警告说,这些减税或免税财产的大量积累,可能导致最终被没收。许多大型建筑被本来是为教会事工所建,但是在每周的大多数时间里,这些建筑空闲着不用。这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了。


不但在实践上各教派以及在一个教派内部对私有财产态度各异,在理论上,基督教内部对私有财产亦莫衷一是。现代地方教会和普世教会对一些经济问题的声明经常显露出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在一八八七年的轮博斯宫大会(LambethConference)上,来自全世界的圣公会的主教团吁求教牧者研究“从基督的教训来看,社会主义哪些部分和多大程度上是好的和正确的”。在共产党的力量占支配地位的前基督教国家,教会一般不再宣讲私有财产的道德规范。现在,有关基督教的社会伦理的教科书一般很少论及所有权问题(尽管德国的一些学者更加注重这一点)。盎格鲁撒克逊教会团体的发言人经常支持福利法规,而忽视在有关产权和其它社会问题上圣经的启示原理。在美国,许多牧师在讲坛上避而不谈私有权问题,只有在他们规劝教会成员更多的奉献时例外。除了在一些年度大会上偶然涉及到私有财产问题外,甚至福音派基督徒也很少就这一重要问题表示基督教的看法。


社会主义者对财产的权利和功能的剥夺以及社会主义的强迫贡献制度,部分目的在于克服财产的误用和滥用。无论什麽时侯,只要财产的使用不为伦理道德的和宗教信仰所规约,这种滥用就会成为可能的事。任何缺乏圣经立法的财产学说,都必然为不道德的财产滥用大开绿灯。人作为一个有罪的受造物,如果脱离开神的权威来孤立地塑造和界定产权,他就不能适当地平衡权利和责任,将会做出损人利己的事。当一些怀有美好愿望但误入歧图的改革者试图用强迫手段消除社会弊病时,他们的无理的过火行为将使民众饱经不公正的法规所造成的苦难。近代历史已经清楚的告诉我们,除非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督教的原理从精神上来塑造,非基督教的思辨将会要求对产权制度进行任意的变更。就共产主义国家来说,政府矫正和调节的抑制手段以公正的名义助长了非公正:富人的财富被剥夺了,但穷人却没有进入理想国。


因此,从圣经的启示的角度来探讨私有财产问题成为绝对必要的了。我们这样做,并不是简单地旨在把基督教团契紧紧地固定在圣经的人生观之上,亦旨在把在财产关系上人类由神来审判这一规范或准则告诉全人类。忽略圣经中的产权观会造成一种社会风气。在此风气中,由于缺乏圣经中真正的亮光,甚至一些世俗的理论家亦会假借圣经的权威来误释他们的财产观。例如,这些学者曾把基督教和社会主义两词联合起来,结合成了“基督教社会主义”一词。又如,有的学者曾把《路加福音》的作者描述为“福音传道人之中的社会主义者”(见霍尔茨曼,H. Holstzmann,1894)[1]。一名德国社会主义者甚至声言,如果耶稣今天在世的话,他会加入社会民主党。在本世纪初,阿·卡尔托夫(A.Kalthoff)曾把基督教描绘为一种社会经济运动,并把耶稣描述成共产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英雄[2]。这种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与基督教的精要武断的捆缚在一起的作法,以及对新教改革思想的主旨的任意曲释,应该激起西方世界探讨圣经中的有关财产问题的论述。


(二)


由于产权不能与社会制度的其它组成部分分离开来,必须把产权放在它们与整个社会制度的关系中来考察。当产权受到危害时,整个社会环境亦濒临根本性的改变。然而,今天却不能仅从社会经济体制的角度来探讨产权问题。由于产权问题是在我们的当今世界面临着深远的宗教与文化危机出现的,因此,我们必须把产权问题放在神学和人类学的大背景中来考虑。事实上,圣经的信仰并不是把产权问题看作一个孤立的经济问题,而是把它作为神的意志来看待。F·C·格兰特(F.G.Grant)曾经提醒道:“在当今时代,已不能再把早期的基督教解释为一种社会运动或社会经济运动。......很明显,从最初开始,基督教是一种纯宗教运动”[3]。然而,基督教不会由于其属灵特征而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漠不关心。相反,作为一种纯宗教信仰,基督教主张,人的所有活动都在神的统治之下。犹太教和基督教所共有的启示,已超越了仅从个人和社会的对抗的角度来讨论产权问题。这种犹太教-基督教的财产观把产权看作是一种垂直的关系,强调所有人对创造者的现实责任,在神的权威之下再考虑人与人之间的现实责任。由于个人和社会的行为均被放置在神的审判之下,个人与集团利益的冲突(当代理论把这些冲突归结为经济利益冲突)从而受到来在更深层的关系方面的挑战。


在这样一种境势中,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绝对差异消失了:所有人权都是为个人而设定的,而每个人的权利亦是一种人权。作为永久权利的终极根源、立法者和支点,超自然的创造者高于一切。在地上的每一个人和所有的东西都被看作是神所有的,即神的创造和他的创造物。换句话说,神是人们的绝对所有者,而人的所有只是一种暂时的和有限的托管(entrustment)。


这里,圣经和古代异教之间财产观的区别就显得非常清楚了。古罗马和查士丁一世的财产观是从自然权利申引出来的。这种财产观把所有权界定为个人对财产的无条件的和排他的权利。这意味着所有者有权任意使用(甚至损坏或毁掉)财产而不管他人的意愿如何,并且可以继续如此做。这种观点在中世纪被完整地保留下来。今天,在自由世界的现实生活中,这种观点仍然是不言而喻地为人们所接受。


正如我们所要看到的,圣经的观点在许多重要方面区别于这种异教的观点。有些时侯,人们过份强调犹太教-基督教的财产观与古罗马的财产观之间的差别,以致于人们对共产党对私有财产的剥夺产生同情。但是,这种对私有财产的任意剥夺并没有圣经的基础。犹太教-基督教的启示显然是站在私有财产一边。这种启示并没有为世俗的资本主义文明提供“自由处决权”。但是,圣经的观点本身并不责难私有财产,反而假定它的合法性,并加强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适当地位。


1,耶和华曾赐给希伯来人应许的土地,从而他们对应许之地的产权并不因贫穷和奴隶地位而丧失。这种神对希伯来人的土地的分派,本身就意味着私有财产是正当的。鉴于旧约中经济的临时性质,私有财产的普遍权利并不能单从这一事实上推导出来。新约时期的教会并非象以色列人那样被分配到一块所有土地。它只是被作为所有国家的一个模板。通过它的正义与良善,新约时期的教会彰显出这一信仰团契期待着承受带有神的公义与怜恤的世上的无限财富。


2,摩西律法意味着私有财产是合法的和无罪的。它赋予私有产权原理以最高的神圣尊严,并强化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摩西律法中有关财产的第八条诫命教导人们,拿别人的东西是有罪的。第十条诫命甚至教导人们,觊觎别人的东西也是有罪的。在摩西律法中不但详细地被预先假定了这种所有权,而且其精神贯穿于整个摩西律法,并适用于整本圣经。[4]


3,耶稣及其使徒们不但没有谴责私有财产,反而预先假定和加强它的合法性。《新约》重新肯定了十诫(见《马太福音》第19章第18节,《罗马书》第13章第9节)。新约时期的基督教的训诲和实践亦假定私有财产的合法性。耶稣和他的门徒曾有一笔共同资金,以支付他们的各项开支(《约翰福音》第13章第14节)。但是,使徒们仍然保留着船和网的个人所有权。在耶稣被钉十字架之后,门徒们又回到了自己原来的职业(《约翰福音》第21章第3节)。耶稣在加百农作总部的房屋也似乎为彼得留下来作为私人居所(《马可福音》第1章第29节,第2章第1节)。甚至耶稣所爱的马利亚、马大和拉撒路在伯大尼也有他们的私有房屋(《路加福音》第10章第38节,《约翰福音》第12章第1节)。认为私有财产是罪恶的观点,极大的歪曲了耶稣从人对物的产权上来阐明人对神的责任的吁求(参见《路加福音》第19章第12节和《马太福音》第21章第33节)。


(三)


在《新约》中的被人们所称谓的有关“共产主义的几段经文”是一种误称。因为,这几段经文与马克思的教义没有任何联系。一些早期的基督信徒在一些特定环境中实行凡物公用是自愿的。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使徒行传》第2章第44节,第4章第32节)。但是,在整本《圣经》福音书的其它地方,却再也找不到富裕是有罪的和贫穷是值得褒扬的观点。尽管耶稣在《路加福音》中曾坚定地谈到福人和穷人的问题(《路加福音》第章6第20节,《马太福音》第5章第3节),但是,如果象一些解释者那样把这些经文理解为敌视富人而偏袒穷人是不正确的。安德烈·N·包格尔在很久以前就强调说,在《使徒行传》(出自路加的手笔)中,不能超越路加的明确表述而推导出初期教会采取所谓的共产主义措施[5]。事实是耶路撒冷教会的财物共有实践并未持续多久,这种办法亦没有普遍实行。使徒保罗既没有指示他所建立的教会实行这种财物共有的办法,当这些教会不如此行时,他也未指责它们。即使实行凡物公用的信徒们,也是在“卖”了他们的房屋和土地才如此行的。在当时的教会实行财物共有的时期,彼得在指责亚拿尼亚时还特别强调了私有财产权:“田地还没有卖,不是你自己的吗?既卖了,价银不是你作主吗?”(《使徒行传》第5章第4节)。从圣经对财产的使用和对富人的批评中,得不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