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与中国社会:典型案例学术研讨会” 于2014年5月5-7日在美国普度大学(Purdue University)举行,参加者包括律师、牧师和学者。经过三天的热烈研讨,对于宗教自由问题形成很多共识,因此有人提议起草有关宗教自由的一个共识文本并且联署签名,借以传播对于宗教自由的认知、倡导对于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文本在经过全体参会人员讨论之后定稿,今天(2014年5月14日)予以公布。
如果你愿意表达对于这个共识的支持,请发邮件到: religiousfreedom2014@gmail.com,并请注明你的姓名、职业、居住地,也欢迎提交更详细的信息。
“宗教自由普度共识”及签名
我们深切关注以下现实:
1、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缺乏对宗教自由的清晰界定和足够的保护。
2、在中国的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充满对公民的宗教自由的各种误解、侵犯、歧视和迫害。
3、在中国知识分子和一般民众中,也因此对宗教自由的价值和涵义缺乏理解和基本共识。
根据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对宗教自由的界定和保护,我们相信:
1、宗教自由不但包括个人有选择相信或不相信某种宗教的良心自由和表达自由,包括家庭成员(成人和儿童)持有和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包括父母有按着自己的宗教信仰教导子女或为子女选择宗教教育的自由,及儿童有相信宗教和接受父母所选择的宗教教育的自由;宗教自由也包括宗教群体在集体礼拜、设立宗教场所和使用宗教标识、出版宗教书籍及传播宗教信仰等宗教实践的自由。
2、宗教自由是现代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和核心的价值。对宗教自由的保障不完整,则宪法上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思想和学术自由、家庭及教育的自由等其他自由,均无法得到完整和切实的保障。
3、宗教自由意味着宗教信仰和非宗教的思想体系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内均拥有平等的表达自由和法律地位,宗教或非宗教的思想体系均不应被视为一种负面的和受歧视的思想体系。
4、 宗教自由意味着对国家权力范围的一种限制,即国家不能判断任何宗教或非宗教思想体系在教义和道德上的对错和正邪,更不能以此作为处罚公民的依据。亦不能将任何一种宗教或非宗教的思想体系确立为国家的合法性依据或赋予其法律上的优先地位。
5、宗教自由意味着国家无权或没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在“合法宗教”与“封建迷信”、“正教”与“邪教”或“正统”与“极端”之间进行区分和判断。任何传统宗教或新兴宗教的成员,都不应仅仅因其相信、表达、传播和实践其宗教信仰,而受到政府的审查和法律的判断。
为此,我们热切呼吁:
无论相信任何宗教、教派或非宗教思想体系的中国公民,都有责任在法律上和公共生活中尊重、保护和争取上述宗教自由的原则和价值。
签名:
杨凤岗教授
王永信牧师
刘同苏牧师
王 怡牧师
滕 彪律师
张 凯律师
洪予健牧师
傅希秋牧师
凌沧洲先生
夏 钧律师
曼 德牧师
颜新恩牧师
吴朝阳先生
陈建刚律师
金明日牧师
黎雄兵律师
李和平律师
刘军宁博士
张千帆教授
孙 毅教授
陈耀敏牧师
金中权牧师
王保罗牧师
张培鸿律师
昝爱宗先生
李亚丁牧师
陈永苗先生
李苏滨律师
李方平律师
隋牧青律师
江天勇律师
陈国第律师
邢福增教授
张志鹏博士
朱瑞峰先生
王文锋牧师
庄道鹤律师
唐吉田律师
肖芳华律师
王 成律师
唐荆陵律师
刘士辉律师
范学德先生
夏业良博士
刘凤钢牧师
刘 官长老
王志勇牧师
张伯笠牧师
张立恒律师
陈佐人教授
刘卫国律师
温司卡教授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