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焦作警方拘传律师事件的紧急呼吁



7/22/2014

刘金滨 律师

2014年7月17日,媒体报道访民张小玉夫妇刺死了焦作警方一个警察,张小玉夫妇被控制后,常玮平律师于7月20日赶到焦作市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014年7月21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访民张小玉的辩护律师常玮平被焦作警方要求做证人并对其调查询问,遭到了常玮平律师的拒绝。据悉,焦作警方限制常玮平律师人身自由约7—8小时后,对常玮平律师实施了强制拘传措施。

焦作警方强制律师就其作为辩护人的案件进行作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律师职业特权和保密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根据律师的职业特权和保密义务,无论律师掌握的信息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警方均无权强制律师就此作证,除非律师事先掌握了其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但本案中,显然已经不存在这些因素,因为案件已经发生。因此,警方不能强制律师提供任何证据,强行对正在履行职责的辩护律师进行询问是错误的,采取拘传措施更是严重错误,何况辩护律师此时的角色和职责与焦作警方是对立的,而且死者单位也是焦作市公安局。强制辩护律师作为证人,因职责冲突,可能导致律师不能再履行辩护职责,从而严重侵犯嫌疑人的辩护权。

律师职业特权和律师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秘密规则的基本内核,是律师职业秘密问题中最重要的规则。这一规则如果遭到侵犯,将严重破坏律师辩护制度和职业伦理。我对焦作警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严重侵犯嫌疑人辩护权利,破坏法律实施的做法表示严厉谴责和强烈不满,并呼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焦作市律师协会立即启动为常玮平律师维权的行动。同时,呼吁焦作市检察院、河南省检察院对焦作警方这一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立即纠正。

刘金滨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