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王权与教权的关系



7/29/2014

作者:刘晓丁


中世纪时期, 西欧世俗政权与教会是并存的两大政治力量, 二者时而勾结、合作, 时而冲突。封建制度确立之初, 教会依附并支持世俗政权, 10 世纪开始, 教会的实力不断增强, 借政治混乱的有利时机, 教皇开始与世俗君主展开了争夺西欧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各国君主为了实现中央集权, 仍想把教会视为统治工具“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间,因此展开了长期的政治冲突, 这场斗争贯穿了封建社会的始终。本文将以英国为代表来阐述中世纪王权与教权的关系,进而找出这种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中世纪前期英国王权与教权的关系

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脱胎于带有日耳曼部落原始军事民主制遗风的盎格鲁撒克逊的“蛮族”王权 ,随着基督教的传播与社会封建化的拓展而逐渐形成。英国封建王权自 9--10世纪开始孕育 ,最终确立于1066年的“诺曼征服”,并在12世纪进一步强化。

在 基督教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中 , 蕴含着浓厚的“王权神授”的神权政治理念。基督教的王权神授理念 , 在中世纪初期的西欧社会开始得以广泛而深入地传播。其时 , 王国间的兼并战争与民族、部族间的冲突此起彼伏 , 阶级的分化与对抗日益加深。在剧烈动荡的社会环境中 ,“蛮族”王权与教会为求得生存发展 , 密切配合 , 相互为援 , 竭力构建“神命”王权支配的统治秩序 , 由此而鼓吹提倡王权神授的说教。随着基督教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不断积淀 , 由王权与教会策划的国王涂油加冕典礼应运而生。自基督教 6 世纪末传入后 , 英格兰也逐渐受到其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浸染 , 国王涂油加冕典礼随之产生并流行开来。


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 , 有力地促使原始孱弱的“蛮族”王权向神圣的“基督教王权”转化。这一中世纪初期西欧政治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 , 在当时的英格兰最为显著 , 由此而为英国封建王权的兴起开辟了道路。随着教会王权神授理念的传播与国王涂油加冕典礼的实施 , 英格兰王权孱弱的局面渐趋消失。通过该典礼 , 国王成为“承蒙上帝恩典”来统治国家的“神命之王”,任 何人都须服从他 , 反对国王就是反对上帝 , 就要受到神的严惩。随着国王的神化 , 英国王权自 9 世纪开始强化。国王的公共政治权威逐步树立 , 并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王国的重大法权亦归王掌握 , 其具有普遍公法效力的有关“王之和平”的规定 , 将损害王国安定之罪行收归王家法庭审理。国家的地方行政制度分郡制 , 也相继建立。此外 , 国王还组建了包括封建臣属服役部队、地方民团和雇佣军在内的王国武装力量。可以说 , 正是借助于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推动 , 英格兰的“蛮族”国王才得以不断突破日耳曼原始军事民主制习惯的桎梏 , 初步树立起君主的神圣权威与尊严 , 创建了雏形的国家体制。这样 , 就为“诺曼征服”后英国封建王权的确立 , 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1066 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对英格兰发动的“诺曼征服”,威廉获得一国之君和封建宗主的双重政治身份与地位 , 构建起强大的封建王权。随后教会的神权政治文化传统在英国封建王权的巩固和发展上,同样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在“诺曼征服”过程中 , 为在英国建立神圣的王权 , 威廉于戎马倥偬之中迫不及待地在1066 年圣诞节让约克大主教在西敏寺为他按旧制涂油加冕。涂油加冕典礼将威廉从一个外来军事征服首领和尚有封臣身份的公爵,转化成神圣合法的王国君主。从此,威廉公爵就以神命的英王威廉一世的身份君临王国。此后,经过王权与教会的精心设计,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渐趋完善,成为英王国的一项隆重的宗教--政治礼仪制度。同时也正是因为这种仪式才使贵族们的离心因素得以减轻。涂油加冕仪式以特有的神权政治的象征意义展示,国王是神命的一国之君 ,任何人都须服从其权威 ,否则就要受到国王从而也是上帝的惩罚。通过这一典礼,国王的封建宗主形象大为淡化,并可借托神意突破封建习惯的限制,进一步拓展其作为国家最高公共政治权威的君权,遏止封建离心因素的滋长。可以说,在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长期熏陶下 ,12世纪时,英王作为神命的最高公共政治权威的形象,逐步在王国中牢固地树立起来,得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与广泛崇拜。
就教会而言,为获得庇荫,它致力于神化和辅佐王权。但教会毕竟是一个以教皇为神权领袖、具有特定神权机构与制度的国际性宗教组织 , 它的神权政治的理想目标 , 乃是要建立一个既能庇荫教会、又不干预教务的神命王权。因此 , 它既支持王权又欲限制王权 , 意在摆脱王权对教权的束缚。


罗马教廷神权的膨胀及其对英国政治的不断干预 , 成为此时英国教、俗权力矛盾的催化剂。此前的教皇虽然已是西欧公认的宗教领袖 , 但实际上各国教会多由本国王权控制。自 11 世纪中期始 , 教皇就利用克吕尼改革运动来强化神权权威。在这一过程中 , 罗马教廷的神学家竭力阐发神权政治文化传统中教、俗 权对立的固有内涵 , 提出了有别于传统的新神权主义的政治学说 ,否定王权直接源于上帝的“神授”原则 , 并依据“灵魂”统治权高于“肉体”统治权的信条 ,鼓吹教皇权为上帝所授 , 王权为教皇所授 , 教皇有权废黜君主 。与此相应 , 教廷还在 12 世纪中期将教会圣礼固定为 7 项 , 将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排除在圣礼之外。同时 , 教廷与各国王权展开旨在控制各国教会的“授职权”之争 , 英王国成为教廷攻击的一大目标。王权与教权的主要斗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教职任命、授予权和司法权的争夺上,而这种斗争的目的无非是想扩大自身的势力,获得更多的权力。然而 , 只要社会性质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 两者之间的政治联合必然要居于支配地位 , 其权益纷争必然要处于从属地位 , 并且最后将以相互妥协而告终。


二、中世纪后期英国王权与教会权的关系


13世纪,教皇英诺森三世时天主教会达到了极盛,它承担了教育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甚至军事功能,其权力得到了最广泛的扩展,欧洲各国对教皇政治的干涉、经济剥削等行为都强烈不满。从13世纪中叶开始,教会对人民的控制,对国家的干预都远不如从前,其普世的统治效果也大为削弱。人民对世俗政府的忠诚与服从的习惯已经确立,人民愿意为了国家而非如从前那样为了教会而牺牲其财产甚至生命。14世纪初王权对教皇的愤慨化为了具体的行动。法王菲力四世首先向教皇公开挑战,他最大的成果是把教皇囚禁在法国南部小城阿维尼翁,使之完全处于法王掌股之中了。同时英王爱德华一世也发动了对教皇的攻势,宣布听命于教皇的英国教士不合法。英国的反教皇斗争便由此轰轰烈烈地展开了。14世纪帕度阿的马西留斯著《和平保护者》一书,主张教会在政治上的权威应该剥夺,而国家对其子民,不论世俗或教会,都要运用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信仰上统一的教会,应该在政治上划分出多个国家的教会,它们忠于各国的世俗统治者,而非忠于教皇。这样的对主权国家的歌颂与忠诚,使普世主义的精神再也不能控制人们的头脑。自14世纪后漫长的300年间,英国王权和教权在不断的合作与斗争的制度化进程中而走向强大、衰落。在双方的关系中,斗争日益成为了主流形式,合作则往往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互相利用的产物。


从爱德华三世起,历任英王反抗教皇最有力的表达是颁布一系列的反教皇法令,并不断得到强化。法案的颁布打击了教皇在英国的经济和司法权力,削弱了教皇的影响,壮大了国王的实力。1366年,国会彻底解决了英王约翰1213年臣服于教皇,把英国变为教廷的属国的难题。与从法律上确定“反教皇法令”相适应,英王还支持直接反教权运动。牛津大学神学教授威克利夫谴责教皇对财富的贪欲,主张教会应由世俗君主统治,王权高于教权。这些论述迎合了国王贵族掠夺教会财产的需要,也得到了许多平民的欢迎。另一方面,英王积极地支持民族语言,英语的使用、发展、传播有助于反教权斗争和民族意识的增强。14世纪,英国社会兴起了一股以本民族语言--英语排斥居于优势地位的拉丁语的潮流。英国社会各界都为此而努力,为反教皇斗争准备了条件。英国社会反教权运动和英语发展激发的民族意识,毋庸质疑加强了英国人反教权斗争的实力,利于王权的强大。


16、17世纪初,都铎君主把14、15世纪对教皇斗争引上了宗教改革之路。适应了英国全社会的需要,并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宗教改革遭到了天主教势力的强烈反对,甚至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叛乱运动。尤其玛丽女王以虔诚的天主教徒的身份几乎断送了宗教改革的前程,而其妹妹伊利莎白女王则进行了新教权威的重建。伊利莎白改组了政府和主教团,又颁布新的法令,否定教皇权威,禁止向教皇交付一切款项,不准想教皇上诉,女王是英国教会至高无上的管理者,要求使用新公祈书。新教徒可接受,天主教徒也感到满意。于是,女王以温和的方式调解了新教和天主教的矛盾。女王的宗教改革大功告成,威胁也随之而来。教皇1570年下诏革除伊丽莎白的教籍,废除臣民对女王的效忠。他有威慑力的办法是派满腔热情受训于罗马的英国传教士回国完成他的意愿。女王对威胁自己统治的传教士给予了严厉的惩罚。在其统治时期约250人为了信仰而丧命。女王在位的最后一年,她和国会进一步巩固了宗教改革的成果。最后,英国天主教徒教授到了250位牧师和35,000位信徒。英国王权与教权的斗争最终以英国民族宗教的建立而宣告了王权的彻底胜利。


与英国王权、教皇相互斗争的同时,二者也存在合作的空间。在政府和国会中,高级教士担任王国的高级官员,出入宫廷。他们协助国王治理国家,也利用种种权利制约王权强大,有时王国中亲近教皇的中间力量。这些教职人士多为王国的重臣,是国王御前会议的核心成员,尤其常常掌握了王国的司法大权,即大法官的职位。这时教职人士在国会和政府比例很大,他们成为英国王权和教皇间联系的一个强有力的纽带,甚至是最好的纽带。这种方式为英国王权和教皇的合作构建了良好的基础。14、15世纪,英国王权和教皇的合作还因双方的积极主动时而出现。理查德二世曾要求教皇帮助他惩戒不驯服的臣民,在天主教会大分裂期间,英王支持罗马教皇反对敌人。然而,双方的这种合作实际意义不大。


三、通过英国王权与教权关系看其对社会的影响


中世纪英国王权与教权既斗争又妥协的这种关系,同时也折射出其他西欧国家王权与教权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所造成的主要影响是教会法的产生。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早期,专职法院、立法机构、法律职业、法律著作和“法律科学”,在西欧各国纷纷产生,这种发展的主要动力在于主张教皇在整个西欧教会中的至上权威和主张教会独立于世俗统治。这是一场由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起的革命,是一次跨越民族的革命,是一次在教皇领导下遍及欧洲的为神职人员利益而反对皇室、王室控制以及封建权贵控制的革命。这一革命的后果之一便是促成了教会法的形成,而它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导致了教俗两界的分离,由此所释放出的能量和创造力是极其巨大的。


在格列高利七世之后,教会具备了近代国家的大部分特征。它声称是一种独立的、公共的权威。它的首脑教皇有权立法,而且在事实上教皇格列高利的继承者也颁布了稳定连续的一连串法律;有时他们是以自己的权威颁布,有时他们是借助于召集的教会会议颁布的。教会还通过一种行政管理等级制度执行法律、教皇通过这种制度进行统治,就象一个近代君主通过其代表进行统治一样。更进一步说,教会还通过一种司法等级制度解释和适用它的法律。教会行使着作为一个近代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教皇势力的扩张与适应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王权的加强,导致两者的冲突不可避免,有时甚至异常激烈。为了不至于双方在冲突中同归于尽,教皇与王权不得不谋求一定的妥协。诚如伯尔曼所言,暴力既不能使革命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也不能使对立的一方获得最后的胜利。教皇革命以新与旧的妥协而告终。如果暴力是助产士,那么法律就是使小孩最终成熟的老师。……最终的解决方案在德国、法国、英格兰和其他地方都是通过艰难的谈判达成的,而在这种谈判中,所有各方都放弃了他们最激进的要求。平衡最终由法律确立起来。我们可以更明确地说,教权与王权的妥协使得双方在社会中,都不能取得绝对的压倒一切的权威。这无疑为法律取得权威性地位创造了契机。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为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伯尔曼指出,在西方,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宪政”一词,但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承认。人们常争辩说,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专断地制定,他应受法律约束,除非合法地修改它。王权与教权的冲突与战争也为近代民主宪政提供了最初的实验场所。例如,在英国《自由大宪章》(1215年)素来被称为英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而“无地王”约翰(1199-1216年)之所以签署这一限制君主权利的文件,恰恰是为了联合大封建主、骑士和市民阶级利益。在法国,历史上最早的三级会议的召开也是起因于王权为了在对教权的斗争中获得广泛的支持。1296年,教皇卜尼法斯(1294—1303年)公开反对教会向世俗政权纳税,法王腓力四世则针锋相对,禁止金银出口,断绝了教廷从法国得到了财政收入。为了在与教皇的斗争中获取广泛的支持,法王腓力四世在1302年召开了由僧侣、贵族、第三等级市民的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从此“三级会议”成为法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部分。


另外,教权与王权的对立使政治权威被分成教会政权和世俗政权两个部分,而这又使多种司法管辖权成为可能。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正是西文法律传统最突出特征。伯尔曼指出:“十二世纪初至十三世纪末是西文法律传统成形的时代,它有一个特点,即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刚刚建立的法律体系,形成多个司法管辖权并存的局面。许多刑事和民事罪行同时为教会法规和世俗政权的法律所涵盖。不仅如此,多种司法管辖权的存在也促进了法律的系统化、合理化。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的格局,转而导致了在教会法律秩序内部各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复合体,而更特殊的则是导致了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并存的管辖权。而且,为了保持复合、对抗法律体系间的复杂的平衡,就必须使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的那些重要结构要素,如教会婚姻法、财产法、契约法等,都自然进入到作为二元格局之一的世俗法律体系之中。


英国中世纪教会的存在及其与世俗王权的对抗,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淡化了王权与家庭血缘关系对个人的约束。在上帝和人的关系面前,家庭的血缘身份关系是那样的微不足道;而在神法面前,世俗的身份法、特权法亦显得有些无足轻重了。这样,便削弱了传统的血缘纽带和世俗权力对人们的束缚,并且认可一些与传统相冲突的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正如西方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这种状况在西欧社会导致了三个后果:第一,大大削弱了个人与家庭的联系,并逐渐减弱了个人对家庭在心理上的依赖;第二,教会对个人心灵的绝对控制成为个人反抗任何形式的思想控制的焦点;第三,促进了前工业社会的个人“原子化”,使个人先摆脱家庭,继而最终摆脱教会之类的权威而获得独立与自由。


再一方面,教会在西欧中世纪的强势存在,造成了宗教势力与世俗政治势力之间的制衡,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尽管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这两种势力或此消彼长,各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或势均力敌,而且互有渗透,但总体而言,基本上形成了两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即精神的权威和世俗的权威,达到“恺撒的归恺撒,耶稣的归耶稣”所言的状态。既然不存在绝对、唯一的权威,也就不容易产生钳制一切的专制。“一个追求自由的人可以两边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会;得罪了教会,可以请求国王的庇护,”教会与世俗政府之间的张力给人们带来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


参考资料:


①《封建社会时期, 西欧世俗政权与教会是并存的两大西欧封建社会》
http://www46.tok2.com


② 王军《试析11- 13世纪教廷与神圣罗马帝国间的政教之争》,载于《北方论丛1998年第3期(总第 149期)》


③ 徐鹤森《中世纪西欧的教权与王权》,载于《求索2004年第6期》


④ 孟广林《中世纪前期的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载于《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⑤ 王鸿斌《中世纪后期英国王权与教皇的关系》,载于《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3月第1 期》


⑥ 《西欧封建社会》http://www46.tok2.com


⑦ 殷啸虎 《人权理论及其宪法化的发展与思考》http://www.east-law.com


⑧ 立民 《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读后》 http://www.law-lib.com/lw/


本文转载自:中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网。
http://www.chinamedhis.com/article.asp?articleid=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