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特约通讯员 2014年8月2日
被捕的基督徒赵伟俩 |
2014年8月1日,基督徒维权律师陈建刚在微博上发布消息:因曹县教案而被抓捕的基督徒赵伟良、成洪蓬已经被批捕。陈建刚表示,他们是纯正基督徒,完全无罪。陈建刚担任赵伟良的律师。
2014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赵伟良与其他共计22名基督徒,在曹县庄寨镇路边三五七木业板厂内练习“唱赞美诗”的时候,突然有50名以上的警察和便衣破门而入,抱着“机关枪”闯入唱诗现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定手续,强行将22人拧着胳臂带走,同时带走的还有3个以上儿童,2个儿童不满一周岁,还包括一名孕妇。
赵伟良说,6月25日被抓后在派出所被扇耳光,被关押在宾馆,一队长酒后骑在他身上暴打。警察说“你承认信的是邪教,以后和他们断绝关系,就让你回家”,赵伟良不为所动,宁受逼迫不背离信仰。
随后,曹县公安局将赵伟良、唐照汝、张慧玉、闫喜明、苏全刚、成洪蓬、陈丽杰、刘思省、陈瑞兰、司新灵、姚发义、陈丽圆等12位基督徒拘押。7月23日,其余十人被取保,只有赵伟良、成洪蓬在押。
在赵伟良、成洪蓬被批捕之前,陈建刚律师曾发出《关于不应批捕赵伟良的律师意见书》,表示赵伟良等人进行基督教“唱诗”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性。唱诗也就是唱歌,唱歌不违法,更不犯罪。如果唱诗有罪,恐怕曹县公安局连百灵鸟都要杀尽。曹县公安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由报捕赵伟良等基督徒,无任何法律依据。
对华援助协会高度关注发生在山东曹县的宗教迫害事件,也会严密关注曹县教案的发展。我们呼吁中国山东政府能遵守宪法等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切实保障公民包括宗教信仰权利在内的各项基本人权,立即无罪释放赵伟良和成洪蓬。
关于不应批捕赵伟良的律师意见书——赵伟良辩护律师陈建刚
山东省曹县检察院:
致函律师:陈建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81367825。
受赵伟良家属委托及赵伟良本人的确认,由我担任赵伟良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于2014年7月16日在曹县看守所会见了赵伟良,并于同日向曹县公安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对本案的书面法律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本案已经报请批捕,现针对赵伟良不应予以批捕,辩护人向贵院提出本意见书。
据赵伟良陈述及辩护人的调查,辩护人了解到如下事实:
1、2014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赵伟良与其他共计22名基督徒(不含儿童),在曹县庄寨镇路边三五七木业板厂内练习“唱诗”(基督教中特定信仰活动,唱诗也就是咏唱赞美诗)的时候,突然有50名以上的警察和便衣破门而入,抱着“机关枪”闯入唱诗现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定手续,强行将22人拧着胳臂带走,同时带走的还有3个以上儿童,2个儿童不满一周岁,还包括一名孕妇。
2、警方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抢走了赵伟良等基督徒大量合法财产,包括乐器、音箱、桌凳甚至包括卫生纸和蚊香。
3、2014年6月25日下午便衣与警察将赵伟良带至桃源派出所进行非法审讯,没有任何人向他出示任何证件,有警察威逼赵伟良承认他信的是“全范围”邪教。赵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全范围”,更没有信任何邪教。审讯警察怪赵伟良不承认所信基督教是邪教,对其进行殴打,扇耳光。并直接威胁赵伟良:“这个房间没有监控,打死你也没有人知道。什么人权,你以为这是香港?这是中国!”25日整夜,没有给赵伟良喝一口水、吃一口饭,并且整夜不让他睡觉。
4、26日继续对赵伟良进行审讯,以威胁和辱骂为主,警察表示要拉下窗帘,把他吊起来打。下午警察为了录像,给赵伟良吃了一个面包。直至27日凌晨,还是没让赵伟良休息一分钟。
5、27日,警察将赵伟良送至“雨水商务宾馆”进行关押,晚间,一位刑警队队长在酒后赶回关押赵伟良的房间,继续威胁、辱骂赵伟良,表示:“不老实要把你往死里打。”然后铐上赵的双手,骑在赵的身上暴打。这位队长反反复复掌掴赵伟良的耳光,并用拳头猛击赵的胸口。
6、赵伟良自认所信的主是三位一体的真神基督耶稣,不信其他异端邪说,信仰完全以基督教使徒信经为总纲(使徒信经: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的主。我信我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因着圣灵感孕,从童贞女马利亚所生;在本丢彼拉多手下受难,被钉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降在阴间;第三天从死里复活;他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边;将来必从那里降临,审判活人,死人。我信圣灵;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我信圣徒相通;我信罪得赦免,我信身体复活;我信永生。阿们!),不拜世间的偶像,更没有崇拜世间的任何人。赵伟良及其他基督徒之间不存在任何组织,大家唱诗也是为了在有基督徒家里有喜事比如结婚、生子时候表演。唱诗的场地为木业板厂(面积有10亩地以上)中的厂房,而板厂周围几乎没有邻居,在厂房里面唱诗更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任何损害。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赵伟良等人进行基督教“唱诗”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性。唱诗也就是唱歌,唱歌不违法,更不犯罪。如果唱诗有罪,恐怕曹县公安局连百灵鸟都要杀尽。
二、曹县公安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由报捕赵伟良等基督徒,无任何法律依据。
《刑法》第300条规定:①组织和利用②会道门、邪教③组织或者利用迷信④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发条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存在一个组织。赵伟良所信的是基督教,基督教徒相互之间依据圣经称为“互为肢体”或者互为“弟兄姊妹”,但并没有任何组织,不存在任何决策、执行、监督、纪委等组织机构。
②这个组织还要是一个邪教组织。无组织何来邪教组织?
③要存在利用该组织的行为。没有组织,如何利用?利用什么?
④实施了迫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赵伟良等人无知无权,如何破坏法律实施?他们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实施?
在上述必备要件一个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按照本条法律提请批捕,显然是一种对基督教徒的迫害。
三、本案办案的曹县公安局相关警察存在严重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本案办案的曹县公安局警察显然存在违法办案甚至犯罪的行为,再次不再一一详述。赵伟良已经委托我代为控告,并自己签署了控告书。
负责审批是否许可逮捕的检察官,试问随同母亲一同关押的3名以上的儿童有何罪过?至少两个儿童是不满周岁的婴儿,但是曹县警察竟然天良丧尽地把他们关押了2天,不给吃饭不给喝水,在婴儿的母亲以死相逼的情况下才给了一些零食。曹县办案的警察如此迫害婴儿和儿童、孕妇,不只是违法办案,这是无人性的暴行。
四、本案的实质是诬良为罪,杀良冒功。
曹县警方这次动用大量警力,采取非法手段,对合法信徒进行抓捕并刑讯,有其特殊背景。据辩护人了解,山东招远全能神事件之后,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召开会议,表示要在山东省内搞一次集中打击邪教组织的活动“决定自今年6月至8月,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挖一批邪教团伙,打掉一批为首骨干”。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曹县公安机关不遗余力,不顾法律程序地对教徒进行抓捕,不排除是为了借打击所谓邪教组织来邀功请赏。
“借你项上血,染我顶戴红”,在打击邪教立功受赏的大背景下,赵伟良等人纯真的基督教信徒被抓进官里去。
强调一点,赵伟良是如何看待殴打他的警察的呢?他对本辩护人说的话是:“虽然他打骂我,但我靠着基督耶稣的爱,还是原谅了他。”善与恶、是与非,不言自明。
综上,所谓赵伟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不存在的事实,本案不存在犯罪行为,没有犯罪结果,无犯罪对象,本案是一个假案。鉴于检察院享有决定是否批捕嫌疑人的职权及对公安局办案进行监督的职权,辩护人请贵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曹县警方的违法办案行为,督促警方撤销案件并立即释放赵伟良。毕竟所谓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而不是残害百姓、危害一方;毕竟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徐珠宝的讲话是要打击邪教组织,而不是要打击合法信徒,不是要迫害基督教徒,更不是为了打击邪教而“制造邪教”。
此致
山东省曹县检察院
辩护人:陈建刚
时间:2014年7月21日
山东省曹县检察院:
致函律师:陈建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81367825。
受赵伟良家属委托及赵伟良本人的确认,由我担任赵伟良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于2014年7月16日在曹县看守所会见了赵伟良,并于同日向曹县公安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对本案的书面法律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本案已经报请批捕,现针对赵伟良不应予以批捕,辩护人向贵院提出本意见书。
据赵伟良陈述及辩护人的调查,辩护人了解到如下事实:
1、2014年6月25日下午3时许,赵伟良与其他共计22名基督徒(不含儿童),在曹县庄寨镇路边三五七木业板厂内练习“唱诗”(基督教中特定信仰活动,唱诗也就是咏唱赞美诗)的时候,突然有50名以上的警察和便衣破门而入,抱着“机关枪”闯入唱诗现场,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定手续,强行将22人拧着胳臂带走,同时带走的还有3个以上儿童,2个儿童不满一周岁,还包括一名孕妇。
2、警方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抢走了赵伟良等基督徒大量合法财产,包括乐器、音箱、桌凳甚至包括卫生纸和蚊香。
3、2014年6月25日下午便衣与警察将赵伟良带至桃源派出所进行非法审讯,没有任何人向他出示任何证件,有警察威逼赵伟良承认他信的是“全范围”邪教。赵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什么“全范围”,更没有信任何邪教。审讯警察怪赵伟良不承认所信基督教是邪教,对其进行殴打,扇耳光。并直接威胁赵伟良:“这个房间没有监控,打死你也没有人知道。什么人权,你以为这是香港?这是中国!”25日整夜,没有给赵伟良喝一口水、吃一口饭,并且整夜不让他睡觉。
4、26日继续对赵伟良进行审讯,以威胁和辱骂为主,警察表示要拉下窗帘,把他吊起来打。下午警察为了录像,给赵伟良吃了一个面包。直至27日凌晨,还是没让赵伟良休息一分钟。
5、27日,警察将赵伟良送至“雨水商务宾馆”进行关押,晚间,一位刑警队队长在酒后赶回关押赵伟良的房间,继续威胁、辱骂赵伟良,表示:“不老实要把你往死里打。”然后铐上赵的双手,骑在赵的身上暴打。这位队长反反复复掌掴赵伟良的耳光,并用拳头猛击赵的胸口。
6、赵伟良自认所信的主是三位一体的真神基督耶稣,不信其他异端邪说,信仰完全以基督教使徒信经为总纲(使徒信经: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的主。我信我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因着圣灵感孕,从童贞女马利亚所生;在本丢彼拉多手下受难,被钉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降在阴间;第三天从死里复活;他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边;将来必从那里降临,审判活人,死人。我信圣灵;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我信圣徒相通;我信罪得赦免,我信身体复活;我信永生。阿们!),不拜世间的偶像,更没有崇拜世间的任何人。赵伟良及其他基督徒之间不存在任何组织,大家唱诗也是为了在有基督徒家里有喜事比如结婚、生子时候表演。唱诗的场地为木业板厂(面积有10亩地以上)中的厂房,而板厂周围几乎没有邻居,在厂房里面唱诗更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任何损害。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向贵院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赵伟良等人进行基督教“唱诗”是合法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性。唱诗也就是唱歌,唱歌不违法,更不犯罪。如果唱诗有罪,恐怕曹县公安局连百灵鸟都要杀尽。
二、曹县公安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由报捕赵伟良等基督徒,无任何法律依据。
《刑法》第300条规定:①组织和利用②会道门、邪教③组织或者利用迷信④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发条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存在一个组织。赵伟良所信的是基督教,基督教徒相互之间依据圣经称为“互为肢体”或者互为“弟兄姊妹”,但并没有任何组织,不存在任何决策、执行、监督、纪委等组织机构。
②这个组织还要是一个邪教组织。无组织何来邪教组织?
③要存在利用该组织的行为。没有组织,如何利用?利用什么?
④实施了迫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赵伟良等人无知无权,如何破坏法律实施?他们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实施?
在上述必备要件一个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按照本条法律提请批捕,显然是一种对基督教徒的迫害。
三、本案办案的曹县公安局相关警察存在严重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本案办案的曹县公安局警察显然存在违法办案甚至犯罪的行为,再次不再一一详述。赵伟良已经委托我代为控告,并自己签署了控告书。
负责审批是否许可逮捕的检察官,试问随同母亲一同关押的3名以上的儿童有何罪过?至少两个儿童是不满周岁的婴儿,但是曹县警察竟然天良丧尽地把他们关押了2天,不给吃饭不给喝水,在婴儿的母亲以死相逼的情况下才给了一些零食。曹县办案的警察如此迫害婴儿和儿童、孕妇,不只是违法办案,这是无人性的暴行。
四、本案的实质是诬良为罪,杀良冒功。
曹县警方这次动用大量警力,采取非法手段,对合法信徒进行抓捕并刑讯,有其特殊背景。据辩护人了解,山东招远全能神事件之后,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召开会议,表示要在山东省内搞一次集中打击邪教组织的活动“决定自今年6月至8月,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挖一批邪教团伙,打掉一批为首骨干”。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曹县公安机关不遗余力,不顾法律程序地对教徒进行抓捕,不排除是为了借打击所谓邪教组织来邀功请赏。
“借你项上血,染我顶戴红”,在打击邪教立功受赏的大背景下,赵伟良等人纯真的基督教信徒被抓进官里去。
强调一点,赵伟良是如何看待殴打他的警察的呢?他对本辩护人说的话是:“虽然他打骂我,但我靠着基督耶稣的爱,还是原谅了他。”善与恶、是与非,不言自明。
综上,所谓赵伟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不存在的事实,本案不存在犯罪行为,没有犯罪结果,无犯罪对象,本案是一个假案。鉴于检察院享有决定是否批捕嫌疑人的职权及对公安局办案进行监督的职权,辩护人请贵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曹县警方的违法办案行为,督促警方撤销案件并立即释放赵伟良。毕竟所谓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而不是残害百姓、危害一方;毕竟山东省公安厅厅长徐珠宝的讲话是要打击邪教组织,而不是要打击合法信徒,不是要迫害基督教徒,更不是为了打击邪教而“制造邪教”。
此致
山东省曹县检察院
辩护人:陈建刚
时间: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