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得以信仰自由的名义超越法律”的反驳



8/20/2014

林家冕


倪光道牧师



近日在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看到一篇署名为“浙江省基督教两会咨询委员会主任 倪光道牧师”发表标题为《不得以信仰自由的名义超越法律》的文章,读后感觉其是避重就轻,瞎子引路,害人不浅。


今年以来,浙江各地教堂顶上的十字架陆续被当地政府强拆引起国内外目光的关注,特别是温州地区被强拆情况尤于严重,这种情况我想作为“浙江省基督教两会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倪光道牧师不能说自己毫不知情吧?文章内容却以“政府拆违”带出“为主顺服”的观点,把人的目光思维刻意引到一个“浙江基督徒在违法抵抗政府拆违”的错觉之中,其用心真是“良苦无比”啊!而真相真是如此吗?看看浙江各地被拆掉的十字架,看看救恩堂被打伤住院的信徒,真相其实“全世界都知道”。而这篇文章在这个时候的及时出台是否为政府“以拆违之名行拆十字架之实”而赤裸裸的露点站台不知羞耻呢?我想此刻,你知,神知,因为经上告诉我们“并且被造的没有一样在他面前不显然的;原来万物在那与我们有关系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3)。


文中运用“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我想问问作者“当救恩堂的信徒因保护十字架被一群穿制服的暴徒暴打的时候,你不会告诉我打信徒的暴徒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吧?不会告诉我‘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吧?


文中运用“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多3:1),你是否认为此刻的我们因为捍卫十字架就是不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在行恶事呢?此处的圣经本意告诉我们“顺服及遵命是要我们在行为上去行各样的善事”,而中国的信徒也一直在遵照圣经的教导竭力去行各样的善事“又有行善的名声,就如养育儿女,接待远人,洗圣徒的脚,救济遭难的人,竭力行各样善事”(提前5:10),我想,你的职位接触到的基督徒行善名声和消息一定会比我更多吧?


文中用了三个观点及解释来误导读者(下面抄了一段):1,“顺服人的一切制度”;2,顺服“在上的君王”;3,顺服“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这三个方面构成掌权者的一个整体。而其中“人的一切制度”则是最基本的方面,因为它体现了君王管理国家的意旨和权威,也是臣宰们罚恶赏善的办事准则(现代人说是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所以,“人的一切制度”是指神藉着国家掌权者所设立所制订的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人的一切制度,是指与人有关有益的所有制度,包括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体现这些制度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圣经所说的“遵他的命”,这“命”就是执政掌权者的政策法令。毫无疑问,基督徒若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遵他的命”,就得了解这些制度和法令,不了解,怎能顺服呢?不了解,怎能避免无知和莽动呢?这说明,基督徒学习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作法盲是不应该的。”


文章的这段话写的非常好,非常绝妙,读的本人都差点要拍案叫绝了。是的,基督徒不能作法盲,问一句肯定不是“法盲”的倪光道牧师“体现这些制度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里面哪一条规定了教堂十字架摆放的位置?大小?如果没有规定的话,政府凭什么要强拆教堂的十字架?凭什么他们可以动手打人?过程中到底谁是法盲?当讲法的羊遇上了耍流氓的狼,羊该怎么办?我想,这时候的羊是急需牧人的支持和安慰,但羊在现实中得到的却是假牧人雇工式的袖手旁观和挖苦。这一切,我想羊应该早应明白的,因为经上早已告诉了我们“若是雇工,不是牧人,羊也不是他自己的,他看见狼来,就撇下羊逃走;狼抓住羊,赶散了羊群”(约10:12)。


文中的三个观点背后是否隐喻强附给浙江基督徒的是现代的莫须有罪名,若不顺服就是“不顺服人的一切制度”;“不顺服‘在上的君王”;“不顺服‘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观其言,知其心”从其三个观点可以知道无论是在什么时代你都是一个不折不扣是非颠倒的吹鼓手,如果你在希特勒的纳粹德国或四十年前的文革年代我想你会吹的更欢更响。


文章临结尾时的一段文字让我段觉可气之至,“所以,现在我们最要紧的是应当痛定思痛,吸取教训,从今以后,要把信仰自由与遵纪守法统一起来,绝不可以信仰自由的名义超越法律,做出触犯法律、羞辱主名的事,因为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尤其在现今法治时代里,我们必须按照圣经原则学法,知法,既依法开展教会各项事工,又依法维护教会合法权益,不可因为我们再作“法盲”而叫教会受损失,叫主名受亏损!”呜呼!傻子也明白,浙江哪个时候哪个地方有过以“信仰自由”的名义不顾法律法规的限制违章乱建教堂呢?只有今年以根据“信仰自由”的法律规定来护卫着自己的合法教产---十字架,却在作者文中说明的“现今法治时代里”发生了信徒被暴打,教产被强拆,而文章一直却偷天换日偷换概念暗指基督徒是“法盲”,是叫主名受亏损的,作文其意耐人寻味啊?


至于你文中经常引用的罗马书13章的经节,我想应该会有很多熟悉研读圣经的牧者回应你的,我就不予评判文中引出的角度了。


最后,用我的一个疑问作为这篇文章的结尾,为什么一个所谓的牧师面对全省被强拆的十字架不去写一篇《不得以法律的名义超越信仰自由》而是署名发表了一篇《不得以信仰自由的名义超越法律》的畸文呢?


2014年08月14日


注:


倪光道牧师现任浙江省基督教“两会”咨询委员会主任、曾任杭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中国基督协会副会长。文章链接如下:


不得以信仰自由的名义超越法律
浙江省基督教两会咨询委员会主任 倪光道牧师


宗教信仰与宗教事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受国家宪法的保护,但宗教事务要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宗教建筑也不例外。建造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合法,任何国家都是如此。因此,拆除违法宗教建筑不是限制宗教信仰自由。我们必须明白,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名而目无法规,不只是国家不允许,就是圣经也不允许,因为圣经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你要提醒众人,叫他们顺服作官的、掌权的,遵他的命,预备行各样的善事。”(多3:1)


这就是说,教会顺服人的一切制度、遵纪守法,是“为主的缘故”。为主的什么缘故?当然是为了顺服主的权柄的缘故,“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同时,顺服人的一切制度也是为了叫主的名得荣耀而不被亵渎。这样的结果,肯定有利于教会的正常生存和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那么,要顺服什么呢?包括三个方面:


1,“顺服人的一切制度”;


2,顺服“在上的君王”;


3,顺服“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


这三个方面构成掌权者的一个整体。而其中“人的一切制度”则是最基本的方面,因为它体现了君王管理国家的意旨和权威,也是臣宰们罚恶赏善的办事准则(现代人说是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所以,“人的一切制度”是指神藉着国家掌权者所设立所制订的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管理人的一切制度,是指与人有关有益的所有制度,包括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体现这些制度的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圣经所说的“遵他的命”,这“命”就是执政掌权者的政策法令。毫无疑问,基督徒若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遵他的命”,就得了解这些制度和法令,不了解,怎能顺服呢?不了解,怎能避免无知和莽动呢?这说明,基督徒学习法律知识是必要的,作法盲是不应该的。


所以,我们不能以“顺从神、不顺从人”为藉口,对人的制度嗤之以鼻,对政府法规视而不见;也不能凭着自己的意愿各取所需,自己所喜欢的制度法规就顺服,不喜欢的制度法规就违反。我们看主的母亲马利亚:当她身孕重的时候,罗马皇帝亚古士督颁布命令,叫国人都办理户口登记。马利亚有没有因为自己是属神的,所怀的胎又是神的儿子,就不听从?没有。我们再看主耶稣自己:祂虽然是神的儿子,比万有都大,但祂成为人子的时候,绝不触犯人的制度,乃是依法纳了人丁税(太17:24-27)。


圣经还教训我们说:“你们虽是自由的,却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总要作神的仆人”(彼前2:16)。


这节经文似乎有一对矛盾:开头说“你们虽是自由的”,结尾说“总要作神的仆人”。自由与仆人是一对矛盾。其实,这不是矛盾,而是对立的统一。作神的仆人就是作神的奴仆,似乎没有自由;其实,只有作神的奴仆,受神的约束,才会有真正的自由。如果作罪的奴仆,违法乱纪的,就必丧失自由。马丁路得有一句经典的话,他说:“基督徒完全自由,是一切的主人,不受任何人支配;基督徒完全顺服,是一切的奴仆,受所有人支配。”


这也是接着上文顺服人的一切制度、顺服掌权者而言的。这就是说,基督徒不可误用自由,不可借口信仰自由,就目无政策法令而任意妄为。史葛·麦克奈特说:“基督徒是在政府管治下的自由人……但他们却不可以用这份不受人类权力统治的自由作为藉口,过一塌糊涂、违抗法纪的生活。那样的生活只会伤害教会。”如果我们能够明白这一点,就不会把顺服人的一切制度、遵纪守法跟顺服神的旨意对立起来。可是在现实中,不明白的人还是不少。现代人喜欢讲人权,讲民主和自由,有人甚至只要信仰自由,不要遵纪守法。面对这种现象,我们应当怎么办?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强调,圣经的原则没有过时,时代在变,神的话不会变,现代基督徒在享受信仰自由的同时,必须切记圣经的教导:“不可藉着自由遮盖恶毒”。这就是说,合法地享受信仰自由生活是无可非议的;而以信仰自由为名违法乱纪,是明显违背圣经教训的。


请想想:教会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我们建造了那么多教堂,这些教堂都是合法建筑吗?在一些违章过分严重的教堂被依法拆除时,我们心疼之余,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亏欠?现在我们是应当省察自己呢?还是应当仇视拆违者?我们不要忘记,上帝称拆毁圣殿的巴比伦王为“我仆人”(耶27:6),新约圣经称执政掌权者为“神的用人”(罗13:4),圣经还明明地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罗13 :1-2)谁都知道,圣经这些话不是徒然说说的。所以,我们如果作过违法违规之事,只能省察自己的亏欠,承认自己的无知,而不能对抗法律,仇视拆违者。


所以,现在我们最要紧的是应当痛定思痛,吸取教训,从今以后,要把信仰自由与遵纪守法统一起来,绝不可以信仰自由的名义超越法律,做出触犯法律、羞辱主名的事,因为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尤其在现今法治时代里,我们必须按照圣经原则学法,知法,既依法开展教会各项事工,又依法维护教会合法权益,不可因为我们再作“法盲”而叫教会受损失,叫主名受亏损!


而且,我们也要明白:“耶和华在祂一切所行的无不公义;在祂一切所作的都有慈爱。”(诗145:17)上帝借着掌权者对我们的惩罚,是彰显祂的公义;但上帝最终目的是要叫我们吸取教训,得着益处,以此显明祂的慈爱,正如经上所言:“耶和华如此说:为巴比伦所定的七十年满了以后,我要眷顾你们,向你们成就我的恩言,使你们仍回此地。耶和华说:我知道我向你们所怀的意念,是赐平安的意念,不是降灾祸的意念,要叫你们末后有指望。”(耶29:10-11)